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瑞物業及國瑞地產被告上法庭 被判支付人防工程使用費

樂居財經訊 王彥傑

5月18日,樂居財經獲悉,北京國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瑞物業”)新增裁判文書1份,案件案由系租賃合同糾紛。原告為北京市東城區人防工程管理服務中心,被告為國瑞物業、北京國瑞興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東城區人防管理中心為北京市東城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下設事業單位法人,根據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顯示,其開辦宗旨和業務範圍包括負責管理和組織社會開發利用人防工事以及已用工事使用管理及費用收繳。

涉案人防工程屬於北京市公用人防工程,平時用途為汽車庫及倉庫,戰時用途為物資庫,面積12051平米,辦理移交手續後該涉案人防工程仍由被告國瑞地產公司佔有使用,後由被告國瑞物業公司管理使用,迄今二被告未與原告辦理正式的人防工程使用手續。

原告曾多次致函被告國瑞地產公司,要求解決本案人防工程的歷史欠費問題,國瑞地產公司亦就上述問題與原告進行了協商。2016年,原告收到被告國瑞物業公司支付的包括涉案人防工程在內的人防工程使用費共計6 522 400元,至此,原告認可2008年至2013年涉案人防工程使用費已結清。

該案件爭議在於被告國瑞地產公司不認可與原告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係,並表示其並非涉案人防工程的實際使用人。

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國瑞地產公司支付人防工程使用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鑑於原告與國瑞地產公司並未簽訂書面協議,雙方之間系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對人防工程使用費的支付方式及期限並未作出明確約定,且原告與國瑞地產公司的租賃合同關係尚處於持續狀態,故國瑞地產公司所述原告主張超過訴訟時效的意見,本院不予採信;被告國瑞物業公司系受國瑞地產公司委託對涉案人防工程進行物業管理,原告僅憑現有證據要求被告國瑞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北京國瑞興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按照年578元、450元的標準向原告北京市東城區人防工程管理服務中心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人防工程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