以吏治改革為核心,探尋朱元璋實現大權高度統一的“三件法寶”

引言

《左傳》曰:“國家之敗,由官邪也。”

明代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一個極為重要的朝代,從洪武元年到崇禎十七年,統治達 276 年之久。

有明一朝,是把中國封建社會君主專制集權推向頂峰的朝代,為了保障封建社會君主政權的有效運轉,明代對官吏的治理進行了大量的探索。

以吏治改革為核心,探尋朱元璋實現大權高度統一的“三件法寶”

明朝的官吏代表君主行使政府職能,是皇權實施統治的工具。統治者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鞏固政權,因此十分重視吏治。所以,“嚴於治吏”與“吏治腐敗”同時成為明代的兩個標籤。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開國之君朱元璋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企圖實現中央的高度集權。所以,接下來,我將以明代“吏治改革”為核心,為大家講述一下朱元璋實現大權統一的“三件法寶”。

01、為什麼要“重視吏治”?

前面說過,明代建立初期,由於開國皇帝朱元璋剛剛親身經歷了元末農民戰爭,親眼目睹了元代後期政治腐敗、法制不張、民間疾苦的實情,因而總結了歷史教訓,朱元璋認為元朝滅亡的主要原因就是綱紀廢弛、官吏放縱、吏治腐敗。

因此在建國以後,朱元璋就打算透過加強君權、整飭吏治、重典治吏等一系列舉措,以確保自己大明江山的安定穩固。

以吏治改革為核心,探尋朱元璋實現大權高度統一的“三件法寶”

明成祖朱棣

永樂年間,即明成祖朱棣在位時,曾對有關部門說:

“唐太宗惡官吏貪濁,有犯贓者必置之於法,故吏尚清謹;民免掊克,貞觀之治所以為盛。”但如今“官吏恣肆自若,貪贓枉法,腐敗奢侈且毫無顧忌”,結果“百姓苦之”,破壞了社會的安定,給明王朝的統治帶來了很大危害,必須予以嚴厲懲處。”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明朝開國初期,以明太祖朱元璋為首的統治者總結了歷代經驗教訓,提出了一系列的治國方略,更加重視官吏的法制建設,重視預防犯罪和法制宣傳,透過健全官吏選任制度,完善官吏考核制度和監督機制,防止各級官吏貪贓枉法等行為,從而為營造清正廉明的政治局面提供了條件。

以吏治改革為核心,探尋朱元璋實現大權高度統一的“三件法寶”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明朝開國初期,以明太祖朱元璋為首的統治者總結了歷代經驗教訓,提出了一系列的治國方略,更加重視官吏的法制建設,重視預防犯罪和法制宣傳,透過健全官吏選任制度,完善官吏考核制度和監督機制,防止各級官吏貪贓枉法等行為,從而為營造清正廉明的政治局面提供了條件。

明代初期,便開始整肅吏風、澄清吏治,其治國原則是“重典治國”,而“重典治國”必須透過“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來實現。

先秦時期法家代表韓非子提出

為了維護君權、加強統治,歷代統治者都奔波在嚴格治吏的道路上,其中以明代制度最為特色。

的思想,因此筆者認為治吏不治民,不是不治理老百姓,而是治理老百姓必須先治理官吏。明代治吏的主流思想就是“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吏”。

“明主治吏不治民”

02、“三大法寶”之一:中央及地方行政機構改革

由此一場以“重典治吏、民本思想、權力制衡。”為主導思想的明代治吏制度逐漸拉開了帷幕······

第一步便是對中央及地方的行政機構進行改革。關於明朝的中央行政機構,為明承元制,開國之初建立了中書省,中書省以為相職,中書省在中央行政體系中位置顯赫,但朱元璋在建立中書省後便處心積慮的限制打擊,後因胡惟庸謀反一事,朱元璋便宣佈徹底廢除其官。並在《皇明祖訓》第一章明確規定:

“以後嗣君,毋得議置丞相,有奏請置者,論以極刑。”

朱元璋要求以後皇帝不許立相,有人建議立相的,百官可隨時彈劾,將犯人凌遲,全家處死。

以吏治改革為核心,探尋朱元璋實現大權高度統一的“三件法寶”

明代六部

一、中央行政機構改革

朱元璋廢丞相制度後,為了獨攬權力,創設“內閣”制度。不過的明初內閣只是一個草擬招諭、備皇帝顧問的秘書機構,形同虛設,真正的權利都歸屬於皇帝朱元璋一人,由此朱元璋完成了自己中央集權的第一步。

