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勳:中國古代“富民社會”的形成及其歷史地位

內容提要

:唐宋以來,伴隨社會經濟的發展,一個擁有財富和良好文化教育的新的社會階層崛起。這就是“富民”階層。“富民”階層一經崛起,迅速成為社會的中間層和穩定層,極大地改變了唐宋社會的階級關係、經濟關係,以及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使整個社會呈現出流動性、市場化和平民化的顯著特徵,從而使唐宋社會有別於漢唐的“豪民社會”。“富民社會”的形成,使古代社會形成了從先秦的“部族社會”到漢唐的“豪民社會”,再到唐宋以來的“富民社會”,並最終向近代“市民社會”演進的完整過程。

關鍵詞

:唐宋;富民階層;社會變革

自唐宋特別是宋代,曆元、明,直至清代,有關“富民”的記載大量出現。“富民”又稱“富室”、“富戶”、“富家”、“富人”、“富姓”、“多貲之家”;某些情況下還可稱“大姓”、“右族”、“望族”、“豪富”、“豪門”、“豪族”等。從唐宋以來幾朝的史料記載來看,雖然“富民”既包括部分靠工商業致富的人,如唐代富商王元寶等人就被時人稱為“富民”,但更主要的是鄉村中靠土地經營致富的人。宋人蘇洵在講到富民之家的經營時說:“周之時,用井田,井田廢,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資於富民,富民之家地大業廣,阡陌連線,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以奴僕,安坐四顧,指麾於其間;而役屬之民,夏為之耨,秋為之獲,無有一人違其節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富強,耕者日食其半以至於窮餓而無告。”[1]表明靠土地經營致富的富民是很多的。現在的問題是:富民的出現,究竟是一種偶然的社會經濟現象,還是反映著社會的重大變遷?據宋人蘇轍說,早在北宋之世,“惟州縣之間,隨其大小,皆有富民。”[2]可見,他們已人數眾多,分佈廣泛,它的出現具有著普遍性。

對於社會上這些新出現的“富民”,當時人是將其作為一個單獨的社會群體來看待的。唐代,玄宗年間的詔書說:“如聞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恣行吞併,莫懼章程。”[3]這裡,詔書中將“王公百官”與“富豪之家”分開來表述,顯然是把他們作為兩個不同的社會群體來對待。這種情況,宋代亦然。呂祖謙的《薛常州墓誌銘》有一段記載,說:“(薛)公諱季宣,字士龍,……公念除盜上策莫如聯保甲;疆陲有事,唯素整者可不亂。乃訪求河北、陝右弓箭手保甲法及淮西劉綱保伍,要束討論甚具。會要伍民之令,乃出其法行之。五家為保,二保為甲,六甲為隊,因地形便合為總,不以鄉為限,總首、副總首領焉。官族、士族、富族皆附。”[4]“富族”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富民”。呂祖謙將之與“官族”、“士族”相對加以表述,足證“富民”就是當時一個具有很強獨立性的社會階層。又,南宋孝宗乾道時,朝廷在兩浙路和江東路收糴糧米,標準為“官戶、富戶管田一萬畝,出糶米二千五百萬石”,結果收糴到糧米“兩浙三十五萬四千三百餘石”,“江東三萬四千四百八十餘石”[5]官府在推行一些政策時,也特別將“富民”作為一個與“官戶”相對的社會階層,更足見其獨立性之強。吳自牧在說到南宋杭州的人口時,也是將“官戶”和“富民”區別開來的。《夢粱錄》卷16《米鋪》說:“杭州人煙稠密,城內外不下數十萬戶,百十萬口。每日街市食米,除府第、官舍、宅舍、富室,及諸司有該俸人外,細民所食,每日城內外不下一二千餘石,皆需之鋪家。”正因為富民與官僚是兩個不同的社會群體,所以,馬端臨在述及歷代田賦之制的變化時說:自從商鞅廢除井田制以來,“田既為庶人所擅,然亦為富者、貴者可得之。富者有貲可以買田,貴者有力可以佔田,而耕田之夫率屬役富貴者矣。”[6]馬氏在這裡將社會財富的佔有者分為“富者”與“貴者”,既是對歷史發展的總結,更是對宋代社會的高度概括。這裡,他不僅指出了“富者”與“貴者”是一個完全不同的社會階層,而且說明了“富者”佔有土地的方式主要為經濟手段而非特權。這顯然與魏晉南北朝以來的門閥士族不同,而且也與宋代以降的官戶、形勢戶不一樣,實為一個新興社會階層。

