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陸恩同屬於什麼類新型毒品?

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編者按:

“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為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場,最高人民法院從全國法院範圍內收集、整理了

10件

2020年以來審結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誘發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2件死刑案例分別是:

李奇峰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組織越獄案

唐志東製造毒品案

。另8件案例分別是:

張月東等販賣毒品案

謝彭等販賣毒品案

陳嘉豪販賣毒品案

王飛販賣、製造毒品案

陳國龍等販賣毒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馬兆雲等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案

林永偉強姦、引誘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

沈立功故意殺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這些案例體現了我國境內與境外毒品問題、傳統與新型毒品危害、網上與網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織等特點,闡明瞭對相關型別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標準。

1.李奇峰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組織越獄案

——緩刑考驗期內實施毒品犯罪,數量特別巨大,羈押期間組織越獄,罪行極其嚴重

2.唐志東製造毒品案

——糾集多人大量製造毒品,罪行極其嚴重,且繫累犯

3.張月東等販賣毒品案

——診所醫務人員向吸毒人員出售精神藥品

4.謝彭等販賣毒品案

——利用網路聯絡訂單,以比特幣形式收取毒資,透過物流寄遞毒品

5.陳嘉豪販賣毒品案

——利用微信在酒吧等處多次出售新型毒品

6.王飛販賣、製造毒品案

——將新型毒品偽裝成飲料銷往多地娛樂場所

7.陳國龍等販賣毒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為抗拒緝毒警察抓捕,駕車肆意衝撞,危害公共安全

8.馬兆雲等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案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

9.林永偉強姦、引誘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

——引誘留守女童吸毒後強行姦淫,依法嚴懲

10.沈立功故意殺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因吸毒致幻殺害親屬,依法懲處

案例1:

李奇峰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組織越獄案

——緩刑考驗期內實施毒品犯罪,數量特別巨大,羈押期間組織越獄,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奇峰,男,漢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無業。2014年3月19日因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緩刑考驗期至2018年9月2日止。

2017年1月,被告人李奇峰在緬甸購得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指使同鄉李新林、鄧文武(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與其共同重新包裝後藏匿在事先改裝的貨車貨廂底部夾層內,又僱用秦永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運輸毒品。同月23日,李奇峰安排同鄉劉迎春(另案處理)將上述貨車從緬甸偷開入境至雲南省滄源縣某偏僻處停放,又指使李新林將秦永勝送到該處。秦永勝接取上述藏有毒品的貨車後,按照李奇峰書寫的車輛行駛路線,駕駛該車前往湖南省,同日17時許途經滄源縣城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在該貨車夾層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38包,共計374544克。

被告人李奇峰被抓獲後,在看守所羈押期間產生越獄之念,糾集同監室在押人員朱軍華、週中(均已另案判刑)參與,並自制塑膠銳器等工具。2018年1月6日17時許,李奇峰等三人準備越獄,因看守所值班民警發現異常而未實施。次日17時20分許,三人趁放風之機,使用事先準備的工具挾持值班民警,開啟兩道監區門,欲從送飯通道逃跑,但因通道鐵門外部上鎖而未果,後與值班民警發生打鬥,被趕來的武警等抓獲。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雲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奇峰走私、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李奇峰糾集在押人員越獄,其行為又構成組織越獄罪。李奇峰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在羈押期間組織同監室在押人員自制工具、挾持管教人員,暴力越獄,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懲處。李奇峰在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和組織越獄共同犯罪中均起組織、指揮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李奇峰曾因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被判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依法應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奇峰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組織越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李奇峰已於2020年9月29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我國毒品主要來自境外。雲南是“金三角”毒品主要的滲透入境地和中轉集散地,大宗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犯罪多發,是遏制境外毒品向內地擴散的前沿陣地。本案就是一起境外購毒、走私入境、境內販運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李奇峰在境外購毒,指使並夥同他人共同藏毒,安排他人將毒品走私入境,僱用司機運往內地,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羈押期間組織在押人員暴力越獄,且其曾因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被判刑,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不堪改造。人民法院依法對李奇峰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懲立場。

案例2:唐志東製造毒品案

——糾集多人大量製造毒品,罪行極其嚴重,且繫累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志東,男,漢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農民。2012年6月26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患病暫予監外執行,刑期至2013年11月29日止。

