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良 劉鵬坤:民事信託“其他受信人”法律規範構建探析

不同於受託人在民事信託中的核心地位,其他受信人主要發揮監督、輔助等作用,透過受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信人等主體的活動對信託執行施加影響。不同於受託人當然、全面的信託管理權,其他受信人的權利以法律法規、信託檔案的明確規定為限

《當代金融家》雜誌2022年第7期

民事信託實踐中,除了作為管理類受信人的受託人以外,還存在受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信任,被授予(受託人權利以外的)裁量性權利的其他受信人,包括以保護人為代表的監督類受信人、以受益人代理人為代表的執行類受信人、以投資顧問為代表的顧問類受信人。各種型別的受信人分工協作、相互監督,對於民事信託的穩定執行、信託財產的安全、信託目的的實現、受益人權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與信託實踐相比,我國信託法律制度有明顯的滯後性。這種滯後性是由於法律的相對穩定性與社會發展的變動性之間的矛盾所致。我國《信託法》頒佈至今,社會環境已經發生巨大的變化,信託逐漸“走進尋常百姓家”,成為我國居民進行財產管理、生活照護、家庭傳承、企業治理和慈善活動的重要工具。滯後的信託法律制度已經無法滿足社會實踐需要,應當做出調整。

1 其他受信人在民事信託執行中的重要作用

《元照英美法詞典》中,受信人是指“受託人及其他類似信任關係中的受信任者。其應克盡誠信勤勉之責,為委託人的利益處理有關信託事務,且須達到法律或合同所要求的標準。受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監護人等均屬此列”。為了應對現代信託事務管理複雜化、專業化的需求,順應社會分工精細化、信託管理責任精細化的趨勢,民事信託通常設定其他受信人,將傳統上屬於受託人的職能分割給具備不同專業能力的受信人,各型別受信人分工協作、相互制約、分擔責任,在信託執行中發揮重要作用:

保障信託有效設立和信託目的的實現

與合同信託成立時就與受託人形成受信關係不同,委託人死亡時,遺囑信託才告成立,此時往往還未與受託人建立授信關係,受託人尚未獲得信託財產,擬設立信託的財產通常被繼承人控制,由於委託人設立遺囑信託的目的可能與遺產繼承人的利益訴求相悖,存在繼承人阻撓遺囑信託有效執行的風險。遺囑信託通常設有保護人或者執行人,與其建立受信關係,由其監督遺囑的執行和信託財產的轉移,就可以促進遺囑信託的有效執行和委託人目的的實現。另外,由於委託人死亡、社會環境變化等,遺囑信託相關主體可能就信託檔案條款的理解、信託目的的實施方式、受託人行為的正當性等問題產生爭議。此時,代表委託人意志的信託保護人、指示人等受信人可以發揮解讀信託檔案、闡明信託目的、調處爭議、評價受託人行為的作用。

保障信託穩定執行和受益人權益的實現

民事信託最重要的管理活動就是信託財產的管理和分配。傳統的單一受託人模式下,信託財產的管理和分配、信託事務的執行等均由受託人單獨決策和實施,除受益人的事後監督外,通常不受其他主體的干涉,受託人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都極高,受託人損害信託利益和受益人權益、利用信託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而在“受託人+其他受信人”模式下,信託受託人的許可權被分割給相互合作、相互制約的不同受信人,受託人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會大幅降低,信託執行會更加穩定。其中,針對受益人缺乏行為能力、專業能力而設定的執行類受信人,大大增強了受益人維護自身利益的能力。

促進信託管理更加科學、合理、合法

民事信託管理過程中,可能面臨商業管理、投資策略、會計處理、法律糾紛等專業門檻比較高、需要特定資質或技能、受託人無法單獨處理的問題,此時,受託人的受信職責之一就是尋找到適合的某一專業領域的專家並獲得其協助。但在傳統的單一受託人模式下,受託人如何履行上述職責屬於其自由裁量的範圍,伴隨著機會主義風險。在“受託人+其他受信人”模式下,信託檔案預先指定(或明確選任方法)投資、會計、法律等信託顧問,明確顧問意見或建議出具方式、對受託人的約束力等,可以協助受託人處理專業問題、規避專業盲區,防止信託管理活動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市場規律,減小或者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2 其他受信人的受信權利及其界限

不同於受託人在民事信託中的核心地位,其他受信人主要發揮監督、輔助等作用,通常不直接對信託財產享有權利,而是透過受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信人等主體的活動對信託執行施加影響。不同於受託人當然、全面的信託管理權,其他受信人的權利以法律法規、信託檔案的明確規定為限。

