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被告人量刑為何不同?是否會改判?律師解讀“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二審

大象新聞記者 趙丹

8月26日,“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二審在西雙版納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此前7月7日該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洪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張某光、曹某青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此後三人均提起上訴。那麼,被告人洪某一審後以自己無罪為由提出上訴是否有法律依據支撐?被告人洪某、張某光、曹某青三人的量刑為何不同?……大象新聞採訪了北京知名律師周兆成進行解讀。

三名被告人量刑為何不同?是否會改判?律師解讀“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二審

大象新聞:一審之後,洪某以自己無罪為由提出上訴。根據相關法律,洪某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支撐?如何評價一審宣判對他的量刑?

周兆成:

被告人洪某上訴是其法定權利,所以其以無罪理由提起上訴沒有問題。但是,如果一審法院認定得案件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那麼洪某無罪的上訴理由在二審中是很難成立的。

故意殺人罪指控,並不是說一定要被告人親自動手殺人,如果存在安排或指使他人殺人也同樣構成故意殺人犯罪。

在一審判決中,法庭已經認定了洪某系故意殺人案的犯意提起者、策劃者、指揮者,提供作案費用,誘騙被害人至案發地,所以法庭可以認定洪某與張某光、曹某青構成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並且洪某在三人共同犯罪中罪責最重。法庭還認為洪某在案件中還存在一些惡劣的情節,精心預謀殺人,相較於激情殺人情節要重,這些都是一審法院對其嚴懲的原因。

因此,洪某的無罪上訴理由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一審的死刑量刑並無明顯不當。

大象新聞:張某光、曹某青的上訴理由是量刑過重,作為直接的殺人者,一審判決死緩,你怎麼看待?

周兆成:

一審法院對被告人張某光、曹某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主要是因為二人並沒有主動想對被害人進行殺害,其實施故意殺人行為主要是受被告人洪某指揮下實施。

被告人張某光和曹某青儘管作為直接殺人實施者,但是二人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很好,能夠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偵查,加上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也小於被告人洪某。所以一審法院對被告人張某光、曹某青判處死緩也並無不當。

當然,被告人張某光、曹某青提出上訴也是其法定權利,其認為一審量刑過重也是其上訴權利,但是二審法院會不會採納就很難說了。綜合全案證據,作為直接殺人者,被告人張某光、曹某青判處死緩,其實已經是從輕處罰了,二審法院支援的可能性不大。

大象新聞:一審判決中指出,三人均系主犯,如此判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而既然都是主犯,為什麼三人的量刑會有區別?能否結合本案,談一下我國法律中對主犯和從犯的認定標準?

周兆成:

我國刑法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認定為主犯。主犯有以下三種: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組織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種。2、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是首要分子的一種。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眾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和指揮者。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實行犯。

本案就是第三種情況,之所以認為三人均是主犯,主要是因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提出犯意的正犯,親自參與犯罪行為,一般也不認為是從犯。具體本案的共同犯罪中,洪某系犯意提起者、策劃者、指揮者,提供作案費用,誘騙被害人至案發地;而張某光、曹某青是具體實施殺人的執行者,三人的行為都起主要作用。

所以,雖然三人都屬於主犯,但量刑有區別。主要因為,法院認為洪某在三人共同犯罪中地位最高、罪責最重;洪某認罪、悔罪態度差,而張晨某、曹某青積極悔罪,所以最終量刑也有區別?

大象新聞:結合已知案情,能否對接下來的案件審判情況走向做出預判?

周兆成:

我認為提起上訴是三個被告人的權利,二審能否改判,最終的依據是案件證據,定罪量刑要完全依照案件證據來認定。如果二審沒有新的證據、新的事實出現,一審認定的基本事實正確,那麼我認為本案改判的可能很小。但是並不是說就完全不會有變化,例如如果被害人家屬接受了被告人的賠償、取得了諒解,或者鑑定出被告人作案時存在精神疾病,那麼還是有可能在定罪量刑上有變化的。

但是,在一審的案件審理期間,被害人親屬明確要求嚴懲被告人、自願放棄賠償,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起訴,所以這樣的可能性不大。

案件梳理:

2020年7月,李某月在男友洪某的哄騙之下獨身前往雲南勐海縣,與此同時,受洪某指使的張某光、曹某青也前往勐海,二人在提前準備好行兇工具之後,將李某月誘騙至勐海縣普洱茶公園內將她殘忍殺害。

2020年8月4日,勐海縣警方通報,經縝密偵查,發現失聯女大學生李某月的男友洪某(男,24歲,江蘇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3日,勐海警方會同南京警方在南京市將洪某、張某光(男,21歲,江蘇宿遷人)、曹某青(男,20歲,江蘇南京人)等犯罪嫌疑人抓獲,並於當日在勐海縣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屍體。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與張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謀,張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縣於7月9日晚將李某月誘騙至該縣城郊外的山林中殺害並埋屍。

2020年9月,勐海縣人民檢察院通報稱,該院2020年9月4日對犯罪嫌疑人洪某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曹某青、張某光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祁某強以涉嫌盜竊罪批准逮捕。

2022年1月28日上午,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在雲南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2022年7月7日,該案在雲南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洪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張某光、曹某青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