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出軌,如何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模板?

作者:李本虎律師,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階合夥人、金牌青年律師

一、《婚內財產協議》的作用

  1.《婚內財產協議》效力優先,離婚分割財產有約定按照約定

我國之前的《婚姻法》以及現行的《民法典》採取的是法定夫妻財產製與約定夫妻財產製相結合的模式。法定夫妻財產製是指夫妻之間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分配夫妻財產,比如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夫妻財產製是指夫妻之間可以簽訂協議對婚前及婚後財產進行約定。法定夫妻財產製與約定夫妻財產製相比,約定優先於法定,有約定按照約定分割夫妻財產,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按照法律規定分割夫妻財產。

  2.配偶出軌,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掌握主動權

在發現配偶出軌的情況下,切勿衝動提出離婚。先蒐集、掌握證據,再找對方溝通,先不提離婚,協商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過錯一方放棄財產利益,提前對財產進行分配,無過錯方可以爭取財產利益最大化,然後再根據感情狀況決定是否離婚。

  3.《婚內財產協議》與《離婚協議》的區別

《財產協議》不以離婚為前提,協議只要經過雙方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與是否離婚沒有關係。《離婚協議》是以離婚為前提,即使雙方已經在協議上簽字,但是如果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話,協議中對財產的約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在配偶出軌時,可以先簽訂《財產協議》,針對財產以及債務提前進行約定,這種約定雙方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將來離婚,財產分割就按照財產協議進行。夫妻財產協議相比離婚協議的優勢在於,財產協議雙方簽字就生效,不能反悔。離婚協議即使簽了字,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也是可以隨時反悔的。所以,《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不能隨便籤,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選擇,通常可以先簽《財產協議》,辦理離婚手續時再籤《離婚協議》。

  4.案例:未籤《財產協議》,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也不代表屬於個人財產

男方在婚記憶體在過錯,願意以財產作為補償,將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產過戶到女方一個人名下。後來男方再次出現過錯,雙方決定離婚,男方提出分割女方名下的房產,男方認為房產是婚後購買,即使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不代表屬於個人財產。在這個案例中,雙方沒有書面協議明確約定房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的話,男方的觀點也是成立的。

這個案例在現實生活中十分常見,很多人認為房產登記在一個人名下,產權證上面寫了單獨所有,房產就是個人財產,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不能僅僅看產權登記。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不代表屬於個人財產,如果雙方約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一定要簽訂書面的《財產協議》。

二、《婚內財產協議》可以約定的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後,對婚前以及婚後的財產和債務問題透過書面的形式作出約定,可以約定財產歸個人所有,也可以約定歸共同所有。原則上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不侵害他人利益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財產協議可以約定婚前的財產也可以約定婚後的財產,可以約定現有的財產,也可以約定將來的財產。

第二,財產協議不僅可以約定財產,還可以約定債務,可以對現有債務進行約定,也可以約定將來可能產生的債務。

第三,可以將財產約定為個人財產,也可以約定為共同財產,可以約定債務由個人償還,也可以約定為共同債務共同償還。

第四,財產協議雙方自願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辦理公證。如果涉及財產贈與的內容,比如將一方婚前財產贈與給另一方,才有必要辦理公證。

三、《婚內財產協議》最好明確出軌等過錯事實

1。可以在《婚內財產協議》中明確一方出軌、家暴等過錯事實,可以反映《婚內財產協議》簽訂的背景情況,表明《婚內財產協議》中的財產約定是因為一方過錯的經濟補償,而不是無償取得財產。

2。《婚內財產協議》記載的過錯事實,在離婚時,還可以作為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過錯事實越詳細可信度越高。

4。如果對方不同意把過錯寫進財產協議,也可以不寫,重點是儘快簽訂財產協議,明確財產利益,不能因小失大。

四、《婚內財產協議》針對具體財產的約定及常用條款

  (一)關於房產的約定

第一,約定房產的應當是雙方名下的房產,不能約定別人名下的房產,否則協議可能被認定無效。比如有人將父母名下的房產進行約定,沒有經過父母的簽字,協議的效力當然是存在問題的。

第二,要注意區分約定的房產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存在贈與的性質,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對共同財產的劃分。婚前房產如果不能立即過戶,需要辦理公證,否則存在撤銷贈與的可能。婚後房產能過戶就過戶,不能過戶,可以公證也可以劃分份額,不一定要辦理公證。

第三,可以明確房產的購買時間及出資情況,是個人出資還是雙方共同出資,這決定了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第四,核心內容:對房屋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該房產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權益以及房產內的裝修、傢俱、家電等,以及房產的增值、租金收益等)歸屬作出約定,明確房產屬於個人財產還是雙方共有,如果約定雙方共有,還可以進一步約定各自的產權份額。

第五,如果房產存在貸款,明確剩餘貸款是個人負責償還還是共同償還。

第六,如果是一方房產贈與給另一方,要明確房產屬於贈與方的個人財產,有權贈與房產,不存在“借名登記”、“附條件贈與”等可能被第三方追回的情形,否則贈與方需要承擔賠償及違約責任。

第七,明確購房的出資中,包括首付和貸款,不存在共同債務,如果存在債務,由贈與方個人承擔,避免將來親屬的出資變成債務。

第八,明確產權變更登記的條件、時間以及稅費由哪一方承擔。

第九,如果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暫時無法過戶,存在被單方處置的風險,要約定相關的違約責任。

