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頭撞玻璃牆被縫10針 店家嗆聲:撞牆就要怪牆?

親子家庭外出就餐,孩子出點狀況,經常容易發生糾紛。

4月21日晚,汪女士在南京金奧國際購物中心的海心閣海鮮茶餐廳就餐時,8歲的兒子小貝不慎撞到餐廳玻璃牆上,當場流血不止額頭縫了10針。這家餐廳的玻璃牆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汪女士認為,飯店方應當承擔一定責任並向消費者道歉。但後期維權時店方的態度和言行,讓她非常氣憤。

事件還原

事發當晚,飯店承諾協商解決

一名經理當時給了400元抵用券

事發當晚6點多,汪女士和朋友王女士各自帶著孩子,來到金奧國際購物中心4樓的海心閣海鮮茶餐廳就餐。王女士在團購平臺上定了400多元的套餐。媽媽們坐在靠著門口的位子上聊天,孩子們則在飯店外的中庭玩耍。

菜上齊的時候,媽媽們招呼孩子進來吃飯,其他的孩子從邊門進來了,但汪女士的兒子小貝卻沒有在意玻璃,以為有個門,走了兩步就一頭撞了上去。王女士告訴記者,這家餐廳的玻璃牆沒有任何警示標識,而且當時是晚間,餐廳內的燈光明顯比餐廳外亮,更不容易察覺到玻璃。

汪女士抱起孩子,準備送到醫院。“懷裡的孩子滿臉是血,不停地哭。我也有點蒙,一時找不到電梯在哪兒。還是一名路過的市民給我遞來餐巾紙,給我指路。但自始至終,飯店裡的工作人員一個都沒有出來,好像這件事與他們無關。”

在汪女士將孩子送醫的同時,她的朋友王女士回到飯店,向飯店要個說法。“我提出,玻璃上沒有貼任何警示導致意外,飯店應該承擔公共場所的安全責任,”王女士告訴記者,“當時飯菜一口沒動,打包帶回去了,同時海心閣海鮮茶餐廳的一名吳經理拿出了400元的抵用券,我收下了抵用券並交給小貝媽媽,同時我向吳經理提出飯店一定要承擔責任。當時吳經理承諾第二天就會和孩子媽媽聯絡、協商。”

再交涉,飯店改口“和飯店沒關係”

理由是孩子自己撞上去的

汪女士等了幾天,也沒有接到飯店方的電話。4月26日,汪女士忍不住給吳經理打了電話,沒想到對方態度突然轉變了。“她認為,是孩子自己撞上去的,跟飯店沒有任何關係。”第二天,孩子的父親又給吳經理打了電話,對方的態度依舊沒有變化。

汪女士對此感到非常氣憤。她告訴揚子晚報記者,對於孩子發生的意外,自己和孩子都有責任,但海心閣海鮮茶餐廳作為店家,應當承擔公共場所的安全責任,現在出了事卻消極對待顧客訴求,令人難以接受。“自始至終我沒有向飯店開口要賠多少錢,只是希望看到對方拿出負責任的態度聽到一聲致歉和慰問,但從事發到現在快一個月了,飯店連一句道歉都沒有,也從來沒有問過孩子怎麼樣了。”

根據汪女士提供的病歷單,孩子在醫院診斷為開放性損傷,縫了10針,上週末才拆線。

再訪現場

店家嗆聲 “撞到牆了就要怪牆了?”

5月10日,記者跟隨汪女士再次來到海心閣海鮮茶餐廳,並見到了吳經理。當認出汪女士時,吳經理問:“你們來是什麼事情?”汪女士回答“孩子在店裡撞到的事情”,吳經理說,“這好像不關我們的事吧,是你們自己在外面撞的……我們很無辜,”“就是說,撞到牆了就要怪牆了?”