作為一個新的社會階層,富民的出現有其必然性。這個必然性,就是蘇轍講到的“物之不齊,物之情也”[7]。也就是說,富民是社會貧富分化的結果。宋代社會中,鄉村戶分一、二、三、四、五等,與近現代社會中劃分階級時的地主、富農、中農、貧農、僱農序列基本相似。富民主要為鄉村中的上三等戶,可見它是鄉村中經濟關係和階級關係變化的結果。由於社會貧富分化處於經常狀態,所以,對單個富民來說,地位不太穩定,但由於在有的富民衰敗時,又有人上升為富民,因此,作為一個階層,富民又是穩定的。這正是這個階層長期保持活力的根本所在。

顧名思義,“富民”是佔有財富的人。但是,富民又與財富佔有者不同。因為,財富佔有者中還包括那些依靠特權佔有財富的人。就富民來說,它所擁有的只有財富,而沒有任何特權。宋人曾說:富民“雖田連阡陌,家資鉅萬,亦只與耕種負販者同是一等齊民”。[8]表明富民沒有特權,只是平民。明清時期的人又說:“夫所謂富民者,制田裡,供賦稅,給徭役者也。”[9]表明富民不能象官僚階層那樣擁有免稅權,相反是國家賦役的主要承擔者。當時,這個新興階層,為了取得應有的社會地位,博取“士”的身份,非常重視文化教育,並把它看成是安身立家的根基。據孫光憲《北夢瑣言》卷3《不肖子三變》記載,唐宋之際的人在總結富民之家不肖之子破家敗業的情況時曾說:不肖之子破家敗業,第一步是變為蝗蟲,言其出賣田地,猶蝗蟲食稼也:第二步是變為蠹蟲,言其出賣家藏之書,猶蠹蟲食書也;第三步是變為大蟲,言其賣人,猶虎蛇之食人也。這可以說是富民之家衰敗的三部曲。它道出了富民家庭的根基與特徵。作為富民家庭,維持其家道不敗,一靠財富,二靠文化教育。

長期以來,學術界一直重視唐宋以來社會變遷的研究。在唐宋社會變遷的研究中,美國學者包弼德在《斯文:唐宋思想的轉型》一書中指出,由唐至宋,社會的一大重要變遷就是形成了一個“地方精英”階層,提出了“地方精英”的概念。而在明清社會變遷的研究中,很早以來,中外學者就注意到了“士紳”的形成,提出了“士紳社會”的概念。這對唐宋以來社會變遷的研究產生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只要我們對本文中所提到的“富民”階層展開深入研究,就不難發現,不論是唐宋的“地方精英”還是明清的“士紳”,都是在富民形成的基礎上出現的。富民是宋代“地方精英”和明代“士紳”的基礎,富民的歷史特徵決定著“地方精英”和“士紳”階層的特徵及發展變化。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研究“富民”比研究“地方精英”和“士紳”更為重要。因此,我們不能滿足於對“地方精英”和“士紳社會”的研究,有必要進入到一個更深的層面,研究作為其社會基礎的“富民”。

伴隨著“富民”階層的崛起,唐宋社會的整體結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其中,最為重要的方面就是契約租佃制發展起來併成為占主導地位的生產關係。對此,學術界已作了較充分的論述。這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富民”階層的崛起,導致其成為社會財富尤其是土地的主要佔有者,這就為契約租佃關係的最終確立奠定了基礎。因為,“富民”雖然富,但他們與貧者同屬一個等級。宋人胡宏就說:“主戶之於客戶,皆齊民。”[10]再者,“富民”沒有特權,他們所有的主要是財富。這就決定了他們不能抑良為賤,不能靠超經濟強制去剝削耕種者,而只能主要透過租佃契約實現對耕種者的剝削。所以,“富民”的主要經營方式即是契約租佃關係。楊萬里《誠齋集》卷63《與虞彬甫右相書》記載:

某之裡中有富人焉,其田之以頃計者萬焉,其貨以舟計者千焉。其所以富者,不以己為主,而以人為之也。他日或說之曰:子知所以居其富矣,未知所以運其富也。子之田萬頃,而田之入者歲五千;子之貨千舟,而舟之入者歲五百,則子之利不全於主而分於客也。富人者於是盡取其田與舟,自耕且自商焉,不三年而貧。何昔之分而富,今之全而貧哉?其入昔廣而今隘,其出者昔省而今費也。

