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律師不可以直接接案子,而是要中間透過一次律師事務所呢?

之所以會有人這麼問,其實是對律師行業不太瞭解造成的。

第一、律師不是個體戶

好多人以為律師作為自由職業者,就跟原來的個體戶一樣,自己決定自己的事情,不用向任何人請示彙報。

其實不是這樣的。按照《律師法》規定,律師必須在一家律所執業,否則拿不到律師證的。大家看律師證就能知道,有一欄是執業機構,指的就是律師事務所。

為什麼律師不可以直接接案子,而是要中間透過一次律師事務所呢?

所謂律師是自由職業,主要是指律所不給律師發工資,律師上不上班沒人管;當然啦,你律所不給律師發工資,憑啥管人家來不來上班。

有人認為律師就是掛靠在某一家律所,這樣的理解也對,因為你不找一家律所掛靠,就拿不到律師證,就不能接案子,就沒有了收入。

所以,無論律師和律所是什麼關係,從表面上看,都是律所的員工,那麼律師就不是個體戶,只能以律所的名義對外接案子。

為什麼律師不可以直接接案子,而是要中間透過一次律師事務所呢?

第二、律師必須在律所執業,便於管理

律所雖然不像其他公司或經濟體那樣在市場監督管理局領有營業執照,但律所有《執業許可證》,每年也要進行年檢,比營業執照的年檢嚴格多了。

律師證也要每年進行年檢,還要繳納會費,因為只要是律師就必須加入律師協會。

為什麼律師不可以直接接案子,而是要中間透過一次律師事務所呢?

律師和律所的年檢都是各省市司法局進行的,這也代表政府對律師和律所進行的監管。

我覺著律師好比出租車司機,計程車司機自己買車,車上還安裝了車票列印系統,按說稅務機關完全可以根據車票列印系統計算司機應該繳納的稅費,司機沒有必要加入出租公司,但國家就要求你計程車司機必須加入一家計程車公司。

為啥?便於管理。同樣的道理,律師必須在一家律所執業,也是為了便於管理。

為什麼律師不可以直接接案子,而是要中間透過一次律師事務所呢?

第三、為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

委託人如果直接和律師建立委託關係,一旦律師沒有盡心盡力,甚至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委託人向律師索賠,比向律所索賠的得到賠償的可能性小太多。

畢竟律師作為自然人,藏匿、逃避要比律所方便得多;律所作為一家機構,不但有辦公場所,而且合夥人對律師的過錯承擔連帶責任,無論如何都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委託人的利益。

為什麼律師不可以直接接案子,而是要中間透過一次律師事務所呢?

第四、不影響委託人指定律師的要求

有的委託人怕律所沒有指派自己要求的律師。這種可能性幾乎為0。要知道現在幾乎每個案子都是先找的律師,和律師將代理方式、代理費用談妥後,才和律所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委託協議中委託人可以指定某個律師代理案件,律所肯定同意,如果不同意,委託人完全可以不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另外,律師也會要求在委託代理協議中列明指定律師。因為涉及到律師的個人利益,前面說了,律所不給律師開工資,律師的收入和創收掛鉤,沒有案子就沒有收入。而在《委託代理協議》中列明指定律師就是律所記錄律師臺賬的最主要證據,事關律師的利益,律師也會要求在協議中明確代理律師。

為什麼律師不可以直接接案子,而是要中間透過一次律師事務所呢?

第五、委託人把錢匯入律所,保護了各方的利益

律師是不允許私下收費的,這是行業內的大忌,好多律師被投訴都是因為私下收費,律協紀律委員會對私下收費的律師處罰也比較重,因為壞了行規。

把律師費匯入律所,有利於保護律所的利益。律所可以就此控制律師,有的律所規定,到賬後律師只能先提取大部分,但要留律所20%左右的管理費,再留10%左右的結案費,你律師如果沒結案是不能拿走留存的結案費,類似工程的質保金。

為什麼律師不可以直接接案子,而是要中間透過一次律師事務所呢?

有利於保護律師的利益。匯入律所後,律師讓律所開具《出庭函》或者《調查專用介紹信》,律所不再為難律師,不再讓律師寫《說明》、寫《保證》《承諾》之類的東西。當然了,委託人也可以再直接給律師支付交通費之類的費用,律所是不會收取這部分費用的。

有利於保護委託人的利益。委託人將律師費交給律所,證明自己繳納了律師費,律師如果沒有履職,投訴的時候拿出交費憑據就可以了。

總之,委託人透過律所聘請律師,已經最大限度保護了委託人的利益,沒有必要對此糾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