見到記者拍照錄音,吳經理顯得非常緊張。在店家的聯絡下,金奧國際購物中心運營部門的工作人員也來到現場詢問、協調。在金奧方工作人員面前,吳經理表示,事發次日她因為有事所以沒有打電話,後來雙方聯絡時,因為汪女士“一直要求賠償,所以沒有談得下去。”汪女士則表示,電話裡從未向對方要求金錢賠償,只是要求對方拿出解決方案來。

負責人來電:給抵用券相當於處理完了

在金奧工作人員的要求下,吳經理與飯店負責人取得聯絡。隨後,汪女士接到一名自稱是飯店負責人吳總的電話。電話中,這名吳總說,有什麼訴求都好談,沒有必要來飯店裡拍照、錄音。面對汪女士提出此前幾次聯絡店家協商都遭到冷遇,吳總並沒有直接回答,而是提出事發當時給了400元抵用券,就是雙方達成的解決方案,相當於已經處理完了。

汪女士告訴記者,此前已經訴諸法律,並收到通知:建鄴區人民法院就南京海心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已經於4月28日受理立案。

電話中,吳總向汪女士表示,汪女士如果就孩子的醫藥費賠償方面有要求,可以直接“報價”,沒有必要來飯店裡拍照、錄音。如果已經走法律程式,“請立即離開我們的餐廳”。自始至終,吳總都沒有表示道歉和問候孩子情況。

男童頭撞玻璃牆被縫10針 店家嗆聲:撞牆就要怪牆?

△5月10日,事發大半個月後,海心閣海鮮茶餐廳的玻璃牆上依舊沒有任何警示標識。

餐廳玻璃牆至今未設定警示標識

記者注意到,事發之後,海心閣海鮮茶餐廳的玻璃外牆上仍然沒有補充任何警示標識,只有餐廳內部距地面2米高的位置上懸掛了飯店的菜餚廣告。形成明顯對比的是,與餐廳同一層的其他商鋪都在距離地面1米左右的位置,貼上了與玻璃牆同樣長度的警示條。沒有貼警示條的,也在玻璃外貼牆的位置設定了同樣長度的水池,作為隔離。

省建集團設計院總工程師王均告訴揚子晚報記者,根據《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2009、《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江蘇省《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程》DGJ?32/J07-2009、《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標準》DGJ32/J16-2005等多項規定,“各標準對保護措施的要求是一致的:安裝在容易被人體或物體碰撞部位的建築玻璃應採用保護措施。根據容易發生碰撞建築玻璃的具體部位,可採取在視線高度設定醒目標誌或設定護欄等防碰撞措施。”王均認為,玻璃牆上設定警示標識或隔離設施,是基本的規範要求。

各方觀點

消協點評:

店方“和自己無關”的說法不成立

建鄴區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張弛告訴記者,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餐廳有責任要為玻璃牆設定明顯的警示或提醒標識。在這類事件中,汪女士作為消費者一方,首先可以向消協部門投訴,請消協介入讓雙方進行協商。

“正如汪女士所認為的,家長一方和飯店一方都有責任,只是哪一方負主責、哪一方負次責的問題。對於飯店來說,從裡面撞到玻璃和從外面撞到,都是在經營場所範圍內。因此飯店經理所說的‘和自己毫無關係’是不能成立的。”張弛補充解釋說,如果其中一方始終持消極迴避態度,那麼協商就很難進行。此時,消費者最好的方式就是透過司法途徑處理,司法部門將透過專業鑑定各方責任。

律師解析:

飯店承擔主責,商場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江蘇天哲律師事務所孫菽蔓律師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規定,經營者對進入經營場所的人員有保障義務,應當在合理範圍內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設施作出明確警示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店家作為經營者,應考慮到玻璃牆是透明的,消費者可能因對餐廳結構不瞭解或未看清而撞上玻璃牆。事故中,店家未在玻璃牆外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不能證明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對消費者的損傷存在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另一方面,事發時,小貝尚未成年,汪女士作為小貝的監護人,應當對小貝履行監護職責。但事發時,汪女士在餐廳內聊天,放任小貝在購物中心中庭玩耍,並招呼小貝自行進入餐廳,導致事故的發生,汪女士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對損害結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在整個事件中,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應當由店家承擔主要責任。

另一方面,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餐廳位於金奧購物中心內,購物中心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應當考慮到餐廳使用的是玻璃牆,且中庭的燈光較餐廳燈光暗,可能使得消費者因視線不佳而撞上玻璃牆。購物中心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應對損害承擔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