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突然持刀猛刺出租車司機,網友疑問精神病是否是免罪金牌?

女乘客突然持刀猛刺出租車司機,網友疑問精神病是否是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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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趙瑞

排版 / 小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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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在湖南臨湘境內京珠高速上,一名在副駕駛乘坐的女子劉某(女),突然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司機捅傷。劉某向司機後頸處連刺幾刀,刀刀斃命。司機立即將車停在路邊,用手抵抗。

女乘客突然持刀猛刺出租車司機,網友疑問精神病是否是免罪金牌?

該影片在網路熱傳並迅速登上微博熱搜。網友就此事也提出了很多疑問:“兩人是有什麼恩怨嗎”?“影片中的女子乘車為何會隨身攜帶水果刀”?“該女子是否患有精神病”?“如果該女乘客患有精神病,是否會成為免罪金牌?”

據瞭解,該女子已被警方控制,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之中。但是在此我們可以討論如果如網友所說,劉某真的患有精神病?那麼本案的走向又是如何?

刑事責任

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我國刑法關於精神病人承擔責任是這樣規定的。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從法條我們可以看出,精神病人不承擔責任是有前提和條件的。

第一,精神病人是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其行為時是否屬於發病期,是否在事發時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具體到本案中,女乘客劉某在高速上突然持刀刺向司機,如果劉某患有精神病,那麼需要考慮的就是劉某在事發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第二,而且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式予以確認。

精神病的司法鑑定主要分為四種:

1、門診鑑定,指被鑑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門診、在公安或司法部門中的法醫精神病檢查室中進行的精神鑑定;

2、鑑定人外出鑑定,這種一般是指鑑定人到被鑑定人所在地,如監獄、拘留所等,對被鑑定人進行精神檢查後,作出鑑定;

3、缺席鑑定,指被鑑定人不在的情況下,僅根據書面及相關的旁證材料作出精神病鑑定。一般在被鑑定人死亡、失蹤、出國等不得已的情況下采用。在司法實踐中,缺席鑑定相對來說比較少見;

4、住院鑑定比較好理解,在此就不贅述。

所以,精神病司法鑑定只是滿足精神病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的醫學要件,除此之外,還需要滿足法學要件。

辨認能力

,是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認知能力。而

控制能力

是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控制能力是以辨認能力為前提的,只有具備辨認能力之後才有考察其控制能力的必要。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是這樣表述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也就是說行為人在造成損害後果時必須同時具備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法律才要求其承擔責任。

在本案中,劉某的行為確實喪心病狂。如果劉某稱自己患有精神病,也是需要經過法定的司法鑑定程式才能最終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