楊萬里講這段話的目的是,意在闡明“且今天下之理豈有盡廢於人而併為於身哉”的道理,反對統治者的強徵廣掠、竭澤而漁。這裡,他以富民的租佃經營為例,可見,對於富民來說,採取租佃經營是社會上的常識。在這段話中,他講到,富人將田“分於客”即採取租佃制經營,其家“居其富”,而自耕則“不三年而貧”,兩種經營方式,兩種制度安排,結果迥然不同。何以如此?楊氏說,原因在於,“其入昔廣而今隘,其出者昔省而今費也”。不過,這僅是表面的現象,從根本上來說,是這個富人違背了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律和要求,沒有選擇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所以必然造成利益來源的萎縮和開支的增大。這生動地說明,契約租佃制是當時最佳的制度選擇和制度安排。

在契約租佃制生產關係下,“富民”的作用空前地顯現出來。南宋的葉適對富民的重要性作了最全面的闡述。他指出:“富人者,州縣之本,上下之所賴也。”具體而言,對“上”來說,“富人為天子養小民,又供上用,雖厚取贏以自封殖,計其勤勞亦略相當矣。”也就是說,富民透過佔有土地,既提供土地給貧民耕種而使貧民得以生存,同時又為國家提供賦稅;對“下”來說,“小民之無田者,假田於富人;得田而無為耕,藉資於富人;歲時有急,求於富人;有甚者,庸作奴婢,歸於富人;遊手末作,俳優伎藝,傳食於富人。而又上當官輸,雜出無數,吏常有非時之責無以應上命,常取具於富人。”[11]也就是說,富民在底層社會起到了一種中心的作用。離開富民,社會經濟很難正常執行。在這點上,朱熹雖然沒有全面闡述富民的社會作用,但也認識到了富民是社會經濟關係的核心。他說:“鄉村小民,其間多是無田之家,須就田主討田耕作,每至耕種耘田時節,又就田主生借穀米,及至終冬成熟,方始一併填還。佃戶既賴田主給佃生藉以養家活口,田主亦借佃客耕田納租以供贍家計,二者相須,方能存立。今仰人戶遞相告誡,佃戶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撓虐佃戶。”[12]朱熹與葉適,在政見、思想、學術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甚至相反,但他們都看到了富民的這種作用,說明富民這股力量在社會中已不可忽視。

與此同時,“富民”成為了國家統治的重要基礎。這突出地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富民”是國家賦稅和財富的主要來源。眾所周知,伴隨著建中兩稅法的推行,國家賦稅的徵收已從按人丁徵稅的體制轉變到按財富徵稅的體制上來,“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已經成為國家最主要的計稅原則。

由此而來,“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13],那些佔有財富又沒有免稅特權的財富佔有者就成為國家賦稅最主要的繳納人。故趙宋開國,宋太祖即說:“富室連我阡陌,為國守財爾。緩急盜賊竊發,邊境擾動,兼併之財樂於輸納,皆我之物。”[14]宋代的史料在談到國家賦稅的來源時,也每每言及“歲常科配,皆出富室。”[15]另一方面,“富民”是國家對鄉村實施統治的重要力量。中唐以來,傳統社會的鄉里制度逐漸發生變革,擔任基層社會頭目的人再也不屬於“官”的範疇,而逐漸變成一種職役負擔。進入宋代,統治者行衙前、里正之制。據《文獻通考》的記載:“國初,循舊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戶長、耆書手,以課督賦稅;耆長、弓手、壯丁,以逐捕盜賊;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以奔走驅使。在縣曹司至押錄,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侯、搯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差充。”[16]但從宋代充當衙前、里正的人來看,基本上都是社會中的富民。宋太宗淳化五年詔令:“兩京、諸道州府軍監管內縣,自今每歲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戶充里正,第二等戶充戶長,不得冒名應役。”[17]之後,隨著形勢的發展,雖然統治者曾調整了衙前、里正的職責,對應役人戶的戶等要求也有所放寬,但仍然規定需四等以上人戶承擔。如熙寧年間推行募役制時,就規定應募戶長者的標準,須是鄉村民戶中第四等以上“有人丁物力者”[18]。而在此前後所推行的保甲制,也對擔任相應職事人員的標準作了規定,充任小保長鬚是主戶中“有才幹、心力者”,充任大保長鬚是主戶中“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充任保正副者須是主戶中的“最有行止、心力材勇為眾所伏及物力最高者”[19]。這種情況,到南宋皆然。南宋中興後的保甲制,“保正副:十大保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內通選才勇物力最高二(入)[人]充應,主一都盜賊、煙火之事。大保長一年替,保正、小保長二年替,戶長催一都人戶夏秋二稅,大保長願兼戶長者,輸催納稅租,一稅一替,欠數者後料人催。”[20]即使到了明代,統治者推行糧長制,而充當糧長者,也完全是富民。日本學者柳田節子曾經指出:戶等在宋代不僅與兩稅、職役有關,而且舉凡很多重要經濟活動,都與戶等問題緊密地聯絡在一起,“宋王朝對農民的統治是以戶等為媒介而實現”[21]。這說明,至遲到了宋代,富民作為國家對鄉村實施控制的主要力量這樣一種統治格局已基本穩定下來。