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唐志東與郭遠柏、蔡篤煒(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四川省成都市商議製毒事宜,唐志東安排郭遠柏協助其製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蔡篤煒提供其在四川省資中縣某村的住房作為製毒窩點並找人將製毒原料和工具送往該處。後蔡篤煒、郭遠柏分別糾集黃前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郭城(另案處理)參與。同月8日,蔡篤煒與黃前良、郭城駕車將從唐志東處接取的製毒原料、工具等運至製毒窩點。次日,唐志東提供製毒核心技術,負責配置製毒原料等,安排郭遠柏、蔡篤煒、黃前良、郭城製造甲基苯丙胺。同月10日,唐志東安排郭遠柏、蔡篤煒負責後期結晶、冷卻等製毒工序後,與黃前良、郭城離開製毒窩點。同月13日,公安人員在製毒窩點將郭遠柏、蔡篤煒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811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6970克以及大量製毒輔料和工具,並於當晚在成都市將唐志東抓獲。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志東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製造毒品罪。唐志東夥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本罪,繫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唐志東提供製毒原料、輔料、工具、技術並負責製毒關鍵環節,安排他人具體操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地位和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唐志東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唐志東已於2021年5月24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我國製造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犯罪突出,甲基苯丙胺已成為國內濫用人數最多的毒品,防控形勢嚴峻。本案就是一起大量製造甲基苯丙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唐志東糾集多人制造甲基苯丙胺,不僅是製毒原料、工具、核心技術的提供者,還是製毒關鍵環節的操作者,對毒品的順利製造起著決定性作用。本案查獲的甲基苯丙胺成品達8千餘克,另查獲毒品半成品近17千克,社會危害極大,且唐志東繫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對唐志東判處死刑,體現了對製造類毒品犯罪的嚴厲懲處。

案例3:張月東等販賣毒品案

——診所醫務人員向吸毒人員出售精神藥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月東,男,漢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鄉村診所經營者、醫生。

被告人郭和聰、林進泉、劉繼盛、江耀勤、賴友輝、朱志偉、蔡永輝、葉小美、蔡建軍、張美霞、林倩如,均系診所經營者、醫務人員;被告人周楨淳、陳志煒,均系農民。

2016年至2017年9月間,被告人張月東在其經營的福建省平和縣文峰鎮文美村“文美衛生室”,向被告人周楨淳、陳志煒和羅文強、林元正、陳智輝等吸毒人員出售奧亭牌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簡稱可待因口服液,每包10ml,含磷酸可待因9mg)共計375次,得款110957。8元。

2015年底至2018年3月間,被告人郭和聰等11名醫務人員分別在福建省漳州市城區、鄉鎮、農村各自經營的診所內,向被告人周楨淳等吸毒人員出售可待因口服液,次數為4次至267次不等,得款在2150元至82812元之間。被告人周楨淳將部分購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被告人陳志煒、羅文強、林元正等多名吸毒人員出售共計91次,得款41420元,陳志煒將部分購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陳智輝出售共計12次,得款900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月東等14人非法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張月東等14人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毒品,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對於張月東,鑑於其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於郭和聰等13名被告人,根據各自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上述裁判已於2020年7月10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國家列管的藥用類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具有藥品與毒品雙重屬性,長期服用會形成癮癖。近年來,該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為成癮替代品濫用的情況時有發生,在一些農村地區尤為明顯。本案就是一起診所醫務人員向吸毒人員出售精神藥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張月東作為鄉村診所醫生,本應利用醫學知識積極抵制毒品,卻在日常診療中非法出售國家列管的精神藥品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犯罪隱蔽性強,社會危害大。被告人郭和聰等人同是利用其在鄉鎮、農村等地經營診所的便利,非法出售該類藥品,影響惡劣。人民法院依法對張月東等人進行懲處,體現了對診所醫務人員非法販賣精神藥品犯罪的嚴厲打擊。

案例4:謝彭等販賣毒品案

——利用網路聯絡訂單,以比特幣形式收取毒資,透過物流寄遞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謝彭,男,漢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葉楚駿,男,漢族,1993年5月12日出生,無業。

