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第一姦殺大案,是由於戲子與王爺的姦情爆發,引發龍顏震怒

明世宗嘉靖二十四年,大明河南布政使以最快的速度向嘉靖皇帝奏報了一個緊急折本,主要內容是就是“就藩在河南的慶成王府鎮國將軍朱奇澗、朱奇潡、朱鍾錎等三人“逼奸霸佔”樂戶家的婦人,而且謀奪樂戶個人財產”。看到這份詳細報告的嘉靖皇帝簡直氣得是龍顏震怒,渾身亂顫,不待內閣票擬。立即下旨:“朱奇澗等三人失去了爵位和祿米,開除宗籍,慶成王朱鍾鎰教子無方,革去三分之二祿米”。但那些被“逼奸霸佔”的人也受到制裁,一律杖責八十,連同所生子女一併遣送至慶成王府的本家——晉王府永遠幽禁”。而晉王府一脈子女永遠不許申請冊封。等於被開除宗籍,不是朱明宗室的人了”。

明代第一姦殺大案,是由於戲子與王爺的姦情爆發,引發龍顏震怒

那到底是怎樣一個案件引發了嘉靖皇帝如此憤恨呢。要知道嘉靖本身是以藩王身份登基的。案件實際上並不複雜,之所以成為熱點,不過是因為涉及到了皇室。說白了就是,大明第三代慶成王朱鍾鎰(明太祖朱元璋玄孫、初代晉王朱棡曾孫)的兒子朱奇澗、朱奇潡及弟弟朱鍾錎看上了男藝人的妻子,然後就讓男藝人休妻,拆散其原有的婚姻,把人家的媳婦收納在自己身邊,這倒也罷了,奪人家妻子,並仗勢欺人,把這些樂戶(藝人)的財產據為己有。這些女性肯定不願意,只是苦於地位懸殊不得不屈服於這些王爺的變態心裡,醜聞一直拖到女藝人生下了老朱家的孩子,必須登記賜名,上宗譜。又因為一個普通案件的牽扯而曝光,事情才被地方衙門得知(大概也不敢管),有孩子之後(證據),地方衙門才有理由奏天子,上達“天聽”,這樣才能捅到嘉靖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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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情的最初和宗室並沒有太大關係。事情最初是河南南陽府某縣一個叫農戶何定元和鄰居已婚女子呂氏偷情引發的,有道是,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這事情到底被呂氏丈夫施景洪知道了,這施景洪是個窮鬼,家裡是什麼都有,就是沒有銀子,有道是人窮志短,綠帽子已然牢牢地扣在腦門上,自己卻屁也沒有一個。這施景洪雖然沒有銀子,但很有經濟頭腦,他一想:“既然有人看上他媳婦,那就來一個“綠帽子換銀子”。於是,施景洪就和何定元進行了談判,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達成如下協議。雙方最終簽署了一份《典妻協議》。就是施景洪把妻子呂氏“出租”給何定元。為此何定元給予施景洪一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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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我們解釋一下何為“典妻”,因為“典妻”行為的性質對日後案件的定性有舉足輕重的意義,我們先來作一下了解,典妻制度是人類買賣婚姻的一種,它和娼妓制度一樣,都是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種補充。典妻是以妻子作為商品進行買。實際上就是把當事人的媳婦“出租”。這和賣妻不同,屬於短期行為,典妻是將女性物質化,透過交換一定的價金,在約定的期限內或約定的條件下,租給承租人(典權人)為妻。租妻協議所締結的不是正式、終身的夫妻關係,當約定期限屆滿,妻子一般要回歸原來的家庭。出租期間不得和本主有任何聯絡(不許那啥)。如果有孩子歸承租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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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期限和條約長短規定,“典妻”可分為兩種,短期和長期。短期協議到期即終止,妻子直接返回本來的家庭,一次性交付租金,事後不需向承租人另行支付贖金。長期協議可以約定出租人須在到期後,本家需要另付一筆贖金給承租人,才能將妻子接回舊家。這筆錢大約佔租金的二成左右。至於說典妻之後的居住地點。一種是住承租人家,一種是定期與承租人同居,就是承租人需要的那啥的時候就去,不需要的時候就住自己家。

明代第一姦殺大案,是由於戲子與王爺的姦情爆發,引發龍顏震怒

施景洪與何定元達成的《典妻協議》是長期的。當然對於此,呂氏是很高興的,不高興也沒有辦法。正史裡沒有記載施景洪給了何定元多少銀子。也就是說,在承租期間,呂氏與其丈夫的婚姻效力喪失,丈夫施景洪在約定的時期以內把自己的媳婦呂氏以現金的方式租給何定元。呂氏也就此搬到何定元家生活,這一切都是《大明律》同意的,沒有違反法律。《大明律》雖然認定他不違法,但也不提倡這種事情,畢竟有傷風化,《大明律》明文規定(大意):男子如果收受他人財物,把妻妾“典”給別人,要處以杖責八十,承典人杖責六十。受“典”女子本身不負任何責任(這頓揍可以用銀子抵賬)。實際上就是希望以此震懾、禁絕“典妻”行為,儘管屢禁不止。畢竟反映了明朝人的主流價值觀——只要是正經的大明人,對“典妻”行為都應該是不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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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這施景洪真混蛋,家裡雖然窮,但也沒有到吃不上飯的地步,自己媳婦出軌,不僅不管,反而想出了出租媳婦賺錢的行為,實在是難以理解。這何定元也是,家裡有錢完全可以明媒正娶一個大姑娘,哪裡用得著“租”個有夫之婦過來。只能說這對姦夫淫婦是真愛。但萬萬沒有想到的是,這段婚外情貌似是“三方共贏”的結局,卻是引出一樁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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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何定元與呂氏的行為遭到了何家上下的一致反對,尤其是何母很看不上呂氏,始終認為是這個蕩婦把自己兒子給教壞了,在這種情況下,迫使何定元與呂氏在外面租房住。這一出來,何定元很高興,可以和呂氏隨心所欲地享受二人世界。這何定元不可能天天在家陪呂氏,何定元在城裡的一個大飯莊當賬房(就是總會計師),白天得上班工作,但問題是,這呂氏真的是一個蕩婦,何定元對她是真愛,她對何定元卻不是,應該是看上了何定元的錢她追求的不是“愛情”,而是“濫情”。就在何定元去飯莊上班的時候,呂氏居然去勾引房東張目,張目看出了呂氏水性楊花的本質,因此拒絕了呂氏。所以呂氏的勾引沒有成功,但這事張目沒有與何定元說。但後來發生不可挽回的事情,把自己也給害死了。

