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劇《底線》熱播 這些法律知識點你get了嗎?

法治劇《底線》熱播 這些法律知識點你get了嗎?

最近,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創作的全景展現我國司法改革最新成果的電視劇《底線》播出,受到廣大觀眾的好評,一口氣拿下了電視劇全網熱度第一。

該劇圍繞榕州市星城區法院立案庭庭長方遠辦理的案件展開,取材自社會關注較大的真實案例融入劇情,讓觀眾隨著法官的視角一點點剖析案件背後的社會永珍、人生百態,向觀眾展現了新時代人民法官公正司法、守護正義的良好形象,傳播中國法治聲音。筆者從中挑選了一些劇情,結合相關法律加以評析,讓觀眾們在追劇的同時學習法律知識。

網路主播猝死案

《經紀合同》是否具備勞動合同效力?

劇情簡介:

網紅主播駱優優在咔吧咔吧公司直播時,突然倒地不起,後經搶救無效去世。

咔吧咔吧公司是一家MCN機構即網紅孵化公司,與駱優優簽訂了《經紀合同》。駱優優父母認為女兒在直播過程中死亡,公司應當予以賠償,索賠100萬元;咔吧咔吧公司認為他們與駱優優簽訂的《經紀合同》,與駱優優沒有勞動合同關係,不該對駱優優的死亡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最終認定咔吧咔吧公司和駱優優是事實勞動關係,咔吧咔吧公司應向駱優優父母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共計100萬元,停用駱優優微博賬號等。

那麼,《經紀合同》是否具備勞動合同效力呢?

律師普法: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根據上述兩條規定,我國法律對勞動關係的認定採取的是傳統的勞動關係構成要素進行認定。即:主體是否合格,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並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為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符合以上三個特徵,即形成事實勞動關係,起始時間為用人單位用工之日。

本劇中,咔吧咔吧公司以其與駱優優簽訂的《經紀合同》系平等民商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係來抗辯,主張駱優優與咔吧咔吧公司並不存在勞動關係。

而法院經審理查明:駱優優在咔吧咔吧公司提供的場所工作,從事該公司主營業務,直播時間相對固定,按月領取公司報酬,受該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管理約束。法院據此認定,駱優優與咔吧咔吧公司之間並非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關係,而是管理從屬的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

可見,合同的性質不能僅根據合同的名稱確定,關鍵取決於合同約定的實際內容。而勞動關係的認定,也應當從組織從屬性、人格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來進行事實判斷。本劇中,雖然駱優優與咔吧咔吧公司簽訂的合同名為《經紀合同》,實際上是勞動合同,駱優優與咔吧咔吧公司具有勞動關係。

律師建議:

對用人單位而言,應當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實踐中,存在很多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尤其在現代社會,各種新的用工形式讓認定勞動關係變得更為複雜,勞動者維權之路也變得更加困難。

謹記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重要環節,如果發生爭議,一定調整心態勇敢面對,及時取證,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事醉酒死亡案:同桌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劇情簡介:

幹中介的孟偉跟幾個同事喝酒後,因喝得爛醉,不慎墜樓,當場摔死。孟偉的舅舅帶著孟偉的母親到法院起訴三個跟孟偉一起喝酒的同事,要他們賠償80萬。最後查明,孟偉系飯後張鵬相邀,與張鵬飲酒而醉。張鵬承認事實,希望透過法院調解,盡最大能力,賠償8萬元。最終,孟偉的母親沒有要求張鵬賠償。

那麼,喝酒意外猝死,同桌的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律師普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在聚餐飲酒的情況下,是否需要對同桌的人醉酒致死負責應分情況討論。如果存在明顯的逼迫、威脅、過度勸酒、強行灌酒行為,導致被害人因酒精中毒直接死亡,實施該行為的人已經對被害人造成侵權,當然應該承擔侵權責任。若沒有他人逼迫、威脅、過度勸酒、強行灌酒等行為的前提下,行為人自發飲酒過量身亡,則應後果自負。

本劇中,孟偉的醉酒與死亡之間還加入了一個異常的因素——墜樓。孟偉系因酒後墜樓而亡,並非因為飲酒直接導致死亡的後果。張鵬是否應對此後果承擔相應責任呢?