十分清楚,在唐宋以來的社會中,富民已成為社會經濟關係和階級關係的中心,成為社會的中間層和穩定層,成為社會的中堅力量。北宋人蘇轍說:富家大姓,“州縣賴之以為強,國家恃之以為固,非所當擾,亦非所當去也。”[22]表明其重要地位已難以動搖。有鑑於此,我們主張將唐宋社會乃至以後的元、明、清社會稱之為“富民社會”。

法國學者謝和耐在《蒙元入侵前夜的日常生活》一書中指出,11至13世紀社會的總體結構發生了重要變化。這個變化就是在上層精英與民眾集團之間,形成了一個極其活躍的階層,即商人階層。他說:

從11至13世紀,由於新的勢力在起作用,社會的總體結構逐漸發生變化。在上層精英和民眾集團之間,一個極不相同又極其活躍的階層出現了,並開始佔據愈益重要的地位。這個階層就是商人。與此同時,在一個貨幣經濟日益推廣的社會中,貧富之間的懸殊對立變得空前尖銳,而在當時的社會結構中,又只有兩類制度性因子:城市中的精英集團和鄉村中的一般大眾。因此,13世紀的比以前要複雜得多。……在宋代時期,從11世紀到13世紀,新的勢力慢慢地削弱了社會的基礎,卻又未能把它引向新的形態。到了最後,這些勢力實際上在統治精英和財主們之間造成了一種利益上的勾結,從而大大改變了士大夫的本性。從這個意義上講,在宋代時期尤其是在13世紀,透出了近代的曙光。[23]

從我們的觀點來看,這個中間層並非商人,而是“富民”。這個階層上通官府,下聯百姓。當時,作為社會的中間階層,富民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具體說來,在唐宋以來的社會中,鄉村社會經濟關係和階級關係的發展變化、國家對鄉村的控制、鄉村社會的內在發展動力與農村經濟的發展、鄉村文化教育的發展與興盛、宋代衙前里正和明代糧長制的出現、宋代“地方精英”階層和明清“士紳社會”的形成乃至宗族勢力的發展,以及諸如明代蘇松地區重賦這些特殊的經濟現象,實際上都與富民階層有關。這些變化與富民階層的產生與發展互為因果,共同推動著唐宋以來社會的變革。因此,“富民社會”的形成,它反映的是唐宋社會整體性的結構變遷,而不是社會某一方面的變化和發展。換言之,我們說“富民社會”是隨著富民階層的產生而形成的,這並不等於我們完全忽視其它因素對它形成的影響。事實上,富民階層形成後,帶給社會以極大的影響,在這種影響下,社會發生了從經濟關係到國家制度以及思想價值觀念的一系列變化,而這些變化又反過來進一步推動著“富民社會”的形成和發展。因此,“富民社會”是在唐宋以來社會的整體變革中形成的。

上面主要根據唐宋時期的史料,對唐宋社會富民階層的崛起以及所引發的社會的深刻變化進行了扼要分析。事實上,到明清時期,富民階層仍然在起著這樣重要的作用。明人錢士升說:

江南士民富家數畝以對,大率以百計者十之六七,千計者十之三四,以萬計者千百中一二耳。江南如此,他省可知。……凡富家必有莊田,有莊田必有佃戶,佃戶力田完租,以便富家辦納糧稅,而因收其餘以養人口。至於穡事方興,青苗不接之際,則富家每出母錢以貸之,而商賈之擁厚資者亦以質庫應民之急。且富家之用物也宏,凡養生、送死、賓客、遊觀之費,百工力役皆仰給焉,則是富家者固窮民衣食之源也。不寧惟是,地方水旱則有司檄令出錢,儲粟平價均糶,以濟饑荒;一遇寇警,則令集莊客,繕器械,以助城守捍禦之用。即今日因糧輸餉,富家居多。故富家者,非獨小民倚命,亦國家元氣所關也。[24]

