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見義勇為受傷,算工傷嗎?

【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業務員。某日,李某在乘坐公交汽車上班途中,發現有兩名不法人員行竊,遂上前制止,後在司乘人員和其他乘客的協助下將兩人制服並移送警方。李某在與不法人員扭打過程中摔倒致左手骨折。事後,相關部門認定李某的行為屬見義勇為並給予表彰。

李某向當地人社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當地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食品公司不認可李某為工傷,以其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非因工作原因受傷為由提出質疑,申請行政複議。經審理,複議機關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

【案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該法條規定,只要職工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受到傷害的,即應當視同為工傷。見義勇為是指為了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因此,職工因見義勇為受到傷害的,應視同工傷。

(據南方工報訊息 粵仁宣)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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