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同樣擁有第一順位繼承權,這對原配妻子來說公平嗎?

確實,非婚生子女既可以繼承生父的個人遺產,又可以繼承生母的個人遺產,且在繼承順位上排在第一順位,繼承權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沒有任何區別。

非婚生子女同樣擁有第一順位繼承權,這對原配妻子來說公平嗎?

非婚生子女,字面意思是那些不是基於婚姻關係所生的子女,廣義上既包括養子女、繼子女,又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子女、非法同居或因通姦、強姦而生下的子女。

雖然所謂的“私生子”不是建立在合法婚姻關係上的產物,甚至其生父(母)可能因此觸犯了相關罪名,比如強姦罪、重婚罪等,但從血緣關係的角度來講,即便是“私生子女”,依然是父母的孩子,既然不能選擇出身,那麼其權利就與婚生子女是一模一樣的,比如同樣擁有受教育的權利、受生父生母保護的權利,當然也包括繼承權。

《民法典》第1071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非婚生子女同樣擁有第一順位繼承權,這對原配妻子來說公平嗎?

說到繼承權,“法定繼承”下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女、配偶和父母,而“子女”並未進行細分,而是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即只要是“子女”,第一順位繼承權的法律地位就成立。

事實上非婚生子女在繼承權上與婚生子女具有一樣的法律地位:

舉個例子,比如某男和某女結婚,婚後育有2子,但男子婚前有一個“私生子”;男子去世後,留下夫妻共同財產100萬,夫妻各50萬。

按照繼承順序和繼承順位的規定,男子的50萬遺產中,妻子、2個婚生子女和1個“私生子”,4人應當均分,即各12。5萬,不能因為其一是非婚生子女就剝奪他的繼承權,或者不分、少分,這是有違法律法規之規定的。

同樣,非婚生子女還可以從其生母(父)那裡繼承到遺產,即繼承權是雙向的。

非婚生子女同樣擁有第一順位繼承權,這對原配妻子來說公平嗎?

有人可能會說非婚生子女擁有第一順位繼承權對原配妻子來說極為不公平,明明是夫妻共同財產,憑什麼讓與原配妻子毫無血緣關係的“私生子”分去一部分呢?

情理上來講這種認識本身沒錯,完全可以理解,畢竟傳統認識中,“私生子”的出生本身就是個錯誤,甚至生父(母)可能伴隨著犯罪,比如強姦、非法同居、重婚罪等。

但是,換一個角度想,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對於子女而言,每一個人都無法選擇自己的出身,本質上他們是無辜的,甚至成長過程中遭受了周邊人不少的指指點點和非議,所承受的壓力和社會輿論遠比那些婚生子女要大

多。

但錯誤不是他們造成的,誰能選擇自己的出生呢?如果能選擇,估計他們也不會選擇以這種方式來到人世間。父母輩的錯誤不應當由他們來承擔,也就不能剝奪他們的相關權利,否則就是“雪上加霜”。

換個更直截了當的說法,生父或生母的過錯應該由他們自己承擔,該判強姦罪的判強姦、該判重婚罪的判重婚,但孩子的基本權利應得到充分保障,他們是無辜的。

非婚生子女同樣擁有第一順位繼承權,這對原配妻子來說公平嗎?

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權利,目的不是提倡或慫恿進行婚前生育或婚後出軌,這是違德違法的,肯定沒有提倡的意思。根本原因在於非婚生子女也是社會中的一員、是國家的公民之一,更是與生父和生母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不能選擇出身的他們更不應該被區別對待,否則才是最大的不公平。

當然了,並不是婚姻中的一方有不忠行為就得不到任何處罰,事實上除了可能會因強姦罪、重婚罪觸犯刑法受到應有的處罰之外,假設離婚,那麼這一方面屬於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方”,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酌情少分甚至不分。

非婚生子女同樣擁有第一順位繼承權,這對原配妻子來說公平嗎?

綜上,不止是繼承權方面,任何的權利,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都是一樣的,存在任何差別,這是法律層面的硬性規定。

具體到非婚生子女享有第一順位繼承權這件事,不應當從原配妻子“吃虧或賺便宜”的角度來考量問題,雖然原配妻子本身無過錯。而是應當從子女的角度來考慮問題,錯誤不是子女造成的,無論是從《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角度還是從保障個人基本權利的角度來說,他們都不應該被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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