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租房後,卻發現房東私自進入自己房間,可以要求退租嗎
浙江杭州,
女孩章某因為工作需要,在武某處租了一間公寓,租金一個月
2600
元,感覺房間也不錯,就選擇承租,但住了十幾天後,透過監控發現了怕人的一幕,便要求退租。
章某聯絡武某確認承租後,就簽了一年的合同,並且支付了三個月的租金及預交了水電費,住的也比較舒適。
因為章某一個女孩子,還是自己出租,會時不時的透過監控看一下自己的房間,有一天,章某看了自己的房價有人開啟,且房間燈也亮了。
章某立馬聯絡武某,說怎麼會有陌生人進自己的房間呢,武某回答說是大房東要修水管,但章某並不知道還有一個大房東有自己房間的鑰匙,越想卻越害怕。
於是,章某就聯絡大房東要求退租,而大房東說,出租給你的不是我,你要退租就自己聯絡二房東武某,和他去協商。
但武某不同意,說合同並未到期,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經過多次協商,同意章某自己去找下家出租,並經武某稽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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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房東進入章某房間,侵犯了章某的什麼權利?
首先,根據民法典
1032
條規定,每個人都享有隱私權,房屋出租之後,承租人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且承租的房間屬於章某私人空間,未經允許不得進入。
其次,大房東雖然是修水管,在儘自己的維修義務,但是,章某的房間屬於其私人空間,即使要維修,也應該提前徵求章某意見,待章某同意後,才可以進入。
所以,基於以上兩點分析,大房東侵犯了章某的居住權和隱私權。
2。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章某退租,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首先,武某和章某簽訂的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即是合法有效的,那麼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所以,如果一方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本案中,關於誰違約的問題,我們基於雙方簽訂的合同之外,武某作為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房屋安寧和安全保障是有義務的,而發生這個事情,應當認定為武某違約。
最終,是雙方經過協商,妥善解決,租房問題,一直會延伸很多問題,所以,還是要多加防範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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