王夫之也強調:“大賈、富民者,國之司命也。”[25]明代,陳邦瞻在編撰《宋史紀事本末》時指出:“宇宙風氣,其變之大者三:鴻荒一變而為唐虞,以至於周,七國為極;再變而為漢,以至於唐,五季為極;宋其三變,而吾未睹其極也。”按照他的看法,宋代以來形成的新的社會,到明代還在繼續發展,並未達到它的頂點。這是我們將唐宋至明清的社會看成一個完整的“富民社會”的重要原因。

歷中唐、宋、元、明、清幾朝的“富民社會”,具有自己鮮明的特徵。正是這些特徵,使唐宋以來的社會具有與前此的漢唐社會不同的歷史發展。

首先是流動性。關於唐宋社會的流動,近一二十年來,逐漸受到學者的關注。早在上世紀80年代末,張邦煒先生就發表了《兩宋時期的社會流動》[26]一文。他在文中指出:兩宋與前代相比,呈現出明顯的社會流動傾向。這種社會流動,具體說來,就是:(一)政治上:“賤不必不貴”;(二)經濟上:“貧不必不富”;(三)職業上:“士多出於商”。近幾年,北京大學古代史研究中心開展了更大規模的對宋代社會流動的研究。概括起來講,兩宋的社會流動既有各類人群在地域空間上的流動,但更主要的則是社會階層的流動以及由此引起的新的社會分層。這主要表現在:第一,形成了新的社會階層。這些新的社會階層,出現了以財富和職業來界定的明顯特徵。上面提到的富民階層和下面將要提到的官僚階層,都具有這樣的特點。富民階層的崛起,本身就是社會分層最重要的結果。有一種觀點認為,唐宋時期,地主階級內部並沒有出現重要的階層性變化。但從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到,地主階級內部的階層性變化確實已經發生。第二,形成了一系列新的職業群體。反映在國家戶籍制度和社會生活中,就是出現了諸如“鄉村戶”、“坊郭戶”、“鹽戶”、“茶戶”、“花戶”、“行戶”等大批新的名詞。這既預示著唐宋社會經濟發展的變化,也反映著社會關係主要是經濟關係的變化[27]。第三,兼業現象十分突出。這其中,既有小農兼業小工、小商的情況[28],又有官僚階層兼營工商業的情況,還有工商業者廣置田產兼事農業的情況。對於唐宋社會中小農、小工、小商的三位一體和官吏的經商,儘管我們可以從不同的方面對其原因作深入分析,但不可忽視的是,它們都與社會流動有關。這種兼業現象的日趨普遍,打破了“士之子恆為士、農之子恆為農、工之子恆為工、商之子恆為商”的社會結構,既是生產資料、社會資本、勞動力的最佳化配置,又是對傳統社會結構的衝擊和對等級制度的瓦解,從而使唐宋社會更具活力。唐宋時期特別是宋代,由於周邊民族關係的變化,雖然中原王朝與周邊少數民族政權的戰爭不斷,但社會仍然達到了一個新的文明高度,這顯然與當時的社會流動有著緊密的關係。

其次是市場化趨向。“富民社會”的形成,是建立在社會生產力的大發展和商品經濟的大發展基礎上的。方行先生在分析傳統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時,指出漢唐商品經濟的發展主要是國家財政的拉動,唐宋商品經濟的發展主要是地主階級消費的拉動[29]。這是很富啟發性的。愚見以為,唐宋以來,地主階級的消費之所以能成為商品經濟發展的主要拉動力,關鍵就在於“富民社會”的這種社會結構。當時,隨著商品經濟的大發展,市場在社會中發揮了更加廣泛和深刻的歷史作用。在唐宋社會,隨著商品經濟的巨大發展,國家專賣制度從原來的直接專賣制轉變為間接專賣制;國家財政的徵收,開始出現許多諸如入中、預買、和買等市場化的運作手段,貨幣在財政收入中所佔份額越來越大;在宋王朝的民族政策中,趙宋朝廷一改過去單純的羈糜之道,大膽運用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形成“以互市為中心”的新的民族政策體系。所有這些,無不反映了市場作用的增強,同時也使唐宋社會呈現出明顯的市場化趨勢。對此,我們只有將其置於“富民社會”的歷史大背景下,才能得到深入的認識。

