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超51%的債務人按法定利率計算早就還完錢了,其中有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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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款2萬元,作了12期分期,每期還2816。50元,目前已經償還10期(28165元),其中包含了每個月都在增長的本金,還有每個月的利息,這12期下來一共需要償還33798。08元,利率110%左右,而這還不算在發放貸款的時候扣除的2000元砍頭息,按照我國法定利率24%計算的話,我只需要償還22694。30元,也就是一年下來2694。30元的利息,再不濟按照我國法定利率紅線36%計算,我也只需要償還24110。90元,也就是說,我現在還款的已經超過法律規定利率紅線了,甚至超過了4000多元,我曾多次聯絡這家網貸平臺告知,如果按照法律規定利率或利率紅線計算的話,我已經還超了,你們現在應該依法返還我4000多元的無效債務。”河南的高小姐表示。

說實話,對於我國規定的利率標準和規定的無效債務是非常明確的,而超過36%利率紅線的部分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年化利率超過36%的借款定性為無效,既然是無效債務,那麼債務人就有權在還完法定債務以後就拒絕償還,還款超36%以上的債務人甚至還可以要求P2P平臺返還,可是,當債務人要求P2P平臺返還超36%以上無效債務的話,他們真的能如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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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有的信貸催收市場資料來看,當還款超36%以上的債務人要求P2P平臺返還無效債務均遭到拒絕,甚至於這些P2P平臺還在利用“身份不明”人員繼續催收剩餘的無效債務,更可怕的是,在這些“身份不明”人員催收的過程中不僅利用非法網際網路軟體侵權債務人,就連他們的親屬好友都不放過。

高小姐向我們表示,就算我還款超36%以上,就算我按照法定利率償還債務已經還超了4000多元又能怎麼樣,我還不是天天依然被這些“身份不明”人員惡意侵害嗎?在我所接到的電話中,也有自稱為是金融辦的工作人員,甚至於在P2P平臺立案後,我還接到了民警的催債電話,所以,我就一直在想,面對現在的P2P市場,難道真的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利益而喪失法律底線侵害債務人的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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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已經困擾我好幾年了,雖然我還款超法律規定利率紅線,甚至還超了4000多元,請問一下,我還超這4000多元在法律上規定是無效債務,而且也有權要求返還這部分債務,那麼,難道我不也是出借人嗎?

這個我們可以暫且不說,根據

《民法典》合同編第680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而這些P2P平臺到底算不算高利貸呢?

我根據我的債務清單計算,我的債務利率高達110%左右,而根據我國定義高利貸的標準是36%利率紅線,目前我才還了10期就還超了4000多元,而我真正還完的話,那麼我要還超將近1萬元,而目前這4000元已經超24個月了,綜合法定利率24%計算的話,已經累積到5075。62元,再加上9633元,就是14708。62元,

根據2017年4月27日正式實施了新的量刑標準,入罪標準提高為2000元-5000元,數額巨大的標準為3萬-10萬,特別巨大的為30萬-50萬,

所以,P2P平臺以及“身份不明”人員對於法定無效債務的繼續逼債行為,已經形成了敲詐勒索的定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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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本罪侵犯的物件為公私財物。

解析:P2P平臺以及其委外第三方催收人員以隱匿身份資訊和使用非法軟體對於債務人以及其親屬好友、通話記錄裡面的關聯人員進行騷擾,實際上就產生了侵權行為的要素,而利用網際網路撥號軟體以及簡訊群發軟件逼迫債務人償還法律規定的無效債務,其實除了敲詐勒索罪,還觸及了催收非法債務罪。

因為,根據我國法律上的定義,超36%以上部分屬於無效債務,債務人可以要求P2P平臺返還的基本原則,超36%以上的部分屬於債務人私有財產,而P2P平臺以及“身份不明”人員採用非法手段逼迫債務人繼續償還無效債務的行為,屬實就是在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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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觸犯本罪會有什麼樣的懲罰呢?,根據《刑法》上的相關規定,觸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據近期一些網友的統計,超51%的債務人已經按照我國法律上規定的利率36%利率紅線履行完還款義務了,甚至於大部分都還超很多,原本他們和這些P2P平臺以及其委外的“身份不明”人員解除了法律上的債務關係了,但是由於還存在剩餘的無效債務,這些已經法律上履行完還款義務的債務人目前還在繼續遭受到非法侵害行為,而這種行為不止造成了債務人名譽上的損失,還遭到了一些暗中利用P2P平臺發放違規貸款的銀行上傳到了央行徵信的負面上,已經嚴重侵害到了已經履行完還款義務的債務的合法權益,而這些人裡面有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