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靜靜”有法律保障!

2022年6月5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正式實施,適用範圍更加全面、分類防控更加精準、政府責任更加明確,為“我想靜一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依法判決了一起

因噪音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並已執行完畢

2020年的某天,原告楊某在二樓的家中休息,忽然聽到一陣“嗡嗡”的噪聲。不堪其擾的楊某循著噪聲來到一樓,發現噪聲來自於自家樓下車庫裡一臺用於製冷的谷輪渦旋壓縮機。原來,一樓的車庫被鄰居陳某出租後改成了冷庫。

“我沒想到陳某居然會將車庫出租給別人擅自改為冷庫使用。冷庫使用的谷輪渦旋壓縮機等裝置在運轉時會發出聲音,還從不間斷,不僅影響樓上住戶的睡眠休息,孩子在家學習也難以集中注意力。我多次向居委會、物業管理部門反映投訴,但都沒能解決。”

2021年,經街道、社群居委會及物業等共同參與協商,楊某與陳某達成一致協議:陳某確保噪音影響達到生活居住區的分貝要求,晚上8時至次日早上8時,冷庫停止運營。經社群工作人員、物業人員再次協調,車庫安裝了定時開關以控制製冷裝置開啟時間。

此後,因冷庫運營其他時間段製冷裝置仍會發出聲音,楊某堅持要求拆除冷庫全部製冷裝置。經有關部門協調未果,楊某將鄰居陳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陳某拆除其車庫內的動力電源裝置及噪音裝置。

承辦法官在實地走訪後,瞭解到這間冷庫不僅產生噪音影響樓上居民的正常生活,其使用三相電源亦給小區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

鄞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陳某擅自改變其車庫使用用途,出租給他人改造成冷庫經營謀利,不僅違反了該社群《獨立汽車庫使用權轉讓協議》的約定,也違反了有關車庫管理規定,並給樓上住戶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干擾,依法判決陳某拆除其車庫內的製冷裝置(包括谷輪渦旋壓縮機等)。

同時,法院向供電公司傳送《司法建議函》,建議對陳某擅自改變用電申請用途的行為予以查處並制止。

目前,在執行法官的現場監督下,該車庫內的製冷裝置已拆除完畢。承辦法官電話回訪時,楊某稱其樓下車庫內的三相電源也已拆除,困擾多年的噪音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結語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即對噪聲汙染、水汙染等作了禁止性規定。

2022年6月5日,新噪聲汙染防治法正式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資訊、參與和監督噪聲汙染防治的權利。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汙染。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淨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裝置等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汙染的裝置、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等,應當採取最佳化佈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汙染。”

噪聲汙染已成為世界公害之一,從2003年開始,每年的4月16日正式確定為“世界噪音日”。近年來,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因噪聲等不可量物侵害所導致的糾紛頻頻發生。本案中原、被告是相鄰關係人,車庫改造成冷庫併發出噪聲,已影響相鄰居民的日常生活,構成相鄰汙染妨害。此案的判決,有利於引導社會公眾在生活和生產經營中避免和減少對周圍聲環境造成妨害,切實有效維護群眾的“安寧權”。

延伸閱讀:

噪聲汙染防治法聚焦噪聲擾民難題

說到一部法律施行,老百姓首先關心的問題是“這對我的生活有什麼影響”。聚焦解決噪聲擾民難題,正是新噪聲汙染防治法的一大亮點。

噪聲汙染防治法在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分別對工業噪聲汙染防治、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交通運輸噪聲汙染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對於關注度非常高的廣場舞噪聲擾民問題,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汙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採取設定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

對於酒吧等商業場所噪聲擾民問題,噪聲汙染防治法明確要求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汙染,並且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持續反覆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對於機動車轟鳴“炸街”擾民問題,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的消聲器和喇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汙染。使用機動車音響器材,應當控制音量,防止噪聲汙染。機動車應當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效能良好,防止噪聲汙染。”

還有對於日前舉行的高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舉行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可以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綜合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