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普及 淺談王俊凱“詐捐”事件背後的法律後果

法律普及 淺談王俊凱“詐捐”事件背後的法律後果

王俊凱

兩年前,當時網上釋出了一篇“慈善名人榜”,其中寫道王俊凱捐款268萬,當時王俊凱的粉絲不知道真假,就轉發了。後來被發現這個資料是不準確的,“中國聯合商報”官網也否認慈善名人榜是他們網站釋出的。

但王源的粉絲不幹了,認為王俊凱是詐捐,於是有了王俊凱粉絲與王源粉絲髮生口角,王源的粉絲起訴至法院要求王俊凱的粉絲賠禮道歉。最近法院判決下來了,但在法院事實認定部分有這麼一句話“本案的起因為原告(王源粉絲)舉報網路不實資訊,且被來源媒體證實舉報屬實”。作為不明真相的圍觀群眾,看到這句話,確實不太容易理解,容易發生歧義。

一種理解認為,來源媒體證實了王俊凱“詐捐”。

一種理解認為,來源媒體證實了關於王俊凱“詐捐”的事情是不實的。

正是因為出現了兩種理解,才再度引發粉絲之戰,將王俊凱“詐捐”推向熱搜。

在這裡,我們不討論兩粉絲的對與錯,但我們看到這個現象可以瞭解一些關於兩方面的法律知識。第一,如果確實在詐捐,應當承擔這樣的責任。第二,如果不存在詐捐,那麼,釋出詐捐訊息的當事人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法律普及 淺談王俊凱“詐捐”事件背後的法律後果

一、存在詐捐,關於詐捐的法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贈與不可撤銷,贈與人必須履行贈與義務,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1。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是不可以撤銷的。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所以,明星作出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意思表示是不可以撤銷的。

2。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有權要求交付。

《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依據合同法和慈善法的相關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透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法律普及 淺談王俊凱“詐捐”事件背後的法律後果

二、不存在詐捐,即侵犯名譽權的法律後果。

1、相關法規: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1)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礙;③消除危險;④返還財產;⑤恢復原狀;⑥賠償損失;⑦賠禮道歉;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刑事責任

誹謗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實,公然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因此,依據法律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以誹謗罪論處,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包括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