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寧的喆顥資產投資者維權高發,宜信財富向離職4年員工追責

唐寧的喆顥資產投資者維權高發,宜信財富向離職4年員工追責

​作者:孫昱

出品:資管科技

隨著監管的深入,投資者的成長,理財客戶經理隨意“忽悠”客戶理財投資的時代或將完全落下帷幕。

曾經在宜信卓越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簡稱:宜信財富)工作過的夏某,無論如何也想不到在自己從宜信財富離職4年後,會因為一位投資者的虧損而被公司索賠。

在資管行業人士看來,當時夏某的推銷方式在很多客戶經理中都存在,差別在於簽約流程明顯違規以及遇到了精明的投資者。

究竟怎麼一回事?《資管科技》來進行層層分解幫助讀者瞭解案情。

精明的投資者OR作繭自縛

整個案件中涉及兩位自然人、兩家機構,即投資者劉某、理財客戶經理夏某,管理人喆顥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簡稱喆顥資產)以及代銷機構宜信財富,根據企查查資訊,喆顥資產和宜信財富都是唐寧名下企業,唐寧在喆顥資產持股90%。

其中的關係及事件發展鏈條是:2015年宜信財富代銷喆顥資本市場精選B私募基金——當時還是宜信財富天津分公司營業部員工的夏某多次向投資者劉某推介此基金——劉某購買了該基金——基金虧損,劉某發起仲裁訴訟要求喆顥資產賠償並勝訴——喆顥資產要求推翻此仲裁結果但敗訴仍需向劉某賠償——(另闢蹊徑)喆顥資產起訴宜信財富——宜信財富要求已經離職4年的夏某承擔部分責任並追償獲法院支援——夏某覺得冤枉反訴但敗訴。

其中最關鍵的節點是兩點:投資者劉某是如何獲得勝訴?畢竟當前資管市場上,虧損後維權並不容易。夏某兜售產品時犯了哪些禁忌,以至於在離職4年後還要承擔責任?

根據裁決書顯示,夏某至少向劉某推薦了三次前述基金產品,而每次介紹的內容重點是FOF組合策略、合作的五家基金公司情況以及五家基金公司產品的過往表現等,推介中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夏某向劉某就前述基金存在的風險進行過特別講解和提示。

此為劉某獲得勝訴的有利條件之一:對方無法證明是否介紹過風險提示。換句話說,當時夏某是否真的沒有介紹過風險,因為沒有證據,只有天知道了。

劉某獲得勝訴的第二個有利條件就是夏某及相關公司的明顯違規,並有真的不能再真的證據來證明。根據裁決書,劉某購買該基金屬於“先上車後補票”。

2015年5月15日,劉某向喆顥資產賬戶匯款101萬元投資該基金。在劉某匯完款後,夏某才收到宜信財富郵寄的全套法律檔案,即此時宜信財富才對劉某開始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讓劉某簽署合同及風險提示書、合格投資者承諾書。

《資管科技》在此多說一句,要求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簽署合格投資者承諾書是幾年前監管特地出臺的要求,從某種層面講,不僅僅是為了保護投資者,也是為了保護機構,有助於打破剛性兌付的神話。只可惜有不少像夏某及宜信財富一樣的客戶經理和機構只是將此要求當成了完任務、走形式,最終落得個啞巴吃黃連的結果也是必然。

事實上,該案件的最高潮部分是在劉某自身身上。根據裁判文書,劉某在填寫的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力調查問卷中,其中短期風險承受力,劉某勾選的是“跌幅不超過5%”,長期風險承受能力方面,劉某勾選的是“我能容忍少量虧損”。

最最“精彩”部分是,在重要宣告部分,劉某親筆書寫下了“本人的投資行為非系本人自主獨立的意願和行為,並願意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一個“非”字直接為本案定乾坤。

為此有人說劉某是個精明投資者,並因為其有鋼貿生意背景,就認為其屬於是“有心眼”。《資管科技》倒認為其只是個謹慎的投資者,將生意中的風險意識帶到投資理財中是正當做法。