監督類受信人的權利及其界限

監督類受信人是在信託設立、執行、終止等階段引導、限制及監督受託人管理活動的受信人,如信託保護人等。不同於受託人按照信託目的管理信託財產、實現受益人利益的職責,監督類受信人通常僅代表委託人的意志,主要職責是監督和指引受託人行為,保障信託目的的實現。監督類受信人的設定,可以解決信託設立後對受託人行使有效監督權問題。另外,如委託人本人擔任保護人,可避免委託人因直接行使對信託干預、控制的權力導致信託無效或者信託財產獨立性被穿透的問題。

信託法律規範應當賦予監督類受信人以下權利,並允許信託檔案做適當調整:第一,對信託管理事務進行監督的權利,包括對受託人投資計劃的批准或調整權,對受託人管理信託狀況的調查和檢查權,對信託賬目或管理記錄的審計和認可權,對信託準據法或信託條款的變更權,對受益人與受託人信託管理爭議的決定權等。第二,對受託人進行監督的權利,包括對受託人的任免權,對受託人的追責或免責權,對受託人報酬的決定權等。第三,對受益人利益進行保護、調整的權利,包括對信託利益分配方案的批准或調整權,對受益物件或受益規則的變更權等。值得注意的是,監督類受信人對受益人利益的保護是行使前述權利的結果,而執行類受信人則是專職保護受益人利益,二者在手段、執行機制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監督類受信人行使上述權利以法律法規或信託檔案的授權為限,並依照相應的法律程式及信託檔案規定的程式進行,不得干擾受託人正常的信託管理活動、不得損害信託目的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執行類受信人的受信權利及其界限

執行類受信人是由法律法規、信託檔案規定或受益人選定的代表受益人行使權利、保護受益人利益、監督受託人活動的人,如信託執行(監督)人、受益人代理人等。執行類受信人通常代表受益人的意志,主要職責是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主要手段是代表受益人行使權利。執行類受信人的設定,可以有效解決因受益人缺乏行為能力、專業技能等無法有效維護自身利益的問題,彌補現行信託法下受益人保護機制的缺陷。

信託法律規範應當賦予執行類受信人以下權利:第一,代表受益人行使信託受益權及其他相關權利,包括提出訴訟或應訴的權利;第二,代表受益人行使信託監督權及其他相關權利,包括監督受託人或其他受信人行為、獲取信託相關資訊、行使撤銷權等;第三,代表受益人參加受益人會議並對相關事項進行表決的權利,但執行類受信人的許可權受法律法規或信託檔案的規定、受益人的授權、其他相關主體合法權利的限制。並且,為了防止受信權利的濫用,不應允許其代表受益人拒絕純獲利益的行為或免除受託人或其他受信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等。

顧問類受信人的受信權利及其界限

顧問類受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或信託檔案的規定、信託關係主體的約定等為信託管理提供專業諮詢意見的人。實踐中,信託顧問種類多樣,法律關係也較為複雜,但從其服務的物件看,無外乎依照信託檔案向信託本身提供服務和依照與受託人的約定向受託人提供服務兩類。其中,向信託提供服務的顧問類受信人與信託委託人形成受信關係,代表委託人的意志,主要職責是促進信託目的實現;向受託人提供顧問服務,與信託受託人形成受信關係,代表受託人的意志,主要職責是為受託人管理信託提供諮詢意見。

上述信託顧問雖然均屬於受信關係,但前者與受託人形成共同受信關係,屬於同一信託下的不同受信人,後者則根據其與受託人之間的具體情況形成獨立於“原信託”的其他受信關係。信託法律規範應當關注前者,賦予其以下權利:第一,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提出顧問意見或建議的權利;第二,監督受託人執行顧問意見或建議的權利等。信託顧問的受信權利除受信託法律規範或信託檔案的限制外,還受到所屬行業監管規範的限制。

3 其他受信人的受信義務及其履行標準

受信義務是受信人按照法律法規、信託檔案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合意對信託關係相關主體負擔的義務。在民事信託中,由於受信任的程度、被授予的關鍵性資源、享有的受信權利、獲取的報酬等差異,基於權利義務相統一、風險與收益成正比的原則,其他受信人除負有標準較低的忠實、謹慎、公平等基本輔助義務外,僅負有與其職責相關的主義務,而無須承擔與受託人相同的全面、嚴格的受信義務。

