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廣告語能作為商標註冊

什麼樣的廣告語能作為商標註冊

關於廣告語能否獲得商標法保問題,首先必須回到商標權質,一個標誌之所以夠成為商標,是因為其具有顯著性,能夠起到標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顯著性又分為固有顯著性(典型的是那些臆造型商標、任意性商標)和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指某些商標本身並不具有顯著性,但是經過商品或者服務提供者長時間反覆的使用、宣傳,消費者能夠在產品和產品提供者之間建立起的聯絡,代表性的是一些描述性商標)。商標的顯著性首先要判斷其是否具有識別性,即其能否使相關公眾透過商標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如果普通公眾並不將其當作標示來源的標誌對待,那麼無論如何其不可能成為商標。

具體到廣告語,廣告語一般更側重於對商品或服務質量的介紹、宣傳,普通公眾一般不會將其作為標示來源的商標對待,所以司法實踐中很多、地區對將廣告語作為註冊商標的申請把關較嚴,廣告語多是譽美之詞,具有引導和宣傳效果,往往也隱含地表達了所指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識別性是判斷固有顯著特徵的基礎之一。廣告語是否具有識別效能,應當結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判斷,考慮廣告語是否屬於該商品或服務所屬領域常用的或者習慣的用語。如果廣告語屬於慣常用語,則不具有指向的特定性,相關公眾看到該廣告語通常將其理解為廣告宣傳,難以將其作為商標予以識別,該廣告語無法向相關公眾提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不能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不具有商標的固有顯著特徵。

當然,這並不否認有些廣告語確實可以獲准註冊。如包含了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廣告語,這類廣告經過長期廣泛的使用往往可以獲得顯著性從而得以成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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