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男一女因“特殊喜好”聚集一處被查辦,警示:一次也不行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特殊喜好,但前提是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因為一旦觸及到公眾利益、擾亂社會正常秩序,哪怕你拿“個人喜好自願”當擋箭牌,這種行為也是不被允許的。

2020年河南警方查辦了一處聚眾Y亂地,三男一女因“特殊喜好”聚集在室內,而被捕後,男子狡辯只是喝了酒,就一次,但警方也表示:一次也不行,更何況男子並不是一次,而是“多次”。

對於諸類案件,法律上是如何要求的呢?

案例:三男一女因“特殊喜好”聚集一處被查辦,警示:一次也不行

案情經過:

案件的策劃人叫孫某某,是河南某縣人,只有初中文化水平,沒什麼特別的喜好,平日裡最大的愛好就是觀看網路上的不良影片和小說,受這種不良資訊的影響,孫某某逐漸開始有了內心的“特殊喜好”,想要滿足這種特殊癖好。

透過網路他也發現了很多存在同樣“特殊喜好”的人,經常會互相交流,這讓孫某某越發難以遮掩這種念頭,開始有了將此在現實中實施的想法,因此他將這個想法告知另外一名男子姜某某,兩人提議策劃起了所謂的聚會,邀約一名女子到來。

在2020年9月,兩男一女共同來到某小區住房內酒後發生關係,這次三人的活動並沒有被發現,而孫某某也越發的大膽起來,絲毫沒有意識到他正在違法邊緣,已經涉及到違法犯罪。

才過了半個月,孫某某又開始蠢蠢欲動了,孫某某又和另外一名男子王某,策劃了一場三男一女的室內活動,再次來到該小區匯面,連續兩天中午,幾人在喝酒後再次發生關係。但這一次法律並沒有讓他們逃脫,在2021年1月22日,警方便以涉嫌聚眾Y亂,將其進行刑事拘留,後核實後,對其進行逮捕,證實立罪。

案例:三男一女因“特殊喜好”聚集一處被查辦,警示:一次也不行

不過在被抓後,孫某某卻不斷狡辯,因為這幾次都是在酒後,他表示自己是喝酒喝多了,就一次,以至於酒精上了頭,這才做出荒唐之事,況且你情我願的,也不是在公共場所,怎麼就是犯罪了呢?

對於孫某某的話,警方卻沒有完全相信,在調查後,便很快發現了孫某某並不是首次,反而是多次作案,而且哪怕只是一次,一次也是不行的,同意涉及違法犯罪。

法律分析:

首先幾人涉及到的罪名是聚眾Y亂罪,指的便是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Y亂的活動,這種行為在我國法律中是違法犯罪的,

在《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眾進行Y亂活動的,對於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於構成該犯罪,並沒有強調說被迫性,不是說自願就是合法,如果是強制被迫參加的,只是會在該罪名上再新增上QJ罪這種罪行,進行數罪併罰。

很多人容易將此犯罪和通J行為弄混,一個是犯罪違法,而一個則是雖不道德但非犯罪,通J行為通常指的是未婚男女之間或者已婚男女之間偶爾發生的,一些不正當關係的行為,這種不構成犯罪;但該犯罪是為了下流的精神刺激,以此為動機,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從而構成的多人之間的Y亂活動,一般多人聚眾,指的是包含三人及三人以上。

案例:三男一女因“特殊喜好”聚集一處被查辦,警示:一次也不行

這種Y亂活動,並不是說你情我願就行,因為這是與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違背的,不僅會影響到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且有傷社會風化,不僅傷風敗俗而且敗壞道德,這是與我們的價值觀相違背的,因此屬於犯罪行為。

對於參與這種活動的人,都會作出處罰,但通常該罪名是主要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經常多次參與者的刑事責任,而首要分子指的是出謀劃策、提供場所或者指揮阻止的這種人,這是不分男女性別的,而至於只是偶爾參與者,一般是作出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罰。

雖然說法律給予我們公民自由,在私密場合可以做一些獨特喜好的事情,但這個自由並不是說無法無天,也有一個限定的範圍內,是不能與正常的社會秩序道德背道而馳的,國家將該行為列入犯罪行為當中,也是為了維護公眾感知到的良好社會風尚。

因此對於孫某某作為首要分子多次組織犯罪,犯罪事實清楚,檢察院也向法院對其提出公訴,要求孫某某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案件結果未公開,但作為首要分子的三人都受到了刑事處罰,面臨的應當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案例:三男一女因“特殊喜好”聚集一處被查辦,警示:一次也不行

至於酒能不能當成犯罪的藉口和理由,這個答案想必大家都清楚,哪怕是醉酒的人犯了事都要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在刑法中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這也對預防犯罪,以及讓大家控制酗酒,是存在警示作用的。

社會也是有規章制度的,自由的前提是與公序良俗不違背。

(《

案例:三男一女因

“特殊喜好”聚集一處被查辦,警示:一次也不行

》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情節稍作潤色;圖片皆(部分)為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