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後小夥租1天豪車發生事故,為何190萬維修費要他承擔?

95後青年租豪車出行

不料駕駛途中突發事故

豪車受傷經過47天才“治癒”

190萬元的維修費、租金損失

承租者要承擔嗎?

一起來看今日案例

(以下人名與公司名均為化名)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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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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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租車公司與劉晨光

簽訂的《租賃合同》《驗車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租車公司按約交付了案涉車輛,劉晨光駕駛案涉車輛發生事故,導致租車公司因維修案涉車輛產生損失,

應向租車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用與車輛維修期間造成的租金損失共計190萬元。

此外,劉晨光還應以190萬元為基數向租車公司支付資金佔用利息。至於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因租車公司缺少有效證據且該損失尚未實際發生,法院不予支援。

劉晨光不服一審判決,認為一審法院對於維修費用、維修期間的租金、資金佔用利息的認定不恰當,租車公司也應當承擔無法向保險公司理賠的責任,於是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成都中院審理認為,劉晨光在使用案涉車輛的過程中發生事故致使車輛損壞,應當向租車公司賠償因案涉車輛而產生的相關費用。鑑於劉晨光並未舉證反駁《鑑定評估報告書》,對維修金額的認定以《鑑定評估報告書》為準;關於維修期間的租金損失、保險理賠的責任,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裡都有明確約定,依照合同內容執行;由於租車公司尚未實際支付維修費用,且無證據顯示租車公司已對維修廠構成遲延交付並需承擔利息,因此資金佔用利息計算基數以租金損失為準。最終,法院判決

劉晨光於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成都某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租金損失共計182萬元,同時以20.7萬元為基數計算資金佔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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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時要注意什麼?

車輛租賃合同是發生爭議時的判斷依據

,承租人選擇專業車輛租賃公司締約時,應當儘量選擇擁有相關資質、信譽良好的公司,並採取書面合同方式進行締約。

按照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的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因此,在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時,必須體現上述法律規定中所包含的基本內容。

在交接車輛時,

承租人應仔細檢查車輛外觀、發動機、電氣等主要部件,確認車輛驗收時車況符合雙方約定,雙方也可留存影片、照片、書面約定、維修票據

等,防止發生爭議。

此外,

承租人還要特別注意免責條款和車輛的投保情況,避免發生事故後面臨承擔鉅額賠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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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此類糾紛再次發生?

建議承租人

在簽訂合同時

審慎注意租賃服務合同條款,尤其是免責條款和車輛的投保情況

,如投保保險險種(在交強險之外是否投保車輛盜搶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額度以及事故發生後租賃公司是否提供代辦保險理賠,墊付保險限額內的相關費用等服務。承租人只有充分知曉其駕車出行的風險承擔情況,才能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妥善選擇相應保險額度的汽車出行,避免因保險額度不足而面臨無法承擔的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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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租賃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承租人應該如何處理?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因此,承租人使用租賃車輛時,應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注意安全。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報警報險,做好防範措施,保持現場完好並通知出租人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未報警報險且擅自離開現場,可能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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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關於維修金額,一審和二審的認定並不相同,那麼在劉晨光這個案子中法院為什麼要採信評估報告而不是維修廠的實際維修金額呢?

劉晨光在一審中對鑑定評估公司出具的《鑑定評估報告書》提出異議,在一審採用修理廠出具的維修清單後,劉晨光又認為租車公司將車輛送交的修理廠並非賓利4S店,且其維修清單上的部分配件價格高於《鑑定評估報告書》的價格(來自於賓利成都官網的配件報價),修理廠維修清單上的工時費也過高。該上訴理由被採納,這是因為通常情況下,汽車在4S店的保養、修理、人工費用高於一般的修理廠,而

案涉車輛作為豪華型汽車品牌,其配件具有獨特、稀缺、昂貴等特點,維修標準和複雜程度也比普通的汽車品牌更高

,租車公司將案涉車輛送交一般的汽車修理廠維修,更換的部分配件費用高於官方報價,工時及輔料費用也高於按一類維修資質標準計算的標準,且租車公司不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也未向修理廠實際支付維修費用,

所以二審認為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應以《鑑定評估報告書》為準,最終認定維修費金額為154.9萬餘元,比租車公司主張的維修費用減少了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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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發生事故後,為什麼維修期間的租金損失全部由劉晨光承擔呢?

因為車輛租賃合同約定:

因交通事故或使用不當導致車輛維修的,維修期間的租金由劉晨光承擔

,法院基於這一約定而判決由劉晨光承擔租金,但在具體認定租金損失時,還是要考慮各種情況。首先,要看是由誰負責維修,如果車輛是由承租人維修,那麼承租人就應當承擔實際維修期間的全部租金損失。其次,如果車輛是由出租人負責維修,那麼就要考慮審查出租人是否積極履行了維修義務、是否及時將車輛送去維修、維修期間是否合理等因素,承租人只對正常維修期間的租金損失承擔責任。如果出租人怠於維修或者維修期間明顯過長又沒有合理解釋,那麼這一部分損失就應由出租人承擔。

本案中,車輛是由出租人租車公司負責維修的,從查明的事實來看,租車公司在發生事故後及時將車輛交給了維修廠維修,沒有怠於維修的行為,而計程車輛屬進口車,維修廠對車輛配件的調配確實可能不如4S店便捷,但因為雙方在合同中對維修商並沒有特別約定,所以租車公司將車輛送到維修廠而不是送到4s店,也沒有違反約定,也就是說,維修廠花費的維修時間雖然可能比4s店長,但這種風險應由承租人來承擔,加上本案中維修廠的維修時間也沒有明顯過長,所以法院判決由劉晨光承擔維修期間的全部租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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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什麼需要提醒承租人注意的地方?

在承租進口車輛時,可以考慮對車輛發生事故後的維修商作出特別約定,比如指定由4s店來維修,這樣可以避免一般修理廠因為調配配件不如4S店快捷而造成的維修期間過長、以致於可能承擔較高租金損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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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輛租賃事務中,出租人應盡到哪些基本義務呢?

首先,出租人應當規範車輛運維保養,確保車輛安全狀況良好,及時對故障車輛進行維修。其次,出租人應負責車輛的年審驗車及確保投保的連續性,且要按照正確的登記使用性質對應的保險費率投保,如果車輛在未及時續保交強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後,出租人還要認真稽核承租人的身份資訊和駕駛資格,避免出現冒名駕駛和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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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將共享汽車借給別人駕駛,會有哪些法律風險呢?

各共享汽車平臺一般都規定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汽車提供給任何非授權駕駛人駕駛,當共享汽車使用者將賬號或已解鎖車輛借於他人使用的,若發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依其過錯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特殊情況下還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者的共犯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共享使用者應按約定使用租賃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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