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宇被不起訴,見義勇為是一種美德

趙宇被不起訴,見義勇為是一種美德

"制止侵害被拘留14天"

輿情熱了數天,從中央權威媒體到自媒體都紛紛表達意見,多數人最終都站到了趙宇一方,認為其是見義勇為反受拘留,社會正義喪失,呼籲公正處理些案,善待見義勇為的趙宇。隨著輿情發酵,遲遲不見有關方面的迴應,人們開始焦躁,置疑有關方面的辦事能力,甚至懷疑背後是否會有什麼難言之處。

2月21日凌晨1點30分許,人們盼望已久的的通報終於出來:

趙宇被不起訴,見義勇為是一種美德

點選

挑重點講,

一是趙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但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被害人李某重傷的後果。二是趙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綜合全案事實證據,對趙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三是“李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已於2月19日被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將視其病況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客觀講,這份通報比較詳細地還原了去年12月26日晚上發生在李某、鄒某、趙某身上事情的經過,解釋了網路輿論上的許多疑問。同時,對於趙某行為的認定,對趙某和李某的處置,也基本回答了輿論關注的焦點。

關於趙某行為該如何認定的問題,相信爭論還會繼續下去。

這是一個立法層面的問題

,從崑山的龍哥案件開始,關於何為正當防衛問題的爭論就一直沒有停止過,趙宇案只是一個延續。作為普通公民,我們熱切盼望立法部門能夠做出更符合民意、更有操作性的法律規定。

現在我們關注的是為什麼趙宇案件會引導這麼大的輿論關注?

第一,趙宇案關乎老百姓對法治的信仰。

如果真的如網路所言是“制止侵害反被拘留14天”,那不僅會讓見義勇為者寒心,還可能會動搖社會對法治的信仰。有格言說,“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如果案件經不起常識常理推敲和世道人心的拷問,就要深思了。

去年人們極其關注“龍哥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人們對“黑社會”的憎惡,這起案件則是人對“正義沒有好報”的擔憂,都關係到老百性的社會安全感問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法治的終極目標,也是人民群眾的期待。

從目前通報的結果來看,決定對趙宇不予起訴,事實上等於宣佈他是無罪的,這是法治的勝利,避免了趙宇接下接受刑罰和賠償處理的可能,符合了老百姓的期待。作為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認定傷害事實,依法向檢察院移送,檢察院綜合考慮不予批捕,都是沒有問題的。

第二,趙宇案關乎老百姓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盼。

趙宇案輿情發展到今天,人們除了關注趙宇是否為見義勇為外,也十分關注為什麼有關部門遲遲不站出來說明情況,在沒有權威說法的情況下,人們開始發洩情緒,攻擊和漫罵的人不少。

期盼真相的心理是很正常的。期盼權威部門出來說話,說明老百姓在近年輿論事件的歷練中已經慢慢成熟起來了,不會隨便相信自媒體,乃至媒體的一面之詞,而這個時候,恰恰是權威部門發揮職能做作用的同時。如果這個時候你不說話,各種聲音就會出來,就會將案事件的有關資訊進行“人肉”、揉捻,碎片化的、錯誤的資訊就會充斥老百姓耳朵,最後以訛傳訛、誤人視聽。

但是,作為一起比較複雜的案件,面對輿論的置疑,核查是需要時間的。如果單純追求所謂的時效,所謂的“輿情處置”,而不顧事實,那是捨本逐末,也不是追求正義的初衷。所以,有關部門既要響應老百姓知曉情況的需要,也要把事件核查清楚,依法辦事。從群眾的角度來說,還是要多幾分理性,給有關部門時間,徹底把事情搞清楚,一攬子解決問題。

第三,趙宇案關乎“媒體審判”的問題。

媒體審判一詞出自美國,指新聞報道形成某種輿論壓力,妨害和影響司法獨立與公正的行為。1965年,美國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詐騙案的判決,其理由是,在庭審過程中所作的電視錄影,對被告作了含有偏見的宣傳,損害了他在訴訟中應當享有的權利(《The New York Times》,1965.6.8)。以後,人們就把這種凌駕於司法之上、干預和影響司法的新聞報道,稱為“媒體審判”(trial by mass media)

現實中,媒體“代替”法院給嫌疑人定罪的情況非常普遍,有時人們出於對醜惡現象和惡人的憎惡,在法院審判之前就會透過媒體對嫌疑人定罪,給事件定性,這是很可怕的。中國法律實行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之前對任何人都假定無罪,這種亂給嫌疑人定罪的行為,難道不是對法治精神的褻瀆嗎?

回到趙宇案,對於趙宇和李某這兩個人,這幾天媒體和自媒體已經給他們畫了像,一個是年輕的帥氣的小夥,見義勇為,另一個是油膩的中年大叔,年過老半百了還把妹,很猥瑣。這些,會多大程度影響法律的判斷呢?

