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保甲法》有感

王安石《保甲法》有感

公元1070年,北宋熙寧三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此保甲法規定:鄉村住戶,每十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農閒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保甲法是五安石變法的最重要內容之一,目的就是與正規軍相參為用,節省國家軍費,把各地區人民按照保甲編制起來,穩定封建秩序。

從文史資料記載,王安石一生坦蕩磊落,堅持變法,全無私心,為大宋江山社稷,可謂殫精竭慮。變法本意雖好,但保甲法,卻讓普通民眾猶感不適,此法有利當權者奴役民眾,將普通百姓牢牢困死在土地上。後世鄉間保長、治安聯防隊,多效仿此法。

保長,在舊社會,是一個實足的貶意詞,是統治階層,遍佈鄉間的爪牙,負責一方治安,抓丁攤捐,魚肉鄉里。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舊社會保長之所以長期存在,側面說明這是一項行之有效的制度。記得有一段時間,為緩解縣鄉警力不足,國家出臺了組建治安聯防隊的檔案。治安聯防隊,是一種群眾性的自防、自治組織,是預防、制止、打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組織。夜間在各村鎮間巡邏,值勤,維護一方治安。政策出發點很好,但在實際執行中,出現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由於人員選拔管理不嚴,有的聯防隊混入地痞,遊手好閒之徒,時常發生故意傷人,勒索,打架鬥毆等不良事端,為鄉人所痛恨。

北宋保甲法,讓普通百姓苦不堪言,平日生產,閒時練兵,巡邏。兵器、飲食、衣服都要自備,稍有違抗,必遭重責。但此法對國家而言,則好處多多,保甲法改善了治安環境,保證了兵源,增強了北宋軍隊戰鬥力,減少了軍費開支,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民眾負擔。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判斷好壞,需要從利弊所佔比重考量。

對於企業,也是如此。一項新規章制度的頒佈,必然會觸及一部人的固有利益,這部分人,就成為新規章制度執行的最大阻力。執行,會有阻力,不執行,企業就會面臨生存壓力,相較於企業前途,犧牲一部分人利益,在所難免。當下,時常看到相關報道,企業為保持活力,超過一定年齡的老員工,就會被無情淘汰。這種行為,雖讓常人無法接受,但對企業來說,也是迫不得已而為之。哪個企業不想落一個好名聲,但相對於生存,這點好聲譽又算不上什麼了。“商人重利輕別離”,古今皆同。

王安石變法,目的是國富民強,但新法推行所遭受重重打擊,非常人所能承受。企業變革者亦如此,如不能大刀闊斧推行新政,革除舊弊,組織機構臃腫不堪的企業,早晚就會被時代所拋棄。做企業,想成事,就需要做當今的“王安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