2020年5月,被告人謝彭、葉楚駿經預謀,在雲南省租賃土地種植大麻。同年9月至10月,二人收穫大麻後,由謝彭透過telegram軟體聯絡毒品訂單,以比特幣形式收取毒資,由葉楚駿使用虛假姓名,透過快遞將大麻郵寄給浙江等地的毒品買家。二人販賣大麻約10次,非法獲利4萬餘元。後公安人員將二人抓獲,並從葉楚駿處查獲大麻3332。96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彭、葉楚駿向他人販賣大麻,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謝彭、葉楚駿多次販賣毒品,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二人結夥販賣毒品,系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鑑於二人歸案後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謝彭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對被告人葉楚駿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判決已於2021年5月11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隨著網際網路技術和物流業的發展,犯罪分子利用網路、物流實施毒品犯罪的情況日漸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趨隱蔽、多樣化。本案就是一起犯罪分子使用“網際網路+虛擬貨幣+物流寄遞”手段販賣毒品的典型案例。比特幣是一種認可度較高的虛擬貨幣,具有匿名性等特點,在本案中被用於毒品交易支付。謝彭、葉楚駿利用網路聯絡毒品訂單,以比特幣形式收取毒資,使用虛假姓名寄遞毒品,隱蔽性強。人民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人判處了相應刑罰。

案例5:陳嘉豪販賣毒品案

——利用微信在酒吧等處多次出售新型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嘉豪,男,漢族,1999年6月1日出生,無業。

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陳嘉豪透過微信聯絡等方式,在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酒吧、酒店等處向呂聰聰、宋佳能、張晗出售毒品氟硝西泮片劑(俗稱“藍精靈”)24次,共計104粒,違法所得4110元。陳嘉豪歸案後,其親屬幫助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嘉豪非法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氟硝西泮,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陳嘉豪多次在酒吧等地向他人販賣毒品,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鑑於陳嘉豪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且其親屬代為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陳嘉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判決已於2021年2月19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氟硝西泮是國家列管的精神藥品,俗稱“藍精靈”,與酒精作用後危害更大。近年來,“藍精靈”在酒吧等娛樂場所較為流行,青少年群體是其侵害的主要目標。本案就是一起利用微信在酒吧等地多次出售氟硝西泮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陳嘉豪明知呂聰聰等人購買氟硝西泮片劑是提供給酒吧客人飲酒時使用,仍多次販賣,情節嚴重。人民法院根據陳嘉豪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進行了懲處。

案例6:王飛販賣、製造毒品案

——將新型毒品偽裝成飲料銷往多地娛樂場所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飛,男,漢族,1979年6月2日出生,成都陸柒捌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柒捌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7月,被告人王飛註冊成立陸柒捌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開始,王飛多次以陸柒捌公司名義購買γ-丁內酯,將γ-丁內酯與香精混合,命名為“香精CD123”。2016年5月,王飛在隱瞞“香精CD123”含γ-丁內酯成分的情況下,委託廣東康加德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為“香精CD123”貼上“果味香精CD123”商品標籤,委託裕豪食品飲料有限公司按照其提供的配方和技術標準,將水和其他輔料加入“果味香精CD123”,製成“咔哇氿”飲料。后王飛將“咔哇氿”飲料出售給總經銷商四川玩道酒業有限公司,由該公司銷往深圳、貴陽、廣州等地的娛樂場所,各級經銷商亦自行銷售。至2017年8月,王飛購買γ-丁內酯共計3575千克,裕豪食品飲料有限公司收到“果味香精CD123”共計1853千克,王飛銷售“咔哇氿”飲料共計52355件(24瓶/件,275ml/瓶),銷售金額11587040元。

2017年9月9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王飛抓獲,從其家中及陸柒捌公司租用的倉庫查獲“咔哇氿”飲料共計723件25瓶。各地亦陸續召回“咔哇氿”飲料18505件。經鑑定,從裕豪食品飲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果味香精CD123”、在王飛家中和倉庫查獲的以及召回的“咔哇氿”飲料中檢出含量為80。3ug/ml至44000ug/ml不等的γ-羥丁酸成分。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一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飛製造毒品γ-羥丁酸並銷售,其行為已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王飛明知使用γ-丁內酯作為生產原料會產生毒品γ-羥丁酸成分,購買並使用γ-丁內酯調製成混合原料,委託他人採用其指定的工藝和配比,加工製成含有γ-羥丁酸成分的飲料並對外銷售,販賣、製造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大。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王飛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百二十七萬元。

