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戀愛為名騙取的錢財,數額如何認定?

臨近春節,大齡單身青年總免不了被七大姑八大姨催婚。但在戀愛交往過程中,不法分子往往虛構身份迷惑對方,從而騙取對方錢財。本文主要說說此類詐騙犯罪的數額認定問題。

小芳(化名)透過多款交友軟體結識異性,偽造身份同時與多名異性“戀愛”,在“戀愛”過程中小芳以日常生活花銷,發生車禍急需用錢,看望對方需要路費等種種理由索要大量財物,直至案發以上財物均已揮霍一空。小芳承認自己確實是編造事實騙取對方財物,但是其中1314元和520元等微信紅包是對方主動給的,不是自己騙取的。筆者曾在之前的文章中分析過

戀愛期間發的微信紅包,分手後能要回嗎?

,那小芳的詐騙數額是否應該扣除對方自願給付的金額呢?

根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小芳實施了欺詐行為,使多名異性陷入“戀愛”的錯誤認識,正是基於“戀愛”關係才向小芳轉賬表達愛意數額的錢款。因為小芳一開始就是有預謀的戀愛,目的是為了騙取錢財,所以即使在戀愛過程中對方主動給予小芳的財物,也應當認定詐騙金額。

以戀愛為名騙取的錢財,數額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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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木心先生的《從前慢》中有這麼句:“從前的日色變得慢,車,馬,郵件都慢,一生只夠愛一個人。”現如今,網路如此發達的現代社會,愛情變得越來越快餐化,對於網路中認識的異性朋友,千萬要仔細甄別,莫等到被對方拉黑,才發現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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