明代第一姦殺大案,是由於戲子與王爺的姦情爆發,引發龍顏震怒

何定元與張目相處得不錯,彼此信任,建立起朋友般的情誼。張目雖然不好色,但人品真的不咋地,愛賭博,而何定元明知張目的劣跡還大方地借銀子給張目去賭博,也不催他還。某次,張目和和一個叫曹安的人借了五兩銀子一直都沒有還,這張目借錢不還,還對何定元說:“曹安不是東西,難纏、小氣”。這天晚上,曹安又來張目家討要銀子,偶遇呂氏。這呂氏這輩子大概讓男人虧了,沒有男人活不了,一看就看上曹安了,這曹安也不是好鳥,二人立即就是四目相接,瞬間電光火石,火星撞地球。馬上就要在一起那啥了。事有湊巧,何定元千不該萬不該這時候回來了(下班),他正好看見,呂氏和曹安在打情罵俏。頓時就是怒火萬丈,心想,你沒有交銀子,憑什麼“消費”呂氏。只有我給別人帶綠帽子,還沒有人給我戴綠帽子,頓時一把妒火直貫頂梁門引爆了性格中潛藏的暴戾。何定元順手抄起一根木棒,朝著曹安的腦門就打,正中曹安的腦門。曹安當即昏死過去。何定元怒氣不消,又在曹安的“左肋下”打兩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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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邊的張目都傻了,頓時是呆立當場手足無措。心想,自己萬幸和呂氏沒有一腿啊,要不然這一棒就是自己的。張目這時候見曹安還未嚥氣,就在一邊慫恿何定元:“哥,他活著回去肯定連你一併告到衙門,你吃不了兜著走,不如(你懂的)。而此時的何定元已經血灌瞳仁,喪失理智了,張目的慫恿就將何定元原本就不多的理智又給熄滅了。何定元抬手又是兩棒子把曹安給打死了。事後,張目與何定元把曹安的遺棄屍河中。張目還叮囑何定元不要慌亂,務必保守秘密。當然,呂氏本人目睹這一切,但她表現得很鎮定。頗有大將風度。可是,天網恢恢,事情很快就曝光了。想想也容易理解:曹安一個大活人失蹤了,家人勢必尋人。不幾天,遺體浮出水面,被家人尋獲。曹家上告南陽知府衙門。但此時呂氏已經失蹤。

這個案子很好查,張目與何定元共同加害張目,何定元為主,而張目為脅從,事實清楚。案件一目瞭然。南陽知府衙門開始審案,但有一點南陽府上下產生分歧:“張目與何定元的行為夠不夠成殺死姦夫,如果是構成“殺奸”,依《大明律》,二人當為無罪,曹安只能自認倒黴。而且這裡還有一個典妻合同,誰才是呂氏的合法丈夫。

明代第一姦殺大案,是由於戲子與王爺的姦情爆發,引發龍顏震怒

這就是說,首先必須判定何定元與呂氏的“典妻”,這種基於事實婚姻關係應否受到衙司的保護。《大明律》條文對“典妻”行為沒有否定,但這畢竟不值得提倡。我們先來來研究一下《大明律》關於姦殺的判罰:凡妻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意思就是丈夫在妻子與情夫的私通行為發生之時,當場打死情夫和妻子的命,合法)。這裡包含以下2個至關重要的前提,須同時具備:說白了就是那啥必須是正在進行時才行,事前事後都不算。“當場二字很關鍵”。就是說,丈夫如果沒有把情夫當場打死,將其扣下來毆打致亡,《大明律》就不允許了,這要比照擅自殺傷已拘執(已被控制)的夜無故入人家內者(夜間擅自進入他人家門)致死之行為。事後將人打死,要處以杖責和有期徒刑。(原文:本夫拘執姦夫姦婦而毆殺者,比照夜無故入人家巳就拘執而擅殺至死律條科斷)。

明代第一姦殺大案,是由於戲子與王爺的姦情爆發,引發龍顏震怒

第二個關鍵點就是私通行為發生。俗稱“捉姦拿雙(比照,武松說潘金蓮與西門慶通姦,武松沒有實證),如果是雙方語言調戲,該條件不成立!而張目與何定元毆打在張目一案中,上述2點前提無一具備,因此不能定性為“殺奸”。所以南陽知府衙門判處張目與何定元定為絞刑。秋後執行。隨後就是上報大理寺,而大理寺接到報告之後,立即行文南陽府:大理寺不承認何定元與呂氏的“典妻”行為的合法性,直白地把二人的行為定義為“通姦”。何定元本身就是姦夫,有什麼資格“殺奸”。所以將何定元改為斬立決。張目維持原判。呂氏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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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老早就得到訊息的呂氏為躲避懲處,居然跑到閨蜜的家裡避難,而她的閨蜜又恰恰被鎮國將軍朱奇澗、朱奇潡、朱鍾錎等人包養在外。這才使得文章一開始的大案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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