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率居高不下,離婚財產保全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現在的離婚率越來越高,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也越來越多。離婚案件中爭議最多的應該是財產分割問題,夫妻雙方往往在財產分割上意見不統一,因而鬧上法庭。然而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些時候需要申請財產保全,那麼離婚財產保全需要什麼擔保方式?接下來請隨華律網小編來仔細瞭解一下。

離婚率居高不下,離婚財產保全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一、離婚財產保全擔保的方式(《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供擔保。擔保可採用現金、實物、信譽三種方式。

1、當事人以現金擔保的,應按財產保全標的額的30%交納保證金;

2、當事人以實物擔保的,應提供價值相當於保全標的額50%以上的房地產或者機動車作擔保;採取異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凍結被申請人股票賬戶或資金賬戶、期貨合約等具有高風險性資產的,應當提供價值相當於保全標的額80%以上的房地產或者機動車作擔保。當事人以實物擔保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產或者機動車權利人出具的擔保書,擔保人的工商登記資料或者身份證。

(2)房地產或者機動車的權利證書。以房地產擔保的,提交房地產權證原件及房地產登記機構出具的房地產登記材料;以機動車擔保的,提供機動車登記證原件、車船使用稅納稅記錄卡原件、汽車行駛證影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對)。

(3)以實物擔保的,該實物上不得設有抵押等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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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事人以信譽保證的,應當以當事人以外的法人為保證人。保證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擔保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最近一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基本賬戶開戶銀行或審計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保證人的註冊資金和淨資產額均不得低於財產保全標的額。

保證人提供虛假資產負債表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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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議離婚後財產糾紛處理

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財產分割在離婚領取離婚證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對於以下情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上述內容就是華律網小編對“離婚財產保全擔保的方式”的法律解答,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供擔保。擔保可採用現金、實物、信譽三種方式。如果讀者對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尚有疑問,歡迎您到華律網進行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