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二審維持原判,受害者父親:被告洪嶠聽到結果後癱坐椅子上

大象新聞記者 張子琪

2022年9月20日,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上訴人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們一直相信法律會給我們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庭審結束後,被害人父親李勝告訴大象新聞記者,他們對維持原判的結果有過預期。

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二審維持原判,受害者父親:被告洪嶠聽到結果後癱坐椅子上

(李勝和妻子在法院門口)

據李勝介紹,今日洪嶠透過影片的形式參與了庭審,他穿著橙黃色的馬甲,“和一審二審的時候不同,他沒有過多的反應,聽到結果後就癱坐在椅子上。”李勝表示,這個結果是對女兒最好的告慰,也是他們夫妻二人今後迴歸平靜生活的源頭。

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20年7月初,上訴人洪嶠因與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歿年21歲)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發生矛盾,遂邀約上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幫忙殺害李某月並制定作案計劃。洪嶠事先設計誘騙李某月購買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雲南省景洪市,並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並交代作案細節和定時彙報等要求,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勐海縣普洱茶公園,購買鐵鍬預先挖好土坑。當日21時許,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並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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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嶠。資料圖)

上訴人洪嶠曾於2019年5月,指使原審被告人祁文強在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一臺單目夜視儀(價值18000元)。

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併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並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設計誘騙被害人李某月至案發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資訊,罪責最為突出;張晨光、曹澤青與洪嶠共謀,具體實施殺人行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責相當,三人均系主犯。洪嶠無視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李某月,毫無悔罪之心,應依法懲處。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於洪嶠,且具有坦白情節,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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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梳理

2020年8月4日,勐海縣警方通報,經縝密偵查,發現失聯女大學生李某月的男友洪某(男,24歲,江蘇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3日,勐海警方會同南京警方在南京市將洪某、張某光(男,21歲,江蘇宿遷人)、曹某青(男,20歲,江蘇南京人)等犯罪嫌疑人抓獲,並於當日在勐海縣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屍體。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與張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謀,張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縣於7月9日晚將李某月誘騙至該縣城郊外的山林中殺害並埋屍。

2020年9月,勐海縣人民檢察院通報稱,該院2020年9月4日對犯罪嫌疑人洪某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曹某青、張某光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祁某強以涉嫌盜竊罪批准逮捕。

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二審維持原判,受害者父親:被告洪嶠聽到結果後癱坐椅子上

(被害人)

2022年1月28日上午,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在雲南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在27日的庭前會議上,李勝申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金額從15萬降為10萬,並表明,獲得賠償不是目的,“我們堅決要求對其判處死刑,殺人償命,嚴懲罪犯。”

2022年7月7日,該案在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迎來一審判決:被告人洪嶠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兩名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判決書中提到,在該起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策劃者、指揮者,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嶠的地位最高,罪責最為突出。

一審宣判後,三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訴,其中洪嶠提起了無罪上訴;張晨光、曹澤青提出一審判決過重。李勝表示,洪嶠一直否認自己的罪行,但是一審判決書寫得非常清楚,他是這起謀殺的策劃者。

2022年8月26日,該案在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宣佈案件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