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脊柱側彎畸形行手術治療,致患者高位截癱構成一級傷殘

一、患方陳述

原告李某某(女,漢族,2006年4月28日生)因腰部不適於2019年7月3日隨其父親(法定代理人李某報)起前往被告處檢查治療,診斷為脊柱側彎。張某醫生提出診療方案,前期先進行牽引,到2019年7月22日進行手術。手術從當天下午1點左右開始持續到當晚8點30分左右結束。

醫療糾紛:脊柱側彎畸形行手術治療,致患者高位截癱構成一級傷殘

在吃飯過程中,原告父親想讓原告試試動動腳趾頭,結果遭到重症監護室護士拒絕,護士告訴原告父親說有問題找主治醫生:原告無奈等到主治醫生張某上班時,張某告訴原告父親手術出現了問題,他在2019年7月23日凌晨2點已經得知原告腳趾頭不能動了,讓原告父親別急,給原告做個CT看看情況並告知原告父親7月23日中午再進行第二次手術。

但是第二場手術直拖到當天下午7點才開始進入手術室,手術結束後又將原告送到重症監護室直到7月27日上午11點轉到普通病房,此時原告的父親發現原告出現胸口以下無知覺、下肢不能動的症狀,且原告開始大小便失禁,喪失了行動的能力。

二、

患方觀點

被告的工作人員、原告的主治醫生張某在第一次手術結束後就發現了原告的手術出現了問題,一直拖到2019年7月23日晚才動二次手術;到了2019年8月6日,原告半身無法活動的情況仍沒有任何好轉,被告卻停止了對原告的用藥並讓原告辦理出院,原告無奈於2019年8月8日辦理了出院。

原告認為,被告的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並直接導致原告現在胸部以下肢體癱瘓、喪失知覺、喪失行動能力,被告應當依法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原告全部損失。現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依法起訴,請求公判。

三、

醫方觀點

患者李某某,女,13歲,住院號:1047238。以“發現脊柱彎曲2年餘”為主訴於2019年7月3日入院,為手術治療,入院完善檢查後診斷為“1、脊柱側彎2、馬方綜合徵。我院明確診斷進行了術前會診,病例討論。討論的結論有“有手術適應症,應手術治療,但手術風險極大”。

患者畸形嚴重,椎弓根發育較之平常較小,置釘困難,手術風險極高等這些情況術前已詳細告知了家屬。手術知情同意書中明示(術中或術後可能出現的併發症和意外情況)第2條:術中脊髓神經損傷截癱,大小便失禁,第7條:病人畸形角度較大且病史較長,畸形矯正後對脊髓或神經根形成牽拉,可能出現感覺運動障礙二便功能不全甚至失禁可能,家屬表示接受上述風險並簽字。

於2019年7月22日在全麻下行“脊柱小關節鬆解畸形矯正內固定術”,術後患者轉重症醫學科觀察治療。患者體質差,術後甦醒緩慢,後發現患者下肢感覺運動異常。7月23日我院積極安排術後檢查,並積極準備探查手術,探查術後患者轉入重症監護室繼續監護治療

於8月8日出院。

醫療糾紛:脊柱側彎畸形行手術治療,致患者高位截癱構成一級傷殘

病人側彎度數較大,手術史,椎體、椎弓根較之正常孩子發育異常,身體素質較差,手術難度較高,手術創傷較大、時間較長、風險極大,病人生命體徵不平穩,故轉入ICU監護治療。病人雙下肢感覺及運動障礙後即向上級醫師彙報,上級醫師指示行CT檢查明確原因,遂與CT室聯絡急診CT。因病人當時生命體徵不穩定,管床醫生會同ICU醫師給予處理,病人行CT檢查。

CT檢查完成後,請示上級醫師並會診後,於7月23日19時行“內固定取出椎管探查減壓術”。為手術所需內固定取出器械需要滅菌,所以不存在原告所說的拖延的情況。病人手術切口癒合後拆線,生命體徵平穩,無繼續用藥指徵,故於2019年8月6日停止用藥,繼續觀察脊髓功能恢復情況,不存在原告所說的故意停藥以達到讓其出院的目的。

我院認為x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對此次糾紛的司法鑑定意見傷殘等級評定過高,原告李某某患有脊柱側彎、馬方綜合徵,原始脊柱側彎畸形極為嚴重,Cobb角大於100度,有重度的刀背畸形,並伴有椎體旋轉畸形,手術難度極大,併發症發生率較高。術前我院盡到了風險告知義務,並嚴格遵守醫療規範為原告實施了手術。對於原告目前的境況我們深表同情,但出現該損害的主要原因是病人的病情極為複雜,手術難度極大,是當前的醫學條件並不能完全避免的併發症。我院認為應為同等責任。

原告提出的醫療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訴訟費五項費用予以認可按責任比例承擔。輔助器械費、交通費、住宿費三項費用憑發票認可並按責任比例承擔。對原告提出的精神撫慰金10萬元我院認為過高,應該以2萬元為宜。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病人原始脊柱側彎畸形極為嚴重,手術風險極大,手術出現風險後把所有責任歸咎於醫院歸咎於醫生有失公正。

四、

鑑定

意見

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原因力大小為同等責任和主要責任之間。原告高位截癱損害後果構成一級傷殘,營養期評定至2020年6月11日、原告存在完全護理依賴等。

五、

庭審意見

鑑定意見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予以採信,故被告應對原告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合計1,087,195元,原告的上述損失,應當被告承擔761,037元,原告要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援。

醫療糾紛:脊柱側彎畸形行手術治療,致患者高位截癱構成一級傷殘

六、

法院判決

被告x省骨科醫院賠償原告李某某共計761,037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