如果某些人把輿論炒作做為一種為犯罪嫌疑人開脫罪名的手段,那多悲哀。想想可怕。

好在今天通報的結果還是比較能夠接受的。李某被採取法律措施,趙某因為有見義勇為的情形而免予起訴,這是比較客觀的,也說明了在輿論的轟炸中,有關部門還是頂住了壓力。

趙宇被不起訴,見義勇為是一種美德

關於本案,

大V六品錦衣衛

有一個很好的分析,較好地解釋了案件的一些難點,很有參考意義:

(以下摘自六品錦衣衛)

本案焦點有三個:

一是女鄰居有沒有被強姦未遂。

二是趙宇是“見義勇為”還是“故意傷害”。

三是趙宇該不該被拘留。

六品錦衣衛憑藉在基層工作了20年的經驗,利用某電視臺公開採訪所有當事人的影片,分析三個焦點。

首先,女鄰居有沒有被強姦未遂?

1、趙宇稱聽到了踹門及女鄰居喊“救命”、“強姦”的聲音才下樓的,並且他下樓看到一名男子一隻手掐女孩的脖子,一隻手打女孩,女孩被掐的臉部已經呈紫色了。

2、趙宇的妻子給女鄰居錄了影片,影片中女鄰居未提到自己喊過“救命”、“強姦”,但是她在影片中說了男子想要強姦她的經過:男子踹門後要留下來過夜,女鄰居不同意推他出去,他不出去,同屋的閨蜜跑出去報警,男子拿凳子打暈女鄰居後(說明被打男子已經進入了女鄰居家中),後試圖脫女鄰居的衣服(此句話有待考證,人被打暈後,是沒有知覺的,是不可能知道別人在試圖脫她衣服的,且與趙宇下樓後看到的現場情況不一致)。

3、女鄰居被採訪時稱和被打男子認識,當晚(兩人在一起分開時)女鄰居欲打車回家,但男子非要跟上車,並在下車後一直跟隨到女鄰居家中。(此處證言的疑點是:如果女鄰居堅持不想讓男子送她回家,她完全可以當著計程車司機的面撥打110,既可以讓警察將該男子驅離,計程車司機在場又可以保證女子現場的安全,而女鄰居一邊稱不想讓該男子跟著自己,一邊又沒有主動報警使得該男子跟隨她到了家)

4、被打男子在採訪中稱和女鄰居認識不久,當晚他請女鄰居一起吃的飯,還去了酒吧喝酒,到了晚上快10點才回家,還是他叫的計程車,送女鄰居回家。該男子不承認自己要強姦女鄰居,並稱家裡還有其他女孩,他不可能實施強姦行為。關於趙宇為什麼要踢他一腳,他稱自己站在女鄰居家門口玩,不知道自己為什麼會被踢一腳。(站在門口玩純屬放屁,大半夜的站人家門口玩個屁)

雙方當事人關於是否被強姦一事各執一詞,即使雙方在電話中對質,仍然各說各的,反正,總有一方在說謊。

5、當雙方各執一詞時,屋內的另外一個女孩的證言就顯得尤為重要。她說:被打的男子本來想留在女鄰居家裡,但是他不知道家裡還有另外一個女孩(說明被打男子已經進入了女鄰居家中),然後就想把女鄰居帶出去過夜(發生性關係),女鄰居不同意,被打男子賴在那裡不走,最後女鄰居關門不讓被打男子進入,男子踹門,女鄰居(開了門)被男子用水壺(水壺是室內的物品)打,見狀屋內的另外一個女孩跑出去報警,報警只是說明這裡發生的情況(控告強姦針對此案只能由當事人女鄰居才有資格控告),隨後警察把所有人都帶回調查。

綜合以上所有人的證言,我們可以看出:女鄰居和被打男子認識,且當晚在一起待過,兩人都不是“省油的燈”,都在各自的陳述中避重就輕的隱瞞了一些內容,至於為什麼隱瞞,他們心知肚明。鑑於雙方各執一詞,被打男子是否想要強姦女鄰居,目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事實清楚的是該男子打了女鄰居,打人原因尚需要證人證實。但值得肯定的一點是:趙宇應該與此事無關,繫好心下來看看發生了什麼事。

其次,趙宇是“見義勇為”還是“故意傷害”?