廢除傳統的“三省制”,廢除丞相制度,確立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作為分任朝政的最高一級行政機構,直接向皇帝負責,便於皇帝直接獨掌行政權。由此,六部權力和地位前所未有地得以加強和提高。

而在地方,為了實現統治者專權,於洪武九年中央又決定廢行省制,

廢除傳統的“三省制”,廢除丞相制度,確立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作為分任朝政的最高一級行政機構,直接向皇帝負責,便於皇帝直接獨掌行政權。由此,六部權力和地位前所未有地得以加強和提高。

承宣布政使司,職掌全省行政、民政、錢穀之權;都指揮使司職掌全省軍事之權;提刑按察使司職掌全省司法、監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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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三司

二、地方行政機構改革

在此之上,明朝在省以下一級又設立了“府”這一行政機構,知府為長官,京都為府尹,職掌一府之行政、司法之權。即“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風華,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直隸州長官為知州,“掌一州之政。”“府”以下又設縣、屬州,知縣、知州分別為縣和屬州長官,職掌“一縣之政”和“一州之政”。

建立“三司”制,即仿宋制以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為共同省級機構。

03、“三大法寶”之二:官吏選拔、考核、懲罰制度的改革

在完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中央行政改革以後,明王朝算是實現了中央集權的第一步。接下來,為了更好的服務統治,

建立“三司”制,即仿宋制以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為共同省級機構。

三司地位平等,互不統屬,相反相互牽制,分屬中央相應機關直接領導,以便皇帝直接專權。

三司地位平等,互不統屬,相反相互牽制,分屬中央相應機關直接領導,以便皇帝直接專權。

“選舉之法

因此透過這一系列自上而下的分權制度,最終達到了地方權力集於中央,中央集權於皇帝這一目的,這將中國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

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科之,薦舉以旁招之,銓選以佈列之,天下人才盡於是矣”。

朱元璋開始重視官吏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這也是為什麼,到明代後期皇帝甚至不問朝政,國家機構在官僚機構和官吏的作用下仍照常運轉的原因。

鄉試每三年一次,中鄉試者即為舉人,會試每三年一次,舉人有資格參試,中試者即為貢士。貢士參加殿試,成為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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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試分三甲,一甲三名賜進士及第,且“一甲止三人,曰狀元、榜眼、探花。”“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進士授七品官銜,任朝廷官職或地方知縣或知州。

朱元璋開始重視官吏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這也是為什麼,到明代後期皇帝甚至不問朝政,國家機構在官僚機構和官吏的作用下仍照常運轉的原因。

科舉制度雖然出自朱元璋之手,不過在明太祖時期,朱元璋並不重視科舉的人,

這場改革主要包含:官吏的選拔、考核、處罰等幾個方面。

如洪武十九年,“詔舉經明修練達時務之士,年六十以上者,置翰林備顧問;六十以下,於六部、布按二司用之。”

一、選拔制度

《續文獻通考》卷四十記載:

“文官自正從一品至七品,子孫許蔭一人,其蔭由正從五品以至流外之上中下三等,以次遞降。”

“武官爵只六品,其職者替。世久而絕,以旁支繼。凡襲職,子弟年二十者比試,初試不中授職署事,食半俸。二年再次,中者食全俸,仍不中者,謫為軍。”

······

以吏治改革為核心,探尋朱元璋實現大權高度統一的“三件法寶”

除在官員的選拔以外,明朝統治者還十分重視官吏的考核。縱觀中國歷史上歷代統治者建立的官員考核制度,基本上都是遵循自上而下的執行原則。明代對官吏的考核主要分為考滿和考察。

明代選拔人才的途徑主要是透過科舉考試來實現的,科舉考試分鄉試、會試和殿試。

就是在官員任職期滿的時候進行考核,滿三年,六年,九年依次是:初考,再考和通考。考核結果一般分為:稱職,平常,不稱職,最後根據這些結果,來決定官員的升留和降職。

明代選拔人才的途徑主要是透過科舉考試來實現的,科舉考試分鄉試、會試和殿試。

對外地官員的考察一般是三年考察一次,以京官為物件的京察五年二次。考察標準有八項:“曰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罷、曰不謹。”吏部尚書和督察院御史不定期派員到地方明察暗訪,實際就是重在審查、處理有貪汙行為的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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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初設於洪武三年,旋復停辦,至十五年乃復設。

