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爾斯三世國王成為加拿大新元首 原住民為何再籲廢止“發現原則”

隨著伊麗莎白二世女王逝世,她的法定繼承人查爾斯隨即成為英國新的國王,同時也成為14個英聯邦國家的元首。

就在查爾斯成為加拿大新元首不到24個小時,加拿大卑詩省(又譯為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第一民族領導委員會(FNLC)等團體就呼籲查爾斯三世國王將廢止“發現原則”作為他成為加拿大新元首的第一個正式舉措。

這又是為什麼呢?

1)什麼是“發現原則”?

“發現原則”(Doctrine of Discovery),原本是一個國際法的概念。按照當時歐洲國家的習慣法,如果一塊土地是“無人之地”,那麼,誰先發現它,同時又佔用了它,誰就是這塊土地的主人。

其根源可追溯到15世紀的一系列教皇宣告,1493年5月4日,教皇亞歷山大六世頒佈了名為“Inter Caetera”的教皇詔書,為葡萄牙和西班牙在非洲和美洲擴張領土以傳播基督教提供了宗教支援。教皇詔書說,可以要求沒有基督徒居住的土地,而“野蠻的國家將被推翻並歸於信仰本身”。

正是這個原則,為歐洲帝國在世界各地的冒險行為提供了法律辯護,包括北美的殖民化。

那麼,教皇釋出的詔書為什麼可以成為“法律”?這是因為,國際法中有很多法律原則是“習慣法”,並不是“成文法”(沒有相關的立法機構來制定這樣的國際法)。教皇將相關的規則作為習慣法頒佈出來,各國王室就要遵守它,這就成了法律。不僅教皇頒佈的“習慣法”就這樣成立了,甚至歐洲各國王權的合法性都曾經是由教皇批准的。

現在來看,這樣一種獲得土地所有權的方法顯然是不合理的。這是一種十五、十六世紀的做法。完全沒有考慮到各殖民地的“土著居民”對他們自己土地的所有權。

從歷史上來看,加拿大的土地也是根據這個“發現原則”,被英國和法國殖民者發現了並佔為己有,成為“Crown Land”,也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2)“被發現”的土地所有權

北美的土地所有權問題,在今天看來似乎是十分清楚的。

我要購買土地,我就要去查出這土地的原所有人是誰。比如在加拿大卑詩省,由於有一個土地所有權的電腦登記系統,只要檢視這個系統,就可以知道這土地現在的合法所有人是誰。如果要追根尋源,是可以查出最初的主人是誰的。在一些省份,可以看到土地最初從crown grant那裡獲得的產權,就是“國王授權”。

學過世界歷史都知道,美洲的土地原先都是由印第安人等“土著居民”所擁有。這個情況,一直到15世紀中葉的“地理大發現”以後才發生了改變。

在那以後,美洲的土地形成了“土地所有權”的問題。美洲地區也形成了所謂的“主權國家”的情況。這些概念的出現,都是與歐洲人所稱的“地理大發現”直接關聯的。

而“地理大發現”所引起的這些概念又和羅馬教廷直接相關,特別是和“發現原則”有關。當時的教皇把這樣的原則也搬到了北美的土地(當然也包括一些非洲的土地)上,用這樣的原則來授權各國(主要是葡萄牙和西班牙)去發現以前不為歐洲國家所知道的新大陸,同時允許他們去佔有這些土地並且獲得相應的產權。

很明顯,當教皇在這樣做的時候,並沒有把非洲和美洲由非基督徒所佔用的土地看作“有人佔用的土地”。教皇在這樣做的時候,是把非洲和美洲的這些土地當作“無主之地”。也就是說,按羅馬教廷這樣的原則,那些非基督徒都不被看作是歐洲人所理解的“人類”。他們所佔有的土地,都是“無主之地”。誰發現,誰佔有,誰就是這些土地的主人。所以,這樣一種“發現原則”理論的錯誤地方就顯而易見了。

3)“無人之地”的主人要求糾錯,難!

“發現原則”不僅促成了加拿大、美國這些北美國家的現代土地權制度的產生,同時也深刻地影響了非土著人民對土著人民的看法和彼此的關係。

正是斷言“殖民者正在把文明帶給那些永遠不會使自己文明化的野蠻人”,“發現原則”為土著人民的殖民化、皈依和奴役以及沒收他們的土地提供了正當理由,還有學者認為,它甚至為加拿大對土地的主張和為建立寄宿學校作為法律依據的《印第安人法案》奠定了基礎。

所以,近年來,作為所謂“無主之地”主人的原住民一直強烈呼籲廢除“發現原則”。就在85歲的羅馬天主教皇方濟各今年7月為加拿大原住民寄宿學校發生的虐待兒童事件向原住民道歉而訪問加拿大時,就有原住民活動人士在教皇參加活動的現場展示了大幅抗議標輻,上面書寫著“廢除發現原則”。

但問題來了。如果真的是廢除了“發現原則”,那麼當時由歐洲列強所“發現”的美洲新大陸,統統都不是“無主之地”了,都不能屬於這些國家的皇家財產。同樣,在“發現”了新大陸以後,由這些列強皇室所轉讓給他們的殖民地居民的土地,是否應該都視為無效呢?因為,這些列強王室從一開始就不擁有這些土地的所有權。所以,這些皇室也無從轉讓他們的財產。

也就是說,一旦廢除了“發現原則”,北美的土地就應該要歸還給原住民了。但從現實和操作性的角度來看,這樣做的可能並不大。畢竟時過境遷,當年的歐洲殖民定居者(settlers),現在都已經演變成來自全球各地移民定居者(immigrants)。

4)推動尋求“和解”

很顯然,在對待加拿大原住民被歧視、虐待,甚至是種族滅絕的歷史問題上,僅僅是道歉、懺悔和贖罪是遠遠不夠的。

要廢除“發現原則”不能只是靠良心發現,而是需要行動。加拿大政府近年來一直採取“真相與和解”的行動計劃,就是希望透過行動,才能瞭解真相;也只有透過行動,才能達到真正的和解。

查爾斯三世國王、加拿大政府及社會各界下一步該如何行動?大家都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