監督類受信人的受信義務及其履行標準

監督類受信人雖然不直接管理信託財產,但其享有的對信託管理、受託人和受益人的相關權利也易被濫用,因此,信託法律規範或信託檔案應當規定其承擔以下義務:第一,忠實執行信託檔案的義務。即保證委託人的意志得到正確、全面的執行,這也是民事信託設定監督類受信人的主要目的。第二,監督受託人行為的義務,即主動或應受益人的要求,透過必要手段關注受託人行為、獲取信託相關資訊並向受託人作出指示;第三,公平對待受益人的義務,即在作出信託利益分配方案決定、增加或減少受益人時,公平對待所有受益人。監督類受信人履行上述義務時,通常享有極高的自由裁量權,不受受託人、受益人等主體的影響,僅需向委託人或信託檔案負責。

執行類受信人的受信義務及其履行標準

執行類受信人最主要的受信義務就是忠實、謹慎地代表受益人行使權利,為受益人獲取最大利益,具體包括:第一,忠實、謹慎地行使受益人權利的義務,即不得懈怠或恣意,而是以行使自身權利同等的注意行使受益人的權利;第二,為受益人獲取最大利益的義務,即在符合法律規範、信託檔案的前提下,盡其所能地為受益人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或機會;第三,公平對待受益人的義務,即在代表多位受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公平對待各受益人。執行類受信人履行上述義務時,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以及“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下做出相同或相似行為”的相對公平標準。

顧問類受信人的受信義務及其履行標準

顧問類受信人在提供專業意見時,除負有忠實、謹慎、專業的一般義務,還負有所屬行業的特殊義務,具體包括:第一,應當在信託目的的約束下實現委託人的具體目標,並將該目標作為唯一的目標;第二,以自身的專業能力促進目標實現的義務。即信託顧問應當充分利用其專業能力向委託人提供建議以實現委託人的目標。信託顧問受信義務的履行標準通常是行業標準,除非其事先作出超出行業標準的承諾。但應當明確的是,委託人目標實現與否不是信託顧問是否適當履職的判斷標準。

4 其他受信人的受信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英美法系受信責任理論強調對違反受信行為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救濟手段,與大陸法系民事責任理論存在較大差異。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強調對財產損失的彌補,民事信託受託人責任強調對信託財產的修復,但其他受信人責任具有更強的對人屬性,強調對受信人行為的控制、修正。另外,與受託人責任相比,其他受信人在責任範圍、承擔方式等方面也存在特殊性。

監督類受信人的受信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受信責任是受信人未充分履行受信義務而承擔的第二性義務,與受託人責任相比,其他受信人的責任範圍限於特定職責,具有相對性,通常無須對信託財產本身或其他受信人行為承擔責任。監督類受信人承擔受信責任的情形包括:第一,因未充分履行對受託人或信託管理活動的監督,致使信託財產損失、受託人獲取非法利益、受益人遭受損失等;第二,無正當理由區別對待受益人,致使受益人權益損失等。相關權利人可以基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要求受信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者申請法院制止、變更或撤銷受信人行為,要求賠償損失等。

執行類受信人的受信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執行類受信人承擔受信責任的情形包括:第一,懈怠履職、未充分行使受益人權利,致使受益人遭受損害;第二,超越法律法規、信託檔案或受益人的授權,濫用受益人權利,致使受益人遭受損害;第三,無正當理由區別對待受益人,致使受益人遭受損害。受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法院申請更換執行類受信人、要求受信人正確履行職責,因受信人行為遭受損害的,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

顧問類受信人的受信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顧問類受信人承擔受信責任的情形包括:第一,未按照法律法規、信託檔案或當事人的約定出具真實、全面、完整的顧問意見或建議;第二,違反行業法律法規、執業規範等,出具其不具備相關資質、超出業務範圍的顧問意見或建議等。顧問類受信人的責任承擔方式包括賠償損失、免除職務等,利害關係人還可以透過向該顧問所屬行業協會舉報的方式對其施加行業自律懲治措施等。但應當注意的是,在信託實踐中,以顧問類受信人之名行管理類受信人或監督類受信人之實的,該受信人的受信責任應當根據其實際職責具體確定。

5 結語

為適應現代信託管理需要,信託實踐發展出以受託人為中心、以其他受信人為補充的信託管理模式,進一步發展了信託制度獨有的所有權、管理權和受益權相分離的功能,增強了信託事務管理的專業性,使信託制度更具生命力。我國信託法律制度應當迴應現實需求、立足信託實踐,明確不同型別受信人的法律地位和職責,構建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執行順暢的信託管理機制。

(韓良為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劉鵬坤為南開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本文源自當代金融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