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陽一男子騎電動車連續變道引發多車相撞,責任到底誰來承擔

湖南益陽,王某騎著二輪電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在走到某路口時,他突然發現自己該左轉了,卻還在最右側車道上。於是,不顧周遭機動車來來往往,王某騎著電動車連續往左側變道,結果撞上直行中的胡某的汽車。胡某躲閃之間,又撞上了左側正在等待綠燈的周某的汽車。最終,這起事故造成了王某受傷和3輛車不同程度受損。(案件來自:湖南高院)

湖南益陽一男子騎電動車連續變道引發多車相撞,責任到底誰來承擔

事故發生後,關於事故責任的劃分,當地交管部門出具了事故責任認定書。其中,認定了王某對該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胡某對該起事故承擔次要責任,周某無責任。王某的人身和車輛損傷,主因在己,未引發糾紛;周某的車輛損失,責任在王某、胡某,也未引發爭執。可胡某車輛損傷產生的維修費84120元由誰承擔呢?

由於胡某購買了車損險,保險公司支付了這筆維修費用。胡某認為,王某對此事故承擔主責,應當賠償自己的損失,鑑於保險公司已經代付,便將向王某求償的權利以書面形式讓渡給了保險公司。後保險公司將王某訴至桃江縣人民法院,要求其進行賠償。王某堅持認為,自己是非機動車的駕駛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真的如此嗎?

以案說法:

1。非機動車違規駕駛引發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王某覺得自己騎的是電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處於弱勢地位,應當是法律保護的物件。即便是發生了事故,也應該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責任,自己沒有責任。並且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來為自己辯解。

事實上,該條確實有保護非機動車的傾向性規定,但是如果認為非機動車一方完全不需要承擔責任,那就是對法律規定的曲解。根據76條的規定,有三層意思需要明確:(1)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一般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2)如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交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能夠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3)非機動車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機動車方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王某之所以承擔主要責任,是因為他作為非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道行駛還隨意變道,違反交規,理應承擔責任。胡某為何要承擔次要責任,這或許跟法律規定的“減輕責任”有關,簡言之,原則上由機動車方承擔責任,即便採取了必要措施,也只能減輕,無法免除責任。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最終的侵權責任承擔有何關係?

一般來說,法院在處理交通事故民事糾紛時,會結合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來判別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責任承擔。但司法實踐中已經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民事案件中的書證之一,不能作為民事責任劃分的唯一依據。現實中也不乏推翻原有認定,根據全案證據重新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

本案中,王某違反交規的行為無疑是引發事故的首要原因,如果沒有他駕車進入機動車道、且連續變道,就不會有事故的發生。那胡某有沒有責任呢?我們透過公佈的案件事實無法得出完整的結論。只能說他追尾前車如果是無法避免的,那也太虧了。當然,如若他也有駕駛不慎的行為,認定次要責任才算說得過去。

因此,法院最終劃分雙方的責任為:王某承擔60%的責任,胡某承擔40%的責任。計算後,王某應該賠償給保險公司50472元。儘管王某一再提出上訴、申訴,上級法院還是維持了原判。

對此,你怎麼看呢?你覺得責任劃分是否得當?王某賠償多少合適?不妨留言討論。關注相約更多精彩法律知識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