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歲學生校園內墜入深井,不幸遇難,誰之過?

10月8日,陝西省西安市曲江第五小學組織一年級學生進行校園勞動實踐活動,不曾想在活動過程中,一學生掉進了沒有井蓋的深井,不治身亡。在感到惋惜的同時,我們也在想是什麼原因導致如此慘重的後果,誰又應當對該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深井為什麼沒有井蓋,是在施工過程中的深井?還是已修好的深井,被人拿走了井蓋,進而導致了危險的存在?

七歲學生校園內墜入深井,不幸遇難,誰之過?

事故地點

如果是施工方挖的深井,但是又沒有設定相應的警戒標誌,或者沒有設定防止掉入的安全措施,那麼,第一責任人肯定是施工單位。該施工單位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有可能構成安全生產事故罪。

類似的,如果案涉的深井不存在施工行為,而是有人故意拿走了井蓋,導致了危險源的存在,那麼,拿走井蓋的這個人,即是第一責任人,應當對於該名學生的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那學校有責任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滿八週歲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該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學校的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即即學校承擔責任不以存在過錯為前提,而沒有過錯則成為學校免除責任的方式。

本案中,遇難學生的年齡不滿8週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學校要證明自己盡到管理責任以及安全保障義務才能免責,這個舉證證明責任在於學校。

這個案件中,深井的存在不論是否涉及第三方,學校作為深井的業主單位,可以說沒有做任何防範措施,也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如果該事故的原因涉及第三方,則第三方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學校則承擔必要責任,如果該事故的發生,不存在第三方,則學校應當對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後,應當由相關部門應確定原因及責任人,並根據調查結果,對責任人員進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