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症老人將三歲孫女拋窗外致死,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抑鬱症患者並沒有喪失認知能力和責任能力,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行為。抑鬱症並不是免除刑事責任的疾病,所以當事人患有抑鬱症而犯罪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網友諮詢:

一天,65歲的耿某與其兒媳劉某因瑣事發生矛盾後,在北京市房山區一小區樓房過道處,將其3歲孫女劉某從窗戶扔出,致劉某死亡。經鑑定,耿某實施犯罪時受精神障礙影響,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耿某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抑鬱症老人將三歲孫女拋窗外致死,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山東齊魯棗莊律師事務所高偉律師解答:

耿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予懲處。鑑於本案是因家庭日常矛盾引發,耿某與被害人劉某是直系血親關係,並未預謀實施殺人行為,且行為時受精神障礙影響,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案件存在一定區別,加之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後一直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表示認罪、悔罪,被害人劉某的父母亦均對耿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依法對耿某減輕處罰。

高偉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