張鵬作為重新提出邀約與孟偉喝酒的人,在孟偉與其飲酒之時,因其在先的邀約行為,而對孟偉的飲酒行為產生了一個必要且合理的照顧義務。即在孟偉醉酒之後,張鵬應當對孟偉的人身財產安全進行必要且合理的照顧。但劇中張鵬並未對孟偉進行“必要且合理”的照顧,才導致孟偉出現墜樓身亡的後果。

因此,對於孟偉醉酒身亡的後果,從法律的層面來講,同事張鵬存在一定過失,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

律師建議:

組織酒局的人對參與者有安全保障義務,未飲酒者對飲酒者有保護義務,參與酒局的人相互之間應該相互照顧,共同飲酒者相互之間有確保他人醉酒之後不要進行危險行為的義務。如果沒盡到保護義務,或在酒局中有逼迫、威脅、過度勸酒、強行灌酒行為者,因其行為造成他人飲酒過度而發生嚴重後果的,行為者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若在飲酒過程中做到了勸誡他人不要過度飲酒,酒後在自己能力範圍內對醉酒者實施了協助救護,在其醉酒之後第一時間極力進行幫助,切實盡到保護義務,則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因此,美酒雖可貴,生命價更高!同飲盡興即可,不能貪杯。對同行之人,理應互相照看,確保彼此人身財產安全。

“失蹤丈夫”離婚案:

一方失蹤情況下,如何解除婚姻關係?

劇情簡介:

已經肺癌晚期的秦玲為了讓母親和女兒的生活以後有保障,起訴失蹤五年的丈夫烏剛,請求離婚。

法官周亦安在調查中發現,失蹤五年的烏剛,情況另有蹊蹺,他不是失蹤,而是想要假死躲債,但是聽到秦玲癌症晚期時日不多的情況下,烏剛又想以丈夫的身份繼承秦玲的財產。

還沒等到判決之日,秦玲的癌症就發作了,醫生最終搶救失敗,當大家都以為秦玲就這麼離開人世時,女兒苗苗唱的一首歌喚醒了她。秦玲終於堅持到公告結束的那一天,贏了這場官司,法官當庭宣判房子歸苗苗所有,秦玲一方只需給烏剛父母二十萬即可。

那麼,一方失蹤情況下,如何解除婚姻關係呢?

律師普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解除採取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不能解除。

但本劇中,烏剛已失蹤五年,根據以上兩條規定,在烏剛歸來之前,秦玲本可以先申請對烏剛宣告失蹤,在烏剛被宣告失蹤之後再提起離婚訴訟。但烏剛在得知秦玲身患絕症時日無多後為爭遺產再次出現,秦玲的身體狀況根本不能支撐她走完離婚訴訟,烏剛及其父母也是因此絕不同意離婚或調解。

劇中秦玲被苗苗的歌聲喚醒,但現實生活中因為等不到離婚判決就去世而發生的遺產爭奪戰數不勝數,病人親屬只能落得人財兩失的結局。

律師建議:

從法律的層面來看,為儘可能保護親屬的繼承權,可透過訂立遺囑的方式,提前做好個人遺產的分配,並對遺囑進行公證,避免遺產的流失。

面臨本就破滅的婚姻關係,應及時辦理離婚手續。在登記離婚過程中,簽訂《離婚協議》不僅僅是兩人離婚自願解除婚姻關係,還涉及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事項。因此,離婚雙方最好諮詢專業法律人士撰寫《離婚協議》,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符合實際情況、己方意願的約定。或及時提起離婚訴訟,儘早解除婚姻關係,防止再起紛爭。

文/周芳潔 (北京周泰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