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殘疾成年人,監護人如何確定?

本文轉自:合肥日報

案例:餘某甲、餘某乙為親兄弟,父母早年雙亡,弟弟餘某乙小時因病造成智力殘疾。2004年,哥哥餘某甲外出打工,姨父和姨媽主動提出照顧餘某乙。2012年姨父為餘某乙辦理了殘疾證,並擔任其監護人,後安排其在女兒開辦的服裝廠上班。2021年11月,姨父因病半身不遂,且姨媽年齡已大,二人無法照顧餘某乙生活起居,遂要求餘某甲儘快從上海回來,承擔照顧弟弟的責任。

2021年12月,餘某甲辭職返鄉協商弟弟監護事宜。餘某甲與姨父因餘某乙的監護權變更及工資歸屬問題產生糾紛,餘某甲遂向所在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餘某乙的監護人由姨父變更為餘某甲;姨父將餘某乙多年積蓄11萬元一次性交由余某甲保管。

專家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專家提醒:在原監護人無法繼續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順序,及時確定新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從有利於殘疾人權益的原則出發,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