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注冊“鹿鼎記”商標遭無效宣告!亂用爆款作品名小心侵權!

飛雪連天射白鹿,笑書神俠倚碧鴛,在金庸先生一生所著的諸多作品中,《鹿鼎記》可以視為金庸先生創作的最高峰、最頂點的武俠作品,在作品誕生的數十年之中不斷被搬上熒幕和舞臺,衍生出各種版本的影視作品、漫改和遊戲,市面上更有不少致敬經典的主題元素門店,譬如《鹿鼎記》主題餐廳等。然而這些打著《鹿鼎記》噱頭的企業,很有可能已經或是正在侵犯著《鹿鼎記》作品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今天為大家帶來的商標故事就與《鹿鼎記》有關。2018年,《鹿鼎記》作品的相關權利人將東莞市一家餐飲管理企業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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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鼎記》由金庸先生(本名查良鏞)於1972年創作完成,2002年,金庸先生於明河社公司就《鹿鼎記》在內的《金庸作品集》簽訂了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合同規定,明河社公司享有《金庸作品集》相關權利。

2018年,明河社公司發現,一家名為東莞市鹿鼎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東莞市鹿鼎記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鹿鼎記公司)的企業曾於2015年申請過一件“鹿鼎記”商標,該商標於2017年被核准註冊在第30類咖啡、茶飲料、糖等商品上。明河社認為,鹿鼎記公司註冊商標完全複製了《鹿鼎記》作品名稱,損害了金庸先生對該知名作品名稱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權益。於是,明河社公司在當年11月向商標局對鹿鼎記公司的多件“鹿鼎記”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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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企查查APP資料顯示,鹿鼎記公司成立於2015年1月,經營範圍包括:實業投資、企業管理諮詢、企業投資諮詢;餐飲服務管理;生產、加工、銷售:食品、保健食品;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簡介顯示,該公司目前主營產品為以“鹿”為主題的養生鹿筋姜醋、薑汁醋、鹿筋膏及養生甜點系列。鹿鼎記公司在成立初期便申請註冊了7件以“鹿鼎記”三個字為商標名稱的商標,涉及國際分類為5類醫療用品、29類食品、30類方便食品、31類農林生鮮、32類啤酒飲料、43類餐飲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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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鼎記公司在答辯中表示,“鹿鼎記”商標是其在2012年申請註冊的“鹿鼎軒”商標的延伸,有獨特含義,而且“鹿鼎記”作為該公司產品品牌和服務字號已廣泛使用。鹿鼎記公司認為,“鹿鼎記”三個字不構成作品,明河社公司對其不享有在先權益。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經審理認為,明河社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鹿鼎記》在鹿鼎記公司註冊“鹿鼎記”商標之前,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鹿鼎記》作為在先知名作品名稱應當作為在先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鹿鼎記”商標的註冊損害了明河社公司知名作品名稱在先權益,故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判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鹿鼎記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未能獲得法院支援。

擅自注冊“鹿鼎記”商標遭無效宣告!亂用爆款作品名小心侵權!

在“鹿鼎記”商標被無效宣告案件中,知名作品《鹿鼎記》的作品名稱在先權益成為了該案獲得法院支援的最重要證據。其實此類涉及作品名稱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稱在先權益保護的案件在近年來並不少見。

資料顯示,自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期間,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共審結涉及作品名稱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稱在先權益保護的案件67件,涉及知名企業有騰訊科技公司、央視動畫有限公司、迪士尼企業公司、喬丹有限公司等,涉及的作品名稱包括“鐵臂阿童木”“冰雪奇緣”“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英雄聯盟”等眾多人們耳熟能詳的知名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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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借用他人在先作品名稱及角色名稱,生產商品或註冊商標,勢必會擠佔權利人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對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作為在先權益進行保護,能夠規制商標惡意註冊行為,在很大程度上能有效打擊商標申請中存在的搶注、傍名牌、搭便車等不良之風,規範商標註冊使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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