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無罪的處理方式和程式如何?
對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罪犯
)
無罪
的
處理方式和程式
如
何
?
根
本的
辦
法
是
籤
發證明無罪的法律文書,
取
消
強制措施,已經
被
拘
留
者
獲
釋,可以
要
求
國家賠償。
具體
地
說
,根據
犯
罪
階
段
的
不同,會有不同的處理方
法
。
偵
破
階段
(
公安
)
按
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規定,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發現沒有犯罪事實的,應當撤銷案件,並在作出撤銷案件決定三日內
通
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
對
被
拘
留
的
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對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應當立即解除。對雖無罪但需要
實
施
行政處罰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
產
,除需行政沒收外,其他應立即解除,並
退
還當事人。
核
準逮捕階段
(
檢察院
)
從
理
論
上
講
,
它
也屬於公安機關偵查階段。這
一
目
標
只是
被
拘
留
者
,
即
已
被
刑事拘留的嫌疑人。
在審查批准逮捕階段,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
是
無罪
的
,
則
檢察院會下一
次
不予批准逮捕,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將犯罪嫌疑人釋放。
復
審階段
(
檢察院
)
這
一
階段也
被
稱
為
嫌疑
犯
。
這
時發現
自
己
無罪的,那麼檢察機關會出具不起訴決定書,並以犯罪嫌疑人無罪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
如
果
嫌疑
犯
被
拘
留
(
逮捕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
,
或者有強制措施
(
保
釋
或監視居住
)
,應立即釋放
並
解除相應的強制措施。
審
理
階段
(
法
庭
)
這
一
階段已不再叫犯罪嫌疑人,而是叫被告人。
如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無罪,
則
應作出無罪判決,並立即釋放被告人。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
檢
察
機
關
也有可能撤回起訴,然後做
出
不起訴決定書。
在
執
行
措施
方
面
,如果法院判決
為
一審
(
包
括
發回重審
)
判
決
不
生效,
則
有可能是變
更
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假
如是二審判決,
則
是完全無罪釋放。
實
施
階段
(
拘
留
所、監獄、司法局社群矯正
)
由
於
先
前的判決已經生效
,
這
個
稱
呼
又
變
了
,
叫
做
罪
犯
。
此
時如認定無罪,
則
需走
復
審程式。
復
審可由法院主動提起,可由檢察機關
提
出
抗訴,也可由被告或被告家屬
提
出
。
經再審後判決,同樣可以上訴抗訴。
在
經
重
審宣告無罪後,如果
還
在
羈
押
中
,當然
要
立即釋放並變
更
強制措施。對緩刑
判
決
在社群矯正過程中
不
會
那
麼麻煩,只要等
一
下
,把程式
做
完就行了。
實
行
結
束
不
管
是實刑還是緩刑
,
或
者
是免刑,即
使
已經執行了
(
甚至死刑已
經
執行
)
,
也
同
樣可以進行申訴,可以進行
重
審。
這
一
過
程
與
執行過程中的程式
相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