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關於離婚的這些規定,你真的知道嗎?

基本案情

2007年,A(女)與B(男)透過他人介紹相識戀愛,婚後雙方生育一子一女,也曾想一生一世,白頭偕老。

然而好景不長,2022年,A寫下訴狀,向法院起訴離婚。訴狀中細數了婚後生活的無奈,兩人經常為柴米油鹽爭吵,B還有家暴情形。身心俱疲的A要求離婚,婚生子女各撫養一個,互不承擔撫養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在受理該案後,第一時間與B取得聯絡,向其送達了民事起訴狀、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辦理案件過程中,法官瞭解到雙方已有過兩起離婚案件,考慮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均判決不準離婚。但本著調解和好、挽救家庭的出發點,本次訴訟中法官仍做了大量調和工作。

【以案普法】關於離婚的這些規定,你真的知道嗎?

(法官透過“雲上法庭”審理案件)

庭審中,A向法庭陳述了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法庭當庭出示了前兩次訴訟中形成的證據,B對毆打A的事實、悔過書等證據均無異議,並表示十分後悔,請求A諒解。

裁判結果

調解過程中,A離婚態度堅決,經法庭多次調解,雙方最終自願達成離婚協議。

【以案普法】關於離婚的這些規定,你真的知道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關於“離婚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適用範圍僅限於民政機關協議離婚,不適用已經起訴到法院的離婚。

家暴受害者怎樣做好取證?

1。身份資訊材料。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戶籍卡、居住資訊在內的能夠證明公民身份資訊的材料。

2。關係證明材料。包括結婚證、戶口簿等材料證實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婚姻關係、親子關係、親屬關係、同居關係、撫養關係等。

3。公安機關證明。包括出警記錄、報警回執、詢問筆錄、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4。病歷資料和傷情鑑定等材料。包括病歷、驗傷報告、傷情鑑定書、醫藥費單據等。

5。證人證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親屬、朋友、鄰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瞭解相關家庭暴力情況的,都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證人證言,證明家庭暴力行為的切實存在。

6。音、影片資料。包括家暴現場的完整錄影、錄音、傷情照片等資料。

7。婦聯、居(村)委會、受害者單位、法援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庇護所及其他社會組織的證明。受害者遭受家暴時,可以向以上組織求助,相關組織接到求助後,應及時處理,協助化解矛盾,提供諮詢等援助,相關機構的證明亦可以佐證侵害事實。

8。施暴者寫過的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

特別提醒

在此,法官希望準備踏進婚姻“殿堂”、或者打算跳出婚姻“圍城”的人們,能夠更加認真慎重的考慮婚姻,本著對婚姻負責的態度決定結婚離婚,多一份對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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