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紀委留置就一定有事嗎?那也不一定

這幾天,大家都在暗地裡傳說,紀委已經掌握了張三局長的犯罪證據,將抓人。

開始的時候,張三並不當回事。但謠言愈演愈烈,他也心裡嘀咕:自己一不受賄,二不貪汙 我究竟做錯了什麼事?好像我並沒有做錯什麼事啊!

被紀委留置,就意味著一定有事嗎?

公正地說,如果紀委沒有掌握一定過硬的證據,是不會隨便抓人的,被抓的人很少沒事的。

被紀委留置就一定有事嗎?那也不一定

但也不是說沒有例外。律師鄧俊義說了這樣一個案件:

廣西某縣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主任鄧某涉嫌“濫用職權罪”,被紀委留置。

起訴書說,他任主任期間的2013年9月—2014年3月,沒有按照桂財綜【2013】79號檔案按10元/平方米,而按原定的8元/平方米收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153萬元。

被紀委留置,他也覺得是在劫難逃。開始時候,他、律師、檢察院,甚至法官都認為他有罪。

但律師認為案件存在疑點,有可能無罪。桂財綜【2013】79號文很有可能存在發證倒籤日期情況。

這樣的話,根據“持證收費”“亮證收費”的行政執法規定,他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就不構成職務犯罪。

為此,從2016年12月到2017年2月,律師前後出入廣西財政廳、建設廳9次,終於在2017年2月28日,收到廣西財政廳的準確回覆,“基金徵收許可證”是2014年6月17日核發的。

2018年4月11日,法院發文宣佈准許檢察院撤銷對鄧某起訴,隨後作出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無罪)。

所以說,只要你不曾做過壞事,就是被紀委留置也沒事。

但是,即使如此,還需要律師有淵博的知識、敏銳的目光和鍥而不捨的精神,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