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常年在外不顧家,6年僅向孩子支付5000多撫養費,妻子提家務補償2.5萬,法院判了!

“全職太太”或“家庭煮夫”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給付家務補償,能否獲得法律支援?

據廣西高院訊息,2021年6月,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依法維護了離婚時妻子理應獲得的家務補償權益。目前,雙方服判息訴,該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丈夫常年在外不顧家,妻子在家帶娃成被告

男方馬某與女方鍾某相識戀愛6年後,二人於2013年登記結婚,2014年二人婚生小孩出生。2016年,鍾某以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為由,曾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馬某離婚。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二人不準離婚。

2021年,馬某以夫妻雙方已分居6年,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將鍾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二人離婚,二人婚生小孩歸被告鍾某撫養。

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審判庭如期對案件進行了審理。庭審中,馬某自認與鍾某分居6年期間有出軌行為,面對其與鍾某名存實亡的夫妻關係,希望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小孩由鍾某撫養。

鍾某認為,馬某已自認出軌,其同意離婚,願意獨自攜帶撫養婚生小孩。但因雙方婚生小孩天生患疾,這些年來自己照顧小孩、操持家務付出太多,而馬某不僅長期對家裡的事不聞不顧,

6年中也僅向小孩支付了5000多元撫養費。為此,希望法院在准予二人離婚的基礎上,支援鍾某要求馬某支付精神損失費2.5萬、家務勞動補償2.5萬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自認存在婚內出軌行為,違背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亦是導致雙方離婚的主要原因,故法院酌情確定由馬某向鍾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10000元。庭審時,馬某認可鍾某在照顧小孩方面承擔了較多義務,故法院對鍾某要求馬某支付25000元補償的請求予以支援。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准予馬某、鍾某二人離婚,二人的婚生子由鍾某撫養,馬某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並向鍾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10000元、家務補償款25000元。案件宣判後,馬某、鍾某二人均表示服判息訴,均不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家務勞動雖有價,提請補償應合理

法官介紹,2021年1月1日新實施的《民法典》完善了離婚救濟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修改了原《婚姻法》第四十條中,關於離婚經濟補償只在約定財產製下使用的規定,從而使得婚姻中多付出的一方,在離婚時能夠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實際上仍屬於給付金錢的補償行為,所以一方在提出家務勞動經濟補償時,不僅需要對照家務勞動時間、投入家務勞動精力、家務勞動效益、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等綜合因素合理提出,而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適用:

一是不區分夫妻財產所有制型別一律適用,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對家庭負擔了更多的義務,均有權利在離婚時請求補償。

二是經濟補償請求以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為提前,這裡的家務勞動,除了《民法典》規定列舉的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三種情形外,還應包括為自己和家人最終消費所進行的準備食物、清理住所環境、整理衣物、購物等無酬家務勞動以及對家庭成員和家庭以外人員提供的無酬照料與幫助活動。

三是經濟補償需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但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其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是否行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四是經濟補償請求須在離婚時提出,如果雙方協議或判決離婚後,一方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丈夫6年來不顧家,妻子獨自照顧小孩、操持家務的實際情況,屬於婚姻期間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利益主體,故妻子在離婚時提出的家務勞動補償訴求獲得了法院的支援。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雖然法律將家務勞動由“無償”變成了“有償”,但並非是贊成將夫妻關係物質化,也非支援付出家務勞動過多一方在離婚時可以“漫天要價”,所以家務補償的訴求,仍需有理有據,合理要求,否則將很難得到法院支援。

丈夫常年在外不顧家,6年僅向孩子支付5000多撫養費,妻子提家務補償2.5萬,法院判了!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