進一步來看,唐宋社會的市場化趨向還反映在: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場作用的增強,整個社會從原來的注重公平轉向注重效率。謝元魯指出:

唐宋之際及進入宋代之後,對經濟領域效率的注重逐漸取代了平等。宋代經濟效率的提高,包括土地產權逐步由國家平均分配土地的均田制向土地私有轉換,出現了產權的明晰化趨勢,國家權力對某些新興經濟領域控制相對薄弱。此外,制度和組織建立、變遷和執行所產生的社會交易成本也逐步降低,表現在社會商業信用的新體系逐漸形成與逐步完善化。例如在金融貨幣業方面,唐代後期,長安、揚州等商業發達城市中,豪商巨賈為便利貨幣的存取,已出現了許多專營錢幣存取與貸出的金融機構櫃坊,官吏豪商在櫃坊中存錢,少則數萬貫,多則至數百萬貫。除了上述唐宋之際出現的錢幣匯兌外,北宋時紙幣交子的產生,正是社會商業信用建立的集中體現。紙幣的出現,是社會交易成本降低的重要例證。其次是宋王朝對於新興產業部門的國家控制力逐步鬆弛。在工商業等流動性大,難以控制的領域開始出現經濟效率方面的突破。[30]

根據他在另一篇論文——《對唐宋社會經濟制度變遷的再思考》[31]一文中的論述,這種由注重公平向注重效率的轉變,實際上應是市場成長並對社會經濟作用不斷加強的一個過程。因為,市場經濟講求的是效率。順便指出,他認為唐宋社會在經濟方面經歷了從注重公平到注重效率轉化的同時,政治制度方面則與此相反,經歷了從注重效率向注重公平的轉變。這種看法頗值商討。他認為,科舉制的出現是社會從注重效率轉向注重公平的典型反映。而事實上,正如接下來即將論述到的,科舉制的出現,是唐宋社會發展呈現出平民化趨向的重要反映,並不表明由重效率向重公平的轉化。

再次是平民化趨向。商品和貨幣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經濟的巨大發展,必然使“富民社會”下平民的作用增強。那些只有社會財富而沒有社會特權的富民階層的興起及其活動於歷史舞臺,應是平民歷史作用的集中顯現。同樣的道理,兩宋農民戰爭提出“均貧富、等貴賤”的口號,也是處於社會下層的農民階級作用增強的反映。對於唐宋社會的平民化趨向,過去,學者們已從市井文化(平民文化)興起的角度給予了論述。其實,唐宋社會平民化趨向最典型的還是表現在政治方面。這除了上面提及的“富民”階層的崛起和農民戰爭的口號外,最突出的就是科舉制的出現。所謂科舉制,簡單地說,就是“開科取士”。在這種制度下,不論是哪一個社會階層,只要透過科舉考試考取功名,就能夠躋身官僚階層。這其中,雖然讀書應舉直接與經濟力量和家庭背景有關,相較而言社會下層的平民或貧民處於不利的地位,但畢竟給了下層平民或貧民一線機會和希望。事實上,在唐宋社會特別是宋代,那些一貧如洗、處於社會低層的人,透過科舉而進入官僚階層者,也不乏其人。這樣的選官制度,與魏晉南北朝時期那種“士庶天隔”的九品中正制有著天然的不同,是歷史的一大進步。由此我們也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結論,那就是:科舉制是適應“富民社會”發展需要的選官制度。以往,我們片面地強調科舉制是維護大地主統治階級的政治制度,對歷史的發展產生了極其嚴重的消極影響,但如果放在“富民社會”形成和發展的歷史背景下,看來還值得我們加以重新認識。

對於具有這樣鮮明特徵的“富民社會”,究竟在歷史發展中具有什麼樣的地位呢?這需要放在傳統社會的演變程序中加以認識。傳統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是,社會始終處於不斷的變革之中。這種變革,賦予了傳統社會強大的生命力,而這也正是中華文明源遠流長、經久不衰的根本所在。傳統社會的變革,使傳統社會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發展特徵。