見到一名女子被打,挺身而出將雙方分開、阻止施暴行為繼續、果斷報警,是見義勇為的最佳方法,但是作為不瞭解內情的“局外人”趙宇,誤認為男子在對女鄰居實施暴力強姦,在危急時刻採取暴力制止暴力也是可以理解的。

趙宇對自己踢該男子一腳的動機是這樣說的:趙宇本來想打他,女鄰居拽著趙宇的衣服不讓打(說明男女雙方此時已經分開),趙宇就沒有打,但是該男子抓著趙宇的三根手指不鬆開,趙宇認為強行抽出手指會給自己帶來傷害,因此,為了抽出手指,趙宇才在該男子的肚子上踹了一腳。

在我國《刑法》中,對“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都有詳細的規定,但大致都是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侵害或危險正在發生。2、只能針對不法侵害或危險,且採取的手段是必需的。3、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將此3點套用趙宇的行為來看:

1、不法侵害正在發生:沒問題。

2、只針對不法侵害且手段是必須的:趙宇自述想打該男子被女鄰居拉著衣服不讓打,說明該男子針對女鄰居的侵害已經停止,現場情況不需要急迫到一個飛腳將此人踢飛的地步,同時趙宇自述他踹該男子的目的,是為了自己把手指從該男子的手中抽出來,不是為了阻止該男子強姦女鄰居。

但是,畢竟現場到底什麼情況誰也不知道,我也沒見過他們的詢問筆錄和證據情況,同時我國的法律也規定公民是否構成犯罪應由法院定奪,趙宇的行為是構成故意傷害還是見義勇為,應該走完法律程式,等待法院的判定。

3、不能超過必要限度:被打男子稱自己在公安機關做筆錄的時候就感覺到肚子疼痛,到醫院檢查後,發現自己被趙宇踹了個“腸破裂”,醫藥費花了5萬多,他意思是說明趙宇這一腳踹的有多狠。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共分為四種:不構成輕微傷、輕微傷、輕傷、重傷,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以上(含輕傷)就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結合此案,如果判定趙宇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話,他的行為已經可以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了,並按照公檢法的掌握標準,凡是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均不能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必須要刑事拘留,這個話先留在這裡,待第三部分再細說。

或許趙宇在挺身而出的時候“下手有點重”,或許大家可能也覺得被打的男子“該揍”,但是,這恰恰可能就是見義勇為的人不經意間觸犯了法律的原因。

中國是個很重人情味的國家,大眾樸實的心態認為:好人要有好報,不能讓好人心“冷了心”,不然今後誰還會“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所以,當本地公安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卡趙宇的行為時,或許“資料沒錯”,但是群眾的感情便不接受了。

再次,趙宇該不該被拘留?

關於趙宇該不該被拘留的問題,最考驗公安機關關於“情理法”的平衡藝術。

六品錦衣衛在上一部分也說過了,如果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卡趙宇的行為,或許趙宇就是故意傷害罪,並按照檢法的要求,致人重傷的必須要求刑拘。但在群眾的樸實感情中,趙宇是純的“出手相助”,且他的妻子馬上臨盆,在這雙重理由下,即使公安機關是嚴格按照法律執行的,此時的“嚴格執法”與大眾的心理預期不符,也會被視為“不公平”。

公安機關不像檢法是躲在第二道、第三道防線後的,公安機關是堵在社會矛盾最前沿的,所有行為的做出,完全沒有退路、沒有緩衝,更無法先觀察輿論的風向,再牆頭草般的倒向對自己有利的一方,因此,公安機關“情理法”平衡的把握是最難的。

舉個例子:趙宇出手相助把對方踢了個“腸破裂”獲得了廣大網民的力挺,說句不該說的話,

如果這一腳是出警民警踢的呢?估計同樣是出手相助的民警會在“暴力執法”、“權力的狂妄”等輿論中被判處最高刑吧。

回到此案中來,六哥感覺當地公安太“認真”,咱們不妨換個思路想此案,即使趙宇的行為真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如果當地公安這樣處理,效果會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中有這樣一條: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假如公安機關不較真法律,以此理由給趙宇辦理的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讓其在家陪產,隨後將案卷“直訴”至檢察院。

檢方認為趙宇構成犯罪的,或直接起訴至法院,或下書面文書責令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刑事拘留;如果檢方不認為趙宇構成犯罪的,下達《不起訴意見書》,公安機關據此答覆被打男子。如果趙宇被判刑了,社會輿論矛頭不會指向公安機關;如果趙宇不認為是犯罪,“受害人”訪、鬧也找不到公安機關的岔。

完美!

這不是什麼輿情課上學的,更不是哪個老師教的,是六品錦衣衛在公安一線摸爬滾打了20年的血淚總結!

趙宇被不起訴,見義勇為是一種美德

這幾天,許多人在後臺問對趙宇案的觀點,我很明確回覆:

無法說些什麼,因為我們知道的資訊太少了。現實中,輿情的

最大特點是反轉,能反轉就是因為有些人在情況不明之下就輕易作出判斷,這是很危險的。

特別這類案件,一個連辦案單位都沒有采訪的新聞報道,會有多大的可信度?一個簡單地把檢察院不批捕就當成無罪的人,又有什麼資格來說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