上述裁判已於2020年9月28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趨勢,與傳統毒品犯罪相互交織。新型毒品形態各異,往往被偽裝成飲料、餅乾等形式,極具隱蔽性和迷惑性,易在青少年中傳播。本案就是一起製造、販賣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飛批次製造含有國家列管精神藥品γ-羥丁酸成分的飲料,大量銷往全國多地娛樂場所,社會危害大。人民法院根據王飛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判處了刑罰。

案例7:陳國龍等販賣毒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為抗拒緝毒警察抓捕,駕車肆意衝撞,危害公共安全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國龍,男,苗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無業。2002年11月18日至2017年3月1日因犯販賣毒品罪、故意傷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先後六次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罰,2018年12月31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李鎮,男,漢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無業。2013年5月20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8年9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8年12月12日刑滿釋放。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陳國龍四次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5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7顆。被告人李鎮明知陳國龍販賣毒品,仍兩次駕車陪同陳國龍販賣。

同年7月22日12時許,被告人陳國龍乘坐被告人李鎮駕駛的車輛行至湖南省沅陵縣沅陵鎮某街道時,被前來抓捕的公安人員攔截。公安人員出示警官證,要求二人停車。陳國龍指揮李鎮倒車逃避抓捕,與其後方的計程車相撞。公安人員上前制止,陳國龍、李鎮拒絕停車,不顧周圍群眾安全多次衝撞,致3名公安人員輕微傷,並致一輛摩托車以及兩戶居民樓大門損壞,損失共計3189元。後公安人員抓獲二人,當場從陳國龍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0。5克,從其所乘車上查獲甲基苯丙胺0。2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國龍、李鎮販賣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劑,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陳國龍、李鎮為逃避抓捕,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肆意衝撞,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均又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二人所犯數罪,均應依法並罰。陳國龍在販賣毒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鎮在販賣毒品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應按照二人所參與的犯罪處罰。陳國龍多次販賣毒品,情節嚴重,且繫累犯、毒品再犯,李鎮繫累犯,均應依法從重處罰。二人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陳國龍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被告人李鎮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判決已於2020年9月15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鋌而走險,暴力抗拒抓捕,既增加了緝毒工作風險,也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本案就是一起毒販為抗拒抓捕而駕車衝撞,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陳國龍、李鎮為逃避制裁,在公共場所駕駛機動車肆意衝撞,造成多名緝毒民警受傷,多名群眾受到驚嚇、財產遭受損失,社會影響惡劣。人民法院依法對二人進行了懲處。

案例8:馬兆雲等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案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馬兆雲,男,漢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個體戶。1992年9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7年1月30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08年6月20日止。

被告人劉保安,男,漢族,1968年6月6日出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8日因犯汙染壞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9年6月28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胡文虎、周國珠,均繫個體戶;被告人李友龍、許步年、王德林、祁建剛,均無業。

2019年三四月份,被告人馬兆雲、胡文虎共謀出資生產製毒物品鹽酸羥亞胺。馬兆雲委託被告人李友龍尋找場地並負責生產,聘請被告人許步年作為技術員指導生產,胡文虎負責提供生產工藝圖紙。後李友龍租用山西省介休市一公司作為生產窩點,與許步年等人組織工人生產鹽酸羥亞胺。同年12月,馬兆雲、胡文虎從被告人劉保安處購買易製毒化學品溴素5010千克及甲苯12000千克,運至上述窩點。馬兆雲等人生產鹽酸羥亞胺共計2723。67千克,出售1470千克,其中,馬兆雲15次參與出售1470千克,胡文虎6次參與出售630千克,李友龍7次參與出售900千克,被告人周國珠4次參與出售615千克,被告人王德林4次參與出售300千克,被告人祁建剛2次參與出售100千克,馬兆雲、胡文虎、李友龍、周國珠、王德林還參與運輸鹽酸羥亞胺。

