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公開犯罪人員資訊,保護未成年人當用非常之舉

最高人民法院9月14日召開全國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會議,會議要求,要完善涉訴未成年人權益的特別保護方式,全面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探索建立兒童救助協作制度,完善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資訊公開制度、性侵兒童案件特殊證據標準。

性侵害未成年人,會致被害人生理心理上飽受摧殘,甚至會毀了他們的一生,嚴重挑戰社會倫理道德底線。我國刑法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規定了較高的刑罰,司法機關也不斷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但是,性侵未成年人的行為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還呈現上升趨勢。因此,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必須堅持“零容忍”態度,再怎麼嚴懲都不算過激。

還要看到,性侵未成年人的“不可饒恕”“成癮難愈”這兩個特性,不能一廂情願地認為罪犯在服刑之後都能得到改造,而拒絕再犯預防措施。公益組織“女童保護”發現,在2021年公開報道的針對未成年人的223起性侵案例中,有105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佔比47。09%,包括對同一受害兒童多次性侵,也包括多次對多名兒童多次性侵;施害人一人性侵多人的有58起,佔比26。00%。在沒有外界力量阻止的情況下,施害人往往多次作案,不會自動終止,持續作案達到2~3年甚至更久。這種現象比較集中地反映在熟人作案中。

近年來,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呼籲建立兒童性侵強制報告制度,建立性侵兒童犯罪者資訊資料庫並公開其資訊,不少地方都在探索對性侵犯罪實施資訊公開、從業禁止。比如,2010年,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聯合其他機關制定出臺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資訊公開實施辦法》;2017年8月,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啟動了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限制從業機制。2018年,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日前對4名涉嫌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的被告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年齡、性別和案由等資訊進行公開,引發全社會關注。

當然,地方積極有益的探索對於推動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資訊公開制度的建立有著積極的意義,但也涉及到法學界曠日持久的一場大爭論——對已服刑結束的犯罪人,是給予其“前科封存”還是要求其“前科公開”,這關係著幫助罪犯改正後正常回歸社會,避免“破罐破摔”。不過,從歷年“一號檢察建議”落實中可以看到,各地獨具特色的措施與探索,如教職員工入職前要查詢性侵違法犯罪資訊、“法治副校長”進校園等,實實在在為孩子們遠離性侵築起了一道道“防火牆”。

放眼世界,很多國家選擇對性侵犯罪實施更嚴厲的二次防範手段。1994年,7歲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綁架、姦殺,之後美國就推出了著名的“梅根法案”:政府會透過公眾網站、報紙、宣傳手冊或其他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住址、監禁日期和犯罪事實等告知社群居民。不僅是美國,英國、加拿大、南非等國也建立了性犯罪登記制度。

因此,保護未成年人不被性侵害,法律當用非常之舉。未成年人作為社會的未來,其權利不能被虛置,必須堅持未成年人權利優先原則,對性侵者的隱私權、再就業權做必要的扣減,這也是法治社會的必然取捨。這次最高人民法院討論完善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資訊公開制度,正如我國正在大力推行的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樣,必將對此類犯罪形成強有力的震懾,給孩子們撐起一片安全的天空。

作者:謝曉剛

投稿郵箱:qilupinglun@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