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入室盜竊罪的認定以及量刑標準

案例分享:2022年6月份,山東省任城區公安分局任興路派出所接到報案,一位姓馮的女士稱自家貴重首飾不見了。懷疑是家裡進賊了,接案後,民警立即趕往現場檢視。發現門窗關嚴上鎖,並沒有被破壞的痕跡,正奇怪小偷是怎麼進來的時候。另一居民也報警稱家裡被人偷了,調取兩地及周邊監控後,找到了一名相貌、著裝相似的男子。

遂圍繞給男子展開調查,多方偵查確定,這名男子便是時年32歲的狄某。幾天後,狄某落網,警方在他的手機裡找到了多條與黃金回收店的收賬記錄。後狄某供認他曾做過室內裝修工人,2022年春節後就沒了工作,靠著網貸生活。三月份開始在多個小區溜達,本來是想找個裝修的零工幹,突然想起以前裝修過的一戶人家有在門口放鑰匙的習慣。

便想碰碰運氣,結果還真讓他找到了,透過腳墊下的鑰匙順利進入屋內竊取貴重首飾。嚐到甜頭後,狄某也不再去找工作了,乾脆就靠這一行吃飯。專門挑一些高檔小區,在戶主家門口的鞋櫃、花盆、消防栓、鞋墊等位置尋找備用鑰匙。然後登堂入室行竊,有的受害人甚至一直不知道家裡進過賊,警方根據狄某提供的供述找上門來才知道。

以案說法:入室盜竊罪的認定以及量刑標準

法理分析:盜竊罪,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物件,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所有權包括佔用、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有時也有例外情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以案說法:入室盜竊罪的認定以及量刑標準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其中入戶盜竊,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等。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如果說確實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特徵,也可認定為“戶”。

以案說法:入室盜竊罪的認定以及量刑標準

經營場所跟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應認定為“戶”,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可以認定為“戶”。另外值得一提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需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如果說盜竊行為發生在戶內,可行為人一開始並不是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只是臨時起意盜竊不屬於“入戶盜竊”。

與搶劫不同,入戶在搶劫罪中屬於加重情節,但在盜竊中並非如此。根據刑修八的規定,只要是入戶盜竊便構成盜竊罪,不要求盜竊數額達到較大的標準。所以,在盜竊中入戶並不是法定從重的量刑情節,而是構成盜竊罪的多種情形中的其中一種型別。盜竊罪的量刑主要還是看數額以及有無其他嚴重情節,不過也不是所有的入戶盜竊都屬於犯罪。

以案說法:入室盜竊罪的認定以及量刑標準

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那麼是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就像上述所說案件,狄某透過尋找戶主放置的備用鑰匙,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的地方將財物暗中取走。無論其盜竊多少,入戶盜竊行為都已經構成違法犯罪,只是看盜竊的數額量刑。

以案說法:入室盜竊罪的認定以及量刑標準

如果說狄某入戶盜竊的數額在一千元以下,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頂多拘留十五天。如果說狄某入戶盜竊的數額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那麼便達到了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說狄某入戶盜竊的數額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那麼便達到了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罰金。

如果說狄某入戶盜竊的數額在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那麼便達到了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他入戶盜竊不是加重情節,其量刑多少,還要看盜竊的數額。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入戶盜竊的過程中不慎碰上主人在家或者回家,犯罪分子依然堅持強行帶走財物,那麼入室盜竊便轉化為入室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