煒衡刑辯|起訴裁量權:一個微罪不起訴的視角

史評:

起訴法定主義儘管可以防止檢察官在追訴犯罪上的任意擅斷,透過追訴犯罪傳遞有罪必罰的理念,實現一般預防目的,但也有其侷限,如容易給無辜和不適合刑罰處罰的被告人帶來訟累,不利於節約司法資源。

作者 |

徐清

《檢察日報》2020.1.17

中國古代法律對於殺、傷人犯罪一向嚴厲禁止當事人以賠償財產的方式“私和”。因為法律區別於道德等其他社會規範顯著特徵就是強制力和懲罰性,統一、集權的國家政權客觀上要求對犯罪予以報復和制裁,穩定社會秩序。

貝卡利亞一針見血地指出,“如果讓人們看到犯罪可能受到寬恕……那麼就會煽惑起犯罪不受處罰的幻想。

”“私和”不僅與國家的刑罰權相沖突,而且意味著“貪利妄仇”,見利妄義,更為傳統中國的“禮”所不容。

01

1906年,檢察組織首次出現在第一部法院組織法——

《大理院審判編制法》

中,專司刑事案件偵查起訴的檢察組織的誕生,打破了偵審不分、控審不分的傳統,推動了偵查職能、起訴職能和審判職能初步分離。然而,對“私和”的警惕卻一如既往。在立法者看來,“一般民眾法律智識極其幼稚,畏事退縮之觀念幾深入於多數民眾之心中,法律上應堅決主張之事項,往往放任而不過問”“被害人公益上之觀念較為薄弱,每因私和而不肯訴追”。

因此,法律一方面對刑事和解不予認可,1907年

《高等以下各級審判庭試辦章程》

規定:“凡經檢察官起訴案件審判廳不得無故拒卻,被害者亦不得自為和解。”另一方面限制起訴裁量權,1911年

《刑事訴訟律(草案)》

採起訴法定主義,“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防止檢察官對犯罪“網開一面”而放棄起訴權。

刑事和解在民間一直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

小說《二刻拍案驚奇》有這樣一個故事

:陳福生在富人洪大壽家做傭工時,因言語不和被洪大壽毆打後一病不起,臨死時囑咐妻子勿報案,以此為由請求洪大壽賠償。陳福生去世後,洪大壽按陳妻的要求厚加殯殮並給予銀兩賠償。陳福生的族人陳三瞭解內情後,挑唆陳妻以報案為由向洪大壽勒索錢財,陳妻不應,最終陳三以“命案私和”報案。官府根據“家長毆死僱工人”規定判處洪大壽“埋葬”和“徒贖”,陳三勒索銀子的如意算盤落空,還遭到陳福生陰魂的報復一命嗚呼;陳妻堅持不報案得到洪家的感激和供養,體現出當時人們對“私和”的贊同態度。

02

清朝覆亡後,由於民國初創,法制不備,1911年

《刑事訴訟律(草案)》

在很長一段時間被援用,1921年修訂的

《刑事訴訟條例》

沿用起訴法定主義,簡言之,民國初年的檢察官對起訴與否沒有自由裁量權。

大量的微罪案件進入訴訟程式後,加劇了刑事犯罪案件不斷增長與司法資源嚴重不足之間矛盾。起訴法定主義儘管可以防止檢察官在追訴犯罪上的任意擅斷,透過追訴犯罪傳遞有罪必罰的理念,實現一般預防目的,但也有其侷限,如容易給無辜和不適合刑罰處罰的被告人帶來訟累,浪費司法資源;一些輕微犯罪人被判處短期自由刑後,不僅在監禁刑中可能受交叉感染,且以後的生活不得不受犯罪前科影響,不利於迴歸社會。

有鑑於此,民國一些學者進行了理性反思。

如謝光第主張賦予檢察官起訴自由裁量權,對一些輕微犯罪人作不起訴處分,使他們“免受前科者之烙印,得復歸良民之機會”。為此,南京國民政府

1928年《刑事訴訟法》

1935年《刑事訴訟法》

採用起訴便宜主義,賦予檢察機關起訴裁量權。

司法界對起訴便宜主義表示熱烈歡迎,檢察機關從犯罪者回歸社會、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主張對微罪案件厲行不起訴處分,並對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了具體指引:“刑事案件在檢察官方面應厲行微罪不檢舉主義,每月不檢舉事件至少須佔收案總數十分之一。”司法行政部多次釋出訓令要求對微罪案件厲行不起訴,減輕訴訟壓力,促使犯罪人迴歸社會。

厲行不起訴處分有力推動了刑事和解的發展。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透過主持刑事和解,或者確認民間調解的效力,對輕微刑事案件的犯罪人作出不起訴處分。資料顯示,1928年

《刑事訴訟法》

第245條規定了“得不起訴”後,該法實施當年(民國十七年)全國範圍內偵查終結的案件共計98511件,其中提起公訴的33406件,約佔全部案件的34%;以酌定不起訴處分的案件約佔58%。1935年

《刑事訴訟法》

進一步擴大了酌定不起訴的範圍後,次年(民國二十五年)案件偵查終結後的不起訴率約為63%。

有趣的是,近半數以上的刑事案件作不起訴處分,檢察機關仍遭到“濫行起訴”的嚴厲批評:1936年天津律師界在

《刑事起訴不可過濫案》

中,批評“各法院檢察官輒置諸不顧,對極輕微之案件率多起訴,殊有背微罪不舉之原則。此種流弊亟應祛除。”1937年,司法行政部發布訓令,重申了厲行不起訴處分的要求,明確將不起訴比例作為考核檢察官的一項標準。

回眸歷史,在傳統與現代、東方與西方碰撞的法律近代化激流中,起訴裁量權經歷了從起訴法定主義向起訴便宜主義、從完全取消司法裁量到限制司法裁量、從絕對的罪行法定到相對的罪行法定的轉型,這種轉型使罪行法定克服了僵硬死板,更加適應保障人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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