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加害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取決於權利方的意思表示!

在路上發生的某一起事件,能否被界定交通事故,需要嚴格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給它界定的含義“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來進行評價。

也只有當這起事件被執法部門依據法律評定為交通事故後,才可以適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範性檔案中的相關條款,進行後續處理。

需要強調的是,當事件被評價為不可抗力事件時,其不屬於交通事故;當事件被評價為意外時,其可能屬於交通事故(關於該觀點,朋友們可以查閱本論的其他文章)。

交通事故中,加害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取決於權利方的意思表示!

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當事人來講,可能會面臨但並不必然會有行政、民事、刑事這三個方面的責任承擔,如,當事人因為違反了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中規定的明確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因為造成了其他當事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需要承擔的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因為行為或者結果嚴重到了刑事法律所管轄的範圍,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當交通事故被評價為交通意外事故時,當事人因為沒有過錯,應該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當事人雖然交通違法行為,但事故的損害後果沒有達到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程度時,當事人也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從交通事故的法律含義來看,必須得有損害後果。

在民事關係中,有損害後果,就應當有相應的損害賠償。

如果受害方不放棄民事責任請求的,加害方的民事責任一般不能被免除。

交通事故中,加害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取決於權利方的意思表示!

在事故處理中,交通事故當事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承擔是以法律的明確規定為根據,並不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根據,故而,其並不一定會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對於民事責任來講,義務人可能會承擔,也可能不承擔,是否承擔的決定權,在於權利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權利人放棄的,義務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不放棄的,義務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方當事人,或者是經其授權的代理人,都有放棄請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如果受害方放棄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也就相當於當事人之間已經自行和解了,如果後續沒有糾紛,就不會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式。

關於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79條中規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法律另外規定有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這是一種方式。

交通事故中,加害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取決於權利方的意思表示!

如果事故受害方當事人要求加害方承擔民事責任的,加害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對於財產損失,最終的實質性承擔方式,主要還是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和賠償損失這三種方式;對於人身傷亡,實質性的承擔方式只能選擇賠償損失這一種方式。而解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糾紛的途徑,不外乎自行和解、調解和提起訴訟這三種方式。

民事自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的私權,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民事訴訟,則有完善的司法程式規定,按法律流程走民事訴訟程式就可以了;而調解,則因為形式比較多樣,除過民俗習慣外,還被零散地規定在了行政法律法規、民事法律法規以及刑事法律法規之中。

關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調解問題,木林近期將專門寫幾篇小文章進行探討,敬請朋友們屆時批評指正。

網路小文,觀點不正確的地方,還請朋友們指正。

交通事故中,加害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取決於權利方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