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出國務工女子屢次結婚又離婚,如今想真結婚卻無法登記了

吉林省一女子為了能順利出國務工,經歷了結婚、離婚、再結婚、再離婚……多年後,女子找到真愛想登記結婚,結果被告知無法登記,她尋求多個部門的幫助無果,最後只好向檢察機關求助。

“這起復雜的案件來到我們院後,經過努力,我們已經向相關部門下發了《檢察建議書》,希望這件事能儘快得到解決。”近日,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副主任邢濤說。

事情還得從20多年前說起……

1998年4月,李路與王蘭在吉林市豐滿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登記。後來,王蘭為了能順利出國務工,於2002年10月在吉林市九站經濟技術開發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登記。王蘭務工幾年後回國,謊稱結婚證丟失,和李路於2006年4月在豐滿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補辦了結婚證。很快,王蘭又想再出國務工,同年8月,雙方在龍潭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登記。10天后,王蘭與在韓國居住的朋友高軍在龍潭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但這次出國務工未能成行,王蘭與高軍於2008年6月在龍潭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同年7月,王蘭與李路在龍潭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再次以補辦結婚證的方式恢復了婚姻關係……

“由於當年的婚姻登記資料沒有聯網,受客觀條件限制,王蘭的結婚、離婚、補辦證件的事就一直髮展下去,如今新的問題出現了。”邢濤說。

2011年7月,高軍想要再婚,便向王蘭索要離婚證件,但是王蘭手中的離婚證已經被撕毀,王蘭便到民政部門補辦了與高軍的離婚證。

2017年11月,王蘭賣房時被告知需要提供結婚證或者離婚證,因當時已知道她與李路辦理的補辦結婚證和離婚證系無效登記,於是按正常程式,她在龍潭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又補辦了一張與高軍的離婚證。

2021年,離婚多年的王蘭找到了真愛大江,她打算再婚,便與大江一起到龍潭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工作人員在查檔時發現,王蘭於2006年4月、8月、2008年7月以弄虛作假的方式先後在豐滿區、龍潭區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目前無法為其辦理新的結婚登記。

王蘭要求龍潭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撤銷之前的錯誤登記,被告知其應先解決在豐滿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的錯誤結婚登記,之後在龍潭區辦理的離婚登記將自動失效。

王蘭聯絡前夫李路,一同前往豐滿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要求撤銷錯誤的結婚登記,被告知行政機關無法自行撤銷,需要去法院走訴訟程式予以確認。而豐滿區法院認為,錯誤的結婚登記本應該就是無效的,不需要撤銷,法院未予受理。

2022年1月,李路、王蘭向龍潭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2006年8月在龍潭區辦理的離婚登記,經過法院調解,告知其應當先行去豐滿區法院提起訴訟。

“就這樣,這件事形成了一個死迴圈,問題無法得到解決。”邢濤說。

龍潭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負責人表示,自從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頒佈後,全國婚姻登記機關陸續開始聯網,發現系統中存在很多違法重複登記的情況亟待解決,該機關非常想為群眾辦實事撤銷錯誤的登記,但唯恐自行啟動撤銷程式於法無據,因此陷入兩難之中。

“本案已超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起訴期限,當事人王蘭用了其能採取的現行法律規定的所有救濟手段,無法得到救濟,而王蘭一直因錯誤的婚姻登記未撤銷而無法辦理新的結婚登記。”邢濤說,對於此案檢察機關想做實質性化解。

龍潭區檢察院向龍潭區法院調取了李路、王蘭訴訟卷宗、身份資訊及婚姻登記材料,對二人的婚姻登記詳細情況進行詢問,並透過證人核實了相關事實,聽取了承辦法官和龍潭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負責人對本案的處理意見。同時組織專家召開聽證會,研究案件法律適用、爭議化解措施等,統一認識,指導實踐。

“雖然龍潭區民政部門受未聯網客觀條件限制,程式合法、沒有過錯。”邢濤說,但經調查核實,現有證據條件可以充分證實,李路與王蘭辦理的離婚登記所依據的事實不成立,即二人未真正復婚,屬於以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存在錯誤。

“我們將把這個線索移交給吉林市檢察院,之後由豐滿區檢察院透過向民政部門下發檢察建議書的方式,把他們在豐滿區的錯誤登記也一同撤銷,只有這樣問題才能徹底解決。”邢濤說,對此檢察機關已經對李路、王蘭進行訓誡教育,如果下次再犯,將會把其列入失信名單。

近日,龍潭區檢察院已向龍潭區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撤銷王蘭與李路在本轄區內所辦理的錯誤婚姻登記,並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完成文書材料的送達、抄送、存檔保管以及在婚姻登記管理資訊系統中備註、上傳等工作。同時還建議,要進一步完善婚姻登記資訊管理系統,對婚姻登記實行全國聯網審查,確保婚姻登記資訊核查準確,有效避免錯誤登記。做好婚姻登記的普法宣傳,提高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引導遵紀守法、誠信登記。

“豐滿區和龍潭區的相關部門之前都走遍了,我們窮盡一切辦法,但事情還是無法得到解決,要是沒有檢察機關出手相幫,恐怕這登記是永遠都撤銷不了了……”李路不斷地對檢察機關表示感謝。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中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