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繼承3: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確定繼承開始時間有何意義?

一、確定繼承開始時間的意義

律師說繼承3: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確定繼承開始時間有何意義?

繼承權是一種期待權,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人不可能實現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必須以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為前提,即只有當被繼承人死亡並留有遺產這一法律事實出現後,繼承人的繼承權才可由期待權變為既得權。

下面先從和繼承開始相關的法條開始,看看簡單介紹一下明確繼承開始時間的意義。

1.繼承開始時間對確定遺產範圍、繼承人範圍和地位的意義。

例如,遺產範圍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來確定的,《民法典》第1122條。

例如,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發生“代位繼承” 。又如,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未放棄繼承,並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發生“轉繼承”

法條連結:《民法典》繼承編第1152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2.繼承開始時間對遺囑是否有效具有意義。

例如,遺囑人訂立遺囑時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死亡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影響遺囑效力;反之,遺囑訂立人訂立遺囑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死亡時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遺囑依然無效。

法條連結:《繼承編解釋(一)))第28 條

3.繼承開始時間時間為確定必留份的時間。

例如,《民法典》第1159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而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認定,“應當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繼承編解釋(一)))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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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然繼承開始的時間這麼重要,現在就看看如何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

1、生理死亡

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一般認為生理死亡的時間點為呼吸停止且心跳停止的時間點,當然理論上關於如何認定生理死亡時間點尚有爭議。

故《民法典》第

15

條規定,自然人的死亡時間,以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需要注意的是,該條中的死亡,僅指生理死亡,不包括宣告死亡。

死亡證明,

是指證明自然人已經死亡的檔案或證書,主要包括:

1

)自然人死於醫療單位的,由醫療單位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2

)自然人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的,由社群、村(居)委會或者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出具證明;

3

)自然人非正常死亡或者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

4

)死亡的自然人已經火化的,殯葬部門出具火化證明。

死亡證明是記載死亡時間的原始憑證,具有證明死亡時間的準確性和規範性,因此本條將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作為判斷自然人死亡時間的最基本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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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蹤達到法定期間,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依法定程式宣告其死亡,從而在法律上結束其生前的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的制度。根據《民法典》第

46

條的規定: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3、推定死亡

根據《 民法典》 第 1121 條第二款規 定:“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 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4、死亡登記

指自然人死亡後,戶主、親屬等在規定的時間內

向公安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

8

條的規定,自然人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死亡登記需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式,戶籍登記記載的死亡時間因此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故《民法典》第

15

條規定,在沒有死亡證明的情況下,自然人生理死亡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