上古三代,過去因古史分期討論,學術界將其分成兩個階段。其實,這是歷史發展中的一個完整階段。對此業師李埏先生已作了精闢的分析[32]。那麼,這一時期的社會究竟是何社會呢?愚見以為,必須看它的社會基本細胞。我們知道,自家庭產生以來,個體家庭就是社會的基本單位。但是,在上古三代的時候,個體小農家庭是被整合在村社和部族之中的。這時,小農僅只是社會中的基本生活單位,而不是社會的基本生產單位和經濟單位。這種情形,如同上個世紀80年代生產隊體制下的情況。在生產隊體制下,小農家庭是依附於生產隊的,它是社會的基本生活單位,但生產單位和經濟單位卻是生產隊。此時,作為社會的基本生產單位和經濟單位,乃是一個個的村社、一個個的部族。《周禮》在記載西周的市場時曾說:“朝市,朝時而市,商賈為主;大市,日仄而市,百族為主;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為主。”對於這裡的“百族”,過去學者們都釋為“老百姓”。其實這是不正確的。它正確的含義應是“許許多多的部族”。可見,在這個時期,部族還是交換的主體,同時也是社會最基本的單位和細胞。基於此,我同意不少學者的看法,主張將上古三代稱之為“部族社會”。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的社會生產力得到巨大發展。作為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標誌,一是鐵製生產工具的普遍使用;二是牛耕技術的產生。這兩項今天看起來並不起眼的生產技術,在當時卻引起了社會巨大的變化。它們的產生和發展,極大地提高了小農家庭的生產能力,這就使個體小農家庭從村社的束縛中解放出來成為了可能。原來在木製生產工具和青銅生產工具的條件下,單靠一家一戶的個體小農家庭,很難實現對土地的大規模墾殖和水利的興修。這決定了個體小農家庭必須聯合在一起,才能有效地開展生產。所以,在春秋以前,雖然已經有個體小農家庭,但這時的個體小農家庭僅只是社會的一個基本生活單位,還不是社會基本的生產單位和經濟單位。因為,在這個時候,個體小農被整合在村社之中,村社才是基本的生產單位和經濟單位。然而,隨著鐵製生產工具的產生和牛耕的推廣,個體小農的生產發展能力大增,於是乎,個體小農紛紛從村社的束縛中解放出來,既成為社會最基本的生活單位,同時又成為社會最基本的經濟單位和生產單位,獲得三者的統一。眾所周知,小農經濟是一種富於分化性的經濟。在當時商品經濟發展的衝擊下,“編戶齊民”發生了迅速的分化。一部分淪為貧者,另一部分則成為社會上的富者。這些富者,憑藉自己的財力,“下者傾鄉,中者傾縣,上者傾郡”,逐漸演變為“豪民”。之後,這些豪民又從控制基層的選官權開始,進而控制整個社會的政治權力,最終演變為門閥士族。日本學者谷川道雄曾將漢晉南北朝時期的社會稱為“豪族共同體”。我認為這是準確的。不過,從與後來的“富民”相對應的角度,我主張稱之為“豪民社會”。

唐宋時期,在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更高程度的發展基礎上,傳統社會又經歷了一次重大的變化。隨著社會分層的加劇,一批富民乘勢而起,形成了“富民社會”。當時,這些社會上的富有者之所以未能如漢唐間的富有者那樣演變為“豪民”,根本的原因當在於社會流動。也就是說,漢唐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衰落,社會基本處於不流動狀態。這種不流動,使富有者能夠長期據有很高的社會地位並長期把持政權;而唐宋時期,社會流動的發展,則使這種情況難以出現。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在於,隨著社會流動,形成一個龐大的官僚階層,隨之而來,當官為吏成為一種可以流動的職業,而不能形成漢唐間具有穩定性的世襲門閥。因此,同樣是基於商品經濟發展下的編戶齊民兩極分化,漢唐形成了“豪民社會”,而唐宋則形成了“富民社會”。唐宋之後,曆元、明、清時期,富民一直是社會經濟關係和階級關係的核心。所以,我主張將唐宋至明清的傳統社會稱之為“富民社會”。

“富民社會”之後,從理論上說,隨著商品經濟更高程度的發展,市民階層逐漸壯大,社會將進入“市民社會”。但具體就歷史的發展而言,明清時期是否已經形成一個市民階層還是值得慎重研究的大問題。我總覺得,明清時期主要還是一個“富民社會”,市民尚未能形成一個社會階層。在研究資本主義萌芽問題時,很多學者將“富民”與“市民”混淆起來,這應是研究中的一個重要不足之處。由於我們將富民看成為市民,故而就必須找出資本主義萌芽,從而也就必須找出啟蒙思想家。

