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在古代並不是所有人成親都叫“圓房”,只有這種關係的才能叫

新郎新娘在中堂香案前行拜堂成親之禮,曰: 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對拜、跪拜畢,送新郎新娘入“洞房”,在司儀的安排下,行“坐帳、喝交杯酒、吃長生面”之禮。禮畢,在傳統意義上即視為正式結婚,受社會尊重和“法律”保護,叫明媒正娶。當日,設宴款待賓朋,盛行鬧房討喜;下午,新婚夫婦給長輩親眷行磕喜頭大禮;晚上,設席請親友街坊來家飲酒“送房”,調笑戲謔,歡洽至深夜,將新郎新娘送入洞房安歇。鬧房不分男女老幼,皆可笑鬧,稱娶媳婦“三天不分大小”。婚後三天,女方打發親人等接女兒回孃家,當天日落前送回,稱“接短趟”,或派親人到男家探視,稱“瞧親”。婚後滿月,女方接閨女回家,3白—9天送回,同時置備男家所需用品,如饅頭、鞋襪等,稱“

回門

”,禮節比較隆重。 貧窮人家無力舉辦婚事,一切從簡,也不為過。舊時送幼女到婆家養活的稱“童養媳”,夠結婚年齡完婚稱“並親”或“圓房”。童養媳只有圓房後才可與丈夫同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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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1]

,又稱“待年媳”“養媳”,就是由婆家養育女嬰、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結婚。舊時,童養媳在我國甚為流行。之所以盛行童養媳,原因就是當時的社會非常貧窮落後,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眾多的民眾因家境貧寒而娶不起兒媳婦,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他們就跑到外地抱養一個女孩來做童養媳,待長到十四、五歲時,就讓她同兒子“

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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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不婚,姑舅不還家,老少婚。《禮記》曰:“娶妻不取同姓。” “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反映出舊時婚姻的清規戒律。在不犯沖剋、禁忌的前提下,男女雙方包括家庭都感到滿意即行定婚。定婚後,男方選擇吉日,將寫有“敬求金諾”等字樣,有固定格式的紅紙貼連同聘禮送至女方家,稱“傳啟”,女方將寫有“謹遵臺命”和女子生辰八字之類字樣的紅紙帖回覆男家,稱“回啟”;回啟後,男方根據情況擇定嫁娶日期。舊時不同年齡(屬相)的女孩有固定的出嫁月份。舊婚俗重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現代主要體現是“婚姻自主,戀愛自由”,尊重男女雙方的自由選擇和情感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佈實施以後,政府提倡:戀愛自由,禁止包辦代替和買賣婚姻。男女雙方自願結合,履行法律手續,在戶口所在地政府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明書,視為合法夫妻。婚禮有按舊習俗操辦的,也有按新風尚舉行的,但主要體現文明、節儉、歡快和諧。 慶祝 祝彌 婦女生育第一胎嬰兒,丈夫於嬰兒出生後第6天帶紅雞蛋到岳父母家報喜:12天為“小滿月”,一般由嬰兒舅母帶饋贈品如米、面、雞蛋、紅糖。(現實有童車、兒童玩具)等,送給嬰兒,稱“送祝彌”。嬰兒滿月後接去外婆家叫“回姥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