  (二)車輛的約定

與上述房產的約定類似,主要是車輛的購買時間、出資情況、產權登記情況、貸款及債務、過戶時間。有的地區牌照價值較高,可以單獨作出詳細的約定。

  (三)公司股份等

第一,明確財產取得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後以及出資情況、登記情況。

第二,約定屬於個人財產,還是雙方共有,雙方共有的情況可以進一步約定各自的份額。不僅要約定股份本身,還要約定相應收益以及將來可能因融資等行為導致股份的變化帶來的利益歸屬。

第三,明確出資義務以及其他債務等相關法律責任由哪一方承擔。

第四,明確經營權、管理權等。

第五,明確違約責任。

  (四)存款、理財、保險等財產

關於此類財產,可以作出概括性的約定“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其個人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存款、理財、保險等。”也可以針對每一項財產作出詳細約定,財產價值較大的情況下,建議列舉清楚,詳細約定。

  (五)債務

1。雙方一致確認,在本協議簽訂前,雙方不存在任何共同債務,各自名下的債務由各自承擔,與另一方無關。

2。本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情況下所負債務(包括但不限於用於個人事務、家庭生活、投資經營活動等產生的債務)均為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其個人承擔,與另一方無關。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單獨對外舉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本協議的約定,告知債權人所負債務系其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因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舉債一方自行承擔。

4。如一方因另一方所負債務承擔還款責任或財產被司法查封、處置等,導致一方利益受損,該方有權向另一方追償。且有權要求另一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六)財產轉移及違約責任

1。轉移財產的約定

如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等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該部分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

2。違約責任的約定

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積極履行,如一方違反本協議任一項約定,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萬元,並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守約方主張權利產生的訴訟費用、保全費、擔保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其他約定

本協議為雙方對婚內財產的約定,無任何附加條件,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主張撤銷、解除本協議。

五、《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概括性財產約定

第四條針對具體財產的約定進行了分析,《婚內財產協議》也可以概括性地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常見的夫妻分別財產所有制的約定:

“雙方一致確認除本協議或雙方另有協議約定為雙方共有的財產外,雙方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經濟獨立,各自財產由個人完全支配、處置。

1。婚前個人財產的約定:雙方各自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無論結婚以後該婚前財產發生何種形式的變化,該財產及其產生的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於孳息、自然增值、生產/經營/投資收益、交易所得對價等)均為各方的個人財產,歸各方單獨所有,任何時候都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的約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各自經手取得及以其名義取得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確定的財產範疇)均歸各自單獨所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不得主張所有權、經濟補償等任何財產利益。”

六、注意事項

1。《夫妻財產協議》只能約定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了別人的財產,屬於無效約定,比如有協議將公司名下的資產或者父母名下的財產進行約定,這種約定效力存在問題。

2。《夫妻財產協議》直接對財產歸屬進行約定,儘量不要附加條件,附條件的財產協議,很可能因為附加的條件導致無效。比如,經常有人約定”如果出軌、家暴,就淨身出戶”,類似的內容屬於忠誠協議,法律基本不支援。

3。《夫妻財產協議》公證不公證都具有法律效力。公證的作用在於防止贈與方在財產交付之前撤銷贈與,而不是決定財產協議的效力,不是所有的財產協議都要辦理公證,只有涉及到贈與性質的財產協議,並且財產不能立即過戶的情況下,才有必要辦理公證,如果財產能立即交付,比如房產能夠立即過戶或者加名,也沒有公證的必要性。因此,如果《夫妻財產協議》涉及的財產為一方婚前財產,存在贈與性質的話,如果財產不能立即交付,建議辦理公證,未辦理公證,贈與方有權撤銷贈與。

4。《夫妻財產協議》中對子女撫養的相關約定,很可能無效。子女撫養以最有利於子女成長為原則,需要結合離婚時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提前作出的約定,很可能被認定無效。

5。《夫妻財產協議》是婚內對財產的分配,不同於《離婚協議》,因此《夫妻財產協議》內容中儘量迴避“離婚”的表述。如果《夫妻財產協議》的內容中體現出是以離婚為前提,那麼最終沒有離婚的話,《夫妻財產協議》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6。《夫妻財產協議》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或歸雙方按份共同的財產,在具備財產變更登記條件時,儘快辦理變更手續。

7。《夫妻財產協議》簽訂的背景及前提,通常是雙方繼續維持夫妻關係,因此在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後短時間內,如果沒有重大的理由,提出離婚的話,有被認定欺詐的可能,影響《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

8。《夫妻財產協議》在設定條款的時候要避免因為個別條款導致整個協議無效,可以把存在爭議的內容拆分開,單獨簽訂協議,獨立於《夫妻財產協議》。

七、關於《夫妻財產協議》模板的說明

很多人與我們聯絡,詢問是否可以提供模板、範本,每個人的情況不同,沒有統一的模板可以使用,只能針對每個人的具體情況單獨起草。我們也遇到一些案件,從網路上下載模板直接填寫,沒有根據自己情況設定條款,導致產生糾紛以及鉅額的財產損失。如果涉及的財產價值很高,建議在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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