將“富民社會”置於傳統社會這樣一個發展演變的歷史過程中來看,顯然,“富民社會”上承漢唐的“豪民社會”,下啟近代的“市民社會”,是傳統社會中一個極為重要的承上啟下的歷史階段。這個階段,不僅奠定了唐宋乃至元、明、清幾代的社會結構,而且由於它下啟近代,同時也直接影響到近代社會的發展與變化。前面說到,宋代形成的五等戶制與我國20世紀中期前後劃分階級的序列頗為相同,就是最典型的例證。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研究富民社會,就不僅只是唐宋史、明清史研究的重大課題,更是重新認識傳統社會發展與變遷的重大課題。

回顧過去我們對傳統社會的研究,我們知道,漢唐時期,大家已經充分注意到“豪民”這個階層的興起,而在近代,大家已經注意到“市民”階層的興起。那麼,從漢唐到近代中間到底是一個什麼情況?依據本文的論述,這是一個“富民社會”。我認為,對於傳統社會來講,編戶齊民的演變,是社會發展的一個基礎,也就是說,我們不弄清楚編戶齊民的演進、變化和發展,就不可能準確地把握傳統社會。從我們國家古代社會編戶齊民的演進變化來看,它經歷了從上古三代部族社會解放出來的過程,爾後又經歷了從“豪民”到“富民”再到“市民”的演變。隨之而來,社會也經歷了從“部族社會”到“豪民社會”再到“富民社會”並朝著“市民社會”方向發展的變遷過程。這是我們基於“富民社會”的研究,得出的一個關於傳統社會發展與變遷主線和體系的基本結論。同時,我們還必須強調,就像不解剖、不理解“豪民”就不能解構整個漢唐社會、不研究“市民”就不能解構近代社會一樣,我們不研究清楚“富民”,就不能解構唐宋以來的社會。過去,我們在傳統社會的研究中,發生這樣那樣的問題,研究突破不下去,或者在認識上發生誤差,這與沒有充分挖掘“富民”階層的重要性和深入研究“富民社會”有著密切的關係。所以,我們必須高度重視並大力開展“富民社會”的研究。

參考文獻

[1]蘇洵:《嘉祐集》卷5《田制》。

[2]蘇轍:《欒城集·三集》卷8《詩病五事》。

[3]《全唐文》卷33《禁官奪百姓口分永業田詔》。

[4]呂祖謙:《東萊集》卷10《薛常州墓誌銘》。

[5]《宋會要·食貨》63之26。

[6]《文獻通考》卷2《田賦二·歷代田賦之制》。

[7]蘇轍:《欒城集·三集》卷8《詩病五事》。

[8]黃震:《黃氏日鈔》卷78《又曉諭假手代筆榜》。

[9]《皇朝經世文編》卷34,張宸:《商屯議》。

[10]胡宏:《五峰集》卷2《與劉信叔書》。

[11]葉適:《水心別集》卷2《民事下》。

[12]朱熹:《朱文公文集》卷100《勸農文》。

[13]陸贄:《陸宣公集》卷22《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一條,論兩稅之弊須有釐革》。

[14]王明清:《揮麈錄·餘話》卷1。

[15]《宋會要輯稿·職官》55之41。

[16]《文獻通考》卷12《職役一》。

[17]《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5,淳化五年三月戊辰。

[18]陳傅良:《止齋先生文集》卷21《轉對論役法札子》。

[19]《宋會要輯稿·兵》2之5。

[20]《文獻通考》卷13《職役二》。

[21]柳田節子:《宋代鄉村的戶等制》,《日本學者研究史論著選譯》,中華書局1993年版。

[22]蘇轍:《欒城集·三集》卷8《詩病五事》。

[23](法)謝和耐:《蒙元入侵前夜的日常生活》,中譯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頁。

[24]錢士升:《定人心消亂萌疏》,載光緒《重修嘉善縣誌》卷31奏疏,光緒十八年刊本。

[25]《黃書》大正第六。

[26]刊《四川師範大學學報》1989年第2期。

[27]參閱王曾瑜先生《宋朝階級結構》。

[28]李曉:《論宋代的小農、小工、小商的三位一體化趨勢,《經濟史研究》2004年第1期。

[29]參見方行先生《封建經濟論稿》一書有關部分,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

[30]謝元魯:《唐宋制度變遷:平等與效率的歷史轉換》,唐史學會第九屆年會暨唐宋社會變遷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主要觀點曾以同名發表於《文史哲》2005年第1期。

[31]唐宋制度變遷學術研討會論文,廈門大學2003年。

[32]李埏:《夏、商、周——古代的一個歷史發展階段》,《思想戰線》1997年第6期。

作者/來源:考古研史

林文勳:中國古代“富民社會”的形成及其歷史地位

宣告:版權歸原創所有,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