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在百人微信群裡調侃他人隱私,是否構成侵權?

在網路發達、資訊通暢的時代

很多人喜歡透過網路平臺

分享故事、表達自我

但在近400人的微信群內

與群成員調侃他人的婚姻狀況

以及生育子女情況等資訊

是否侵害他人隱私權?

以案釋法|在百人微信群裡調侃他人隱私,是否構成侵權?

近日,新會法院審理了

這起隱私權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行為人侵犯他人隱私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阿丹(化名)於2022年7月入職於阿芳(化名)所經營的企業,阿丹入職後在與其他工作人員閒聊時得知阿芳婚戀以及生育子女等資訊,其後便在成員近400人的微信群內與他人討論阿芳的上述資訊,內容涉及其生育兒子外貌、年齡,並將阿芳兒子照片釋出在聊天群內。阿芳得知後,認為阿丹將其個人隱私隨意公佈在網路上,侵犯其隱私權,

影響其感情生活以及孩子的身心健康

,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阿丹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以案釋法|在百人微信群裡調侃他人隱私,是否構成侵權?

阿丹辯稱其只是在微信群內閒聊,並無惡意,也未從中獲利。事後阿丹曾透過多渠道向阿芳道歉但未獲得接受。庭審中,阿芳確認微信群中釋出的資訊屬實,其後阿芳撤回要求阿丹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堅持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

家庭成員情況、成員照片、婚戀情況應區別於自然人一般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號碼等一般個人資訊,其與當事人個人生活安寧相關聯,為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資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洩露、公開他人的個人私密資訊。本案中, 阿丹未經阿芳同意,在人數較多的微信群中公開透露阿芳的個人資訊,主觀上存在過失,客觀上亦造成阿芳個人私密資訊的洩露,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綜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目的、方式以及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等因素,應由阿丹向阿芳賠禮道歉。

此外,阿芳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因被侵權所受到嚴重精神損害及其他損失後果,故法院駁回其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在百人微信群裡調侃他人隱私,是否構成侵權?

法官說法

大資料時代下的個人隱私保護成為民眾關注的重點,隱私具有“私密性”,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而本案中涉及的自然人私密資訊,根據民法典規定,既屬於隱私,受到隱私權的保護,亦屬於個人資訊,可以適用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規定。

法院在認定何種個人資訊屬於私密資訊時會從社會一般合理認知和價值判斷出發,如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等,應屬一般個人資訊,而私密資訊則可包括個人的生理資訊、婚姻關係、財產資訊、疾病情況等相關資訊。

此外,網際網路的便捷性使聯絡從“天涯海角”變為“咫尺之間”,但其“隱蔽性”也讓很多人不經意放鬆了自我約束。網路空間並非法外之地,網路資訊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未經權利人的同意,行為人隨意透過網路釋出他人不願被外界知曉的個人資訊,極有可能對他人心理健康造成干擾,甚至產生各類損失。因此,在人際交往中應倡導文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尊重彼此的隱私,不隨意談論、偷窺他人的隱私,在處理個人資訊時必須明確徵得權利人的同意。同時,也要

加強防範意識,不向別人洩露自己的秘密,注意自身資訊的保護。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九百九十八條

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編輯:

朱斐倩

策劃:何奎

審校:李翔

以案釋法|在百人微信群裡調侃他人隱私,是否構成侵權?

【來源: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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