畢竟,按照正規的內控稽核流程,這樣的合同簽署內容自然是稽核不過的,夏某和唐寧的這兩家機構但凡是做了稽核,劉某在2015年面臨的就會是要麼改簽合同,要麼無法投資該產品,也就不會有今天的局面,說其是作繭自縛也並不過分。

另闢蹊徑追償前員工

此案的結果機構方內心是萬般不甘,於是另闢蹊徑。

也就有了唐寧旗下兩家公司對簿公堂,當然也有人認為只是一種形式,目的是向員工夏某追償。根據裁決書,喆顥資產起訴了宜信財富,將需要承擔給劉某的賠償和訴訟費轉嫁到了宜信財富,之後並沒有看到宜信財富常見的反訴行為,而是直接去追訴了夏某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宜信財富和員工夏某均有責任,宜信財富的責任應該還是主要的,夏某被判了承擔20%的責任。

法院對宜信財富的責任稱:原告方(宜信財富)也存在違規和重大失誤。原告(宜信財富)在劉某匯款後郵寄相關材料,才安排簽署合同,對劉某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原告稽核人員未能最終稽核出客戶隨意新增“非”字的情況下,仍然做出了本案涉訴合同稽核透過的最終決定,也存在違規和重大失誤的行為。

法院對夏某的事實表述稱:被告客戶經理也存在工作失職。對於在被告銷售本案涉訴基金前,原告對被告進行過入職培訓和合規培訓,被告在本案涉訴基金銷售過程中未審慎推薦,未盡到適當性管理義務,在未對劉某進行風險告知的情況下向劉某推薦風險等級不匹配產品,並且沒有在銷售助理的見證的情況下,被告與客戶簽署合同的違規事實,予以確認。

喆顥資產訴訟案件多

事實上,喆顥資產不僅喆顥資本市場精選B私募基金有投資者維權,喆顥諾德定增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有多位投資者維權,且已經訴訟成功。

該產品在2018年315前後,彼時職業打假人王海在微博轉發兩篇關於“宜信財富、諾德基金、喆顥資產被指欺詐令消費者虧損1。7億”的內容。內容涉及一名定增基金投資人的實名舉報信,該投資者質疑喆顥諾德定增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諾德千金一號專戶產品)存在違規虛假宣傳、涉嫌內幕交易等欺詐行為,並存在風控不合規、違規不減持、延期時間過長等違約行為,導致投資人損失1。7億元。

這款產品也是由宜信財富代銷,2018年喆顥諾德定增1號投資者曾有過維權行為,試圖讓宜信財富剛兌。

宜信財富在2018年7月31日發表宣告稱,近日,有少數“諾德定增產品”投資人因該產品淨值浮虧前往宜信公司職場,嚴重擾亂職場秩序,造成惡劣的網路影響,宜信公司已報警並已全權委託專業的律師事務所處理該事宜。

宣告還稱“諾德定增產品”為投資於資本市場的淨值型私募產品,將於2019年12月31日到期,其淨值表現受到外部環境及資本市場整體狀況的影響。在該產品的運作中,宜信公司嚴守合法合規的底線,秉承專業和盡職精神,基金資訊披露過程規範、完備。宜信公司同時保留對一切失實性報道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宜信創始人唐寧當時也就此事件發表過意見“中國市場上淨值型產品打破剛兌任重道遠,咱們作為領軍企業應有責任擔當。投資發生虧損,沒人願意看到,但這和剛兌不應有任何關係,也不應成為個別投資人擾亂企業正常經營秩序的理由。”

不過《資管科技》發現截至今年3月份,至少有7名投資者仲裁維權成功,喆顥資產也針對這7名投資者的仲裁結果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決定,不過申請均被法院駁回。

資管行業人士認為,打破剛兌未來是必然,但打破剛兌不是“保護傘”,只有在產品從宣傳到運作直至終止都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法院才會支援機構不進行剛兌。說到底“打鐵尚需自身硬”,沒有風控漏洞可鑽,也不會有那麼多麻煩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