2020年6月15日,公安人員在江蘇省建湖縣馬兆雲岳父家查獲馬兆雲、胡文虎藏匿的鹽酸羥亞胺1253。67千克、含有羥亞胺和鄰氯苯基環戊酮成分的固液混合物260。69千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兆雲、胡文虎、李友龍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罪。被告人許步年非法生產製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被告人周國珠、王德林非法買賣、運輸製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運輸製毒物品罪。被告人劉保安、祁建剛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馬兆雲、胡文虎、李友龍均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許步年、周國珠、王德林、祁建剛系從犯,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劉保安繫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八人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除劉保安外,其餘七人均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馬兆雲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被告人劉保安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被告人胡文虎、李友龍、許步年、周國珠、王德林、祁建剛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判決已於2021年2月11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受制造毒品犯罪增長影響,製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形勢十分嚴峻。本案就是一起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的典型案例。溴素、甲苯可用於製造鹽酸羥亞胺,鹽酸羥亞胺可用於製造毒品氯胺酮,均是國家嚴格管控的易製毒化學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被告人馬兆雲等八人實施製毒物品犯罪均屬情節特別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相應刑罰,體現了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堅決懲處。

案例9:林永偉強姦、引誘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

——引誘留守女童吸毒後強行姦淫,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永偉,男,漢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無業。1996年2月9日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4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合併餘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林永偉將同村的被害人林某(女,時年10歲)帶至家中,誘騙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林某吸食後感覺不適,林永偉讓林某躺到床上休息,後不顧林某反抗,強行對林某實施姦淫。林永偉威脅林某不許將此事告知家人,並要求林某每星期來其家一次。後林永偉多次叫林某來其家中吸食毒品,並與林某發生性關係。林某吸毒上癮後,也多次主動找林永偉吸毒,並與林永偉發生性關係。2019年10月1日,林永偉被公安人員抓獲。

另查明,2016年初至2019年6月,被告人林永偉多次在家中等地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永偉引誘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引誘他人吸毒罪;林永偉利用幼女吸毒後無力反抗及毒品上癮,與之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又構成強姦罪;林永偉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為還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林永偉引誘幼女吸毒,並長期姦淫幼女,情節惡劣,應依法從重處罰。對其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據此,對被告人林永偉以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引誘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上述裁判已於2021年1月21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成癮性是毒品最基本的特徵。吸食者一旦產生依賴,容易遭受侵害。尤其是未成年人,心智發育尚不成熟,自我保護能力欠缺,更易遭受毒品危害。本案就是一起引誘留守女童吸食毒品後實施強姦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林永偉引誘年僅10歲的幼女吸食甲基苯丙胺併成癮,以此長期控制、姦淫幼女,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社會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林永偉無期徒刑,體現了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嚴懲的堅定立場。

案例10:沈立功故意殺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因吸毒致幻殺害親屬,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立功,男,漢族,1973 年 3 月 4 日出生,高校教師。

2018年以來,被告人沈立功因吸食大麻導致精神障礙,由妻子趙寶玲(被害人,歿年40歲)照顧。其間,沈立功仍吸食大麻。2019年12月13日傍晚,沈立功在其住處因吸食大麻產生幻覺,持羊角錘等工具擊打趙寶玲的頭部,致趙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沈立功毀壞趙寶玲屍體後,以割腕、跳樓等方式自殺未果。同月16日11時許,沈立功在住處讓他人幫忙報警,後被處警的公安人員控制。經鑑定,沈立功在作案期間患有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另查明,2016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沈立功多次容留多人在其住處吸食大麻。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沈立功在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礙的情況下將妻子殺害,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沈立功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又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鑑於沈立功殺人後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殺人事實,並主動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對其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據此,對被告人沈立功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上述裁判已於2021年3月30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吸毒會引發神經系統損害,甚至會造成精神障礙和精神疾病,不僅損害身心健康,還易導致行為失控,誘發殺人、傷害、交通肇事等次生犯罪。本案就是一起被告人因吸毒致幻,殺害親屬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沈立功因長期吸毒導致精神障礙,多次就醫後仍繼續吸毒,其吸毒行為具有違法性和自陷性。沈立功殺死妻子並毀壞屍體,犯罪手段殘忍,罪行嚴重,還多次容留多人吸毒,但同時具有自首情節。人民法院根據沈立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體現了對吸毒誘發次生暴力犯罪的嚴懲立場。

編輯:段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