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認為妻子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申請撤銷婚姻

本報訊(記者周瑞平通訊員陳棟樑)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重大疾病”中是否包括抑鬱症,夫妻一方若婚前隱瞞抑鬱症病情,另一方起訴撤銷婚姻關係能否得到法院支援?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申請撤銷婚姻關係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6年王先生與高女士相識戀愛,於2018年10月舉行結婚儀式,同年12月7日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高女士自2015年起患有輕度抑鬱症,並多次就醫治療。不久前,王先生以高女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雙方婚姻關係,並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主張撤銷婚姻,需要同時證明對方在婚姻關係締結前發病、該病屬於重大疾病、婚前未能如實告知等事實。本案中,高女士婚前患有輕度抑鬱症,王先生認為高女士對其進行了隱瞞,但在訴訟中,王先生並無證據證明高女士對其隱瞞病情的事實。王先生僅能證明高女士自2015年起就患有輕度抑鬱症,後因流產轉為中度抑鬱症,但因高女士的疾病並未達到需要限制結婚的重大疾病範疇,故對王先生要求撤銷婚姻的訴請不予支援。關於王先生請求判令高女士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法官說法

近年來,抑鬱症類精神性疾病數量不斷增多,但並非只要患有該類疾病就視為“重大疾病”,需要各案個析。本案中,一方面因高女士僅患有輕度抑鬱症後轉為中度抑鬱症,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程度,經過治療,並不影響正常生活,故客觀上不屬於重大疾病範疇;另一方面,因抑鬱症具有一定的外部表現,例如持續性情緒低落、敏感易怒脾氣暴躁。高女士與王先生相識戀愛起就已經患病且雙方兩年後才登記結婚,作為與女方朝夕相處的男方應具有感知性。

法官提醒,對於即將結婚的戀人,如果一方確實患有重大疾病,應該向另一方坦誠相告,履行婚前告知義務。民法典規定了撤銷婚姻的期限,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期間一方患病,另一方應給予多些信任、關懷、體諒和包容,在平凡的生活中不斷修習愛與責任之內涵,經營好未來的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