於是,無罪官吏為了避免麻煩、依例升遷,有罪官吏為了遮掩髒跡,在考核的過程中,都主動巴結,請客送禮。比如明代地方官員,為應付朝覲、考滿、引取、推升,“少者費五、六千金”。

而最重視的是:薦舉方式。

與此同時,還有一種為恩蔭方式。

有明一朝,官員的考核制度便十分嚴密,因此對於官員的處罰制度就顯得更加嚴苛。明代實施“重典治吏”的法律原則,強調官吏在履行職務時,必須嚴格遵守各項法律規定,不得失職和瀆職,對於官吏失職、瀆職行為都要受到行政和刑事處治。

二、考核制度

明律規定官吏無故不上班,包括“不朝參、”“不公座署事”、“假期期滿不還職”等行為,都要處以刑罰,以日計笞。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內不朝參,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給假期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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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明代官員在正常上班時間,如果出現無故而擅離職守的人,則仗四十。在任期間舉用已罷職不敘者,行政、刑罰兩罰並用。並且不允許舉薦曾經因犯罪而貶職的人重新做官,有違反者,舉薦的人連同被舉薦的人各杖一百。總之,明朝對於官員的處罰制度也是十分嚴苛。

04、“三大法寶”之三:明代的監察制度

最後一件“法寶”那就是明代的監察制度了,

第一是考滿,考滿是對所有官員全面的考核。

第一是考滿,考滿是對所有官員全面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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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考察,考察是對內外官進行的,分為外察和京察。

督察院總領監察工作,其職責是“糾劾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憲之司。”

具體為:“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作福亂政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亂成憲、希進用者,劾。”

都察院派遣御史巡按地方,御史官卑而權高,直接對皇帝負責,是加強皇權的工具,比如監管軍事的叫提督,監管行政、財政的叫巡撫,三者監管的叫總督。

第二是考察,考察是對內外官進行的,分為外察和京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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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在明代,凡四品以上的官員由皇帝親自考核,而五品以下者則由吏部會同督察院考察。

設在吏、戶、兵、刑、工六部的給事中,專司對六部官員的監察。即“六科,掌待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具體職能,因各部職掌不同而不同。所有六部奏請皇帝的事項,都必須經過事中審查,事中認為不當可以駁回,六部奉旨行事也得在事中處登記,以便於檢查。

明代設在地方的監察機構,是省一級的提刑按察使司。提刑按察使司設按察使一員,副使、僉事、司獄等各若干名。

除此之外,在明代,凡四品以上的官員由皇帝親自考核,而五品以下者則由吏部會同督察院考察。

朱元璋“三大法寶”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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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雖然此時的官員考核制度十分嚴密,且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於貪汙腐敗現象的滋生,慢慢的便流於形式,不再有效。

在這場反對貪官汙吏的改革中,一個難能可貴之處,就是皇帝帶頭嚴格執法,不避親貴,即使皇親國戚也不能倖免。如女婿歐陽倫是皇親國戚,指使其部署官吏、家人多次販賣私茶出境,進行販賣,從中牟取暴利。朱元璋接到密奏後,立即查處此案,並且下令斬殺歐陽倫。諸如此類的例子有很多,都反映了朱元璋要把反對貪官汙吏的鬥爭,深入進行下去的決心和勇氣。

以吏治改革為核心,探尋朱元璋實現大權高度統一的“三件法寶”

明代在治吏的具體措施上,重視運用綜合手段,從多個方面進行預防和治理,比如明代完善的法制和對官吏的教化,並將懲罰、監察、考核等內容結合運用。

三、處罰制度

為保證監察權得以實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明代非常重視監察立法工作,如洪武時期的《糾劾官邪規定》,英宗時的《大明會典》中關於監察部分的規定等。 對官吏的治理,明代統治者認為僅靠重典治吏、嚴酷刑罰還遠遠不夠,重典的效果雖明顯,但卻無法徹底根治腐敗。許多官吏剛剛提拔時,堅持原則、潔身自好,官當久了,變得不清廉了,很少有能善始善終的人,這種現象從古至今都存在,因此不得不運用綜合手段進行治理。

寫在最後的話

這裡所說的處罰制度,主要集中於官員失職行為的處罰。

這裡所說的處罰制度,主要集中於官員失職行為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