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德法結合的思想基礎——天人合一的哲學觀、和諧社會觀

德法從分離到結合經歷了漫長的過程,直至唐朝,德法最終走向了結合,而之後各個朝代皆沿襲德法結合模式。“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作為唐律的指導思想,將之總結為“禮本刑用”,是唐代德法結合的表現。

唐代作為中國古代社會發展的重要時期,政治經濟文化都得到快速了發展,在唐代德法結合能得到最完美的詮釋,而它的形成也有著深刻的思想基礎。

唐代法律思想的發展離不開傳統人文精神的影響,而人文精神是以天人合一理論為基礎的,主要可以表現為天人合一的哲學觀、和諧社會觀、民本主義。

唐代德法結合的思想基礎——天人合一的哲學觀、和諧社會觀

一、唐代德法結合的思想基礎

1.傳統的人文精神

首先,古代強調天人合一的哲學觀。它是逐步產生的,最早的統治者以天命為權力的來源,各個朝代的統治者都宣揚自己是天命所歸,但是號稱天命所歸的殷商卻依然被周所顛覆,周朝則對其反思,得出行善則得之,行惡則失之。之後,周公注重道德的重要性,宣揚以德配天,所以周公制禮,並將禮儀道德作為治國方略。

天人合一的思想來源於《周易》,它吸收了道家思想,將天道與人道相結合,之後將儒家、道家和陰陽家相融合,漢代以後,儒家又融合諸子百家,這樣天人合一思想不再是一家之言,而是集西家之長,並且涵蓋之廣。

到了唐代,將這種天命觀與仁政相聯絡,以德治國,德法結合,重視同法和人情。

為天命觀對於統治者而言,就是要對天保持著敬畏和服從,儒家主張,對天的敬畏,首先要有良好的品德,愛民如子,實行仁政,實行教化,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則會受到上天的懲罰。

因此,統治者就化身為天的使者,一方面擁有無限的權力,而另一方面必須按照天的指示下作為,而天就要求統治者應當具備很高的德性,施仁政。所以,人、禮、天是一體的,天理,人情與國法作為社會秩序的二大要素,天理是指導原則,國法鞏固天理,國法來源於天理,人情存於王道,最終是為了維護人類的生存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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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和諧的社會觀。天人合一要求事物發展要按照自己本身的規律,在人與自然方面,國家治理要遵循自然規律,法律的規定也正體現自然之理。例如:秋冬行刑,認為春天萬物復甦是新生的象徵,不適合行殺戮,而秋冬天氣肅殺,陰氣重,適宜殺戮,所以死刑犯要等到秋天霜降至冬至時期才可以執行死刑。

在生活方面,同樣重視自然規律,不僅要保持人與自然的和諧,也要按照人類自身的規律進行生活。

人之初始,本性向善,但後天會受到社會的影響,所以需要教化,用禮來約束,促進人與自然與社會的和諧相處。

儒家努力營造“大道之行,天下為公”的大同社會,這正是唐代君主努力達到的目標。而和諧社會的構建,首先樹立仁、義、禮、智、信為精神內涵的品德,要求統治者實施仁政,其次要注重法制建設,而其法必須合乎天道,合乎天道就需要法蘊含社會所需要的道德價值,所以其最初的形式可以表述為禮。禮又是根據萬事萬物的變化產生出來的,但是禮從根本上是人類社會的產物,必然符合自然規律,所以德法結合就是和諧社會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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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民本主義。西周時期,民本思想就已經得到大力的宣傳,王朝的整理路線就是圍繞“敬德保民”,德表現天的至善性,敬德就是敬天,因為“民之所欲,天必從之”,保民就是維護社稷,保護國家,天命與人民相聯絡。儒家主張施仁政,提出“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

而唐太宗更重視基層民眾,對歷史進行總結,提出君舟民水理論,重視民生。人民可以保證王朝安穩,同樣也能顛覆王權,而這種認識一直貫穿中國古代社會。

民本主義在法律制度中表現為:刑法方面強調對老弱病殘的恤刑以及慎刑,減輕百姓賦稅,以及一些特殊照顧制度等。

在訴訟方面注重結合法律與人情的結合,根據當事人的年齡,身體狀況以及家庭和社會危險程度等特殊情況綜合考慮,這也正體現天理在社會中的表現,同時用法律將天理與人情相融合,集中表達出來。統治者將對人民的關注,用國法表現出來,這也正是天理的要求,正是對天的敬畏,所以為君者需要具有德性,施仁政,保民,否則將會失民心,失天下。

唐代德法結合的思想基礎——天人合一的哲學觀、和諧社會觀

綜上,傳統人文精神即在天人合一的哲學理論下,形成的和諧社會觀和民本主義。天理、國法與人情作為內在機理,傳統人文精神貫穿其中,人對天的敬畏,需要訴諸於保民,保民就需要統治者施仁政,重法度。唐代正是在這樣的人文精神指導之下,實行德治,完善法制,重視民生,實現自然和諧的社會。

2.禮治思想

禮治思想作為中國古代社會的主流,對古代社會有著深遠影響。先秦時期,儒家以“禮”為規範,強調道德教化,而法家重視法律規範,主張以法治國。

最早將德與禮結合起來的是荀子,他吸收孔孟的禮治之道,並吸收法家法治思想,

將法治思想引入禮治之中,“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到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儒家取得正統地位,重禮則成為時代的主流,然而隨著儒家不斷髮展,董仲舒結合各家所長,將儒家,法家道家,法家以及陰陽家相結合,發展成新儒學。

以三綱五常為核心,以君權為最高原則,主張德主刑輔,論心定罪,先禮後刑。唐代則以儒家禮治為基礎,進行社會管理,以及德法結合即以禮治為基礎而實現的。

唐代德法結合的思想基礎——天人合一的哲學觀、和諧社會觀

首先,禮治思想為唐代德法結合提供倫理基礎。唐律作為古代社會的行為規範,突出地體現了家族本位的倫理觀念。禮治中最為基礎的是倫常關係,而封建社會同樣以倫常等級關係維繫社會關係,維護國家統治。

作為禮法結合的典範之作,唐律以倫常關係為基礎,並直接對此進行了規範。

例如:在君臣關係中維護君權,在父子關係中維護父權,在夫妻關係中維護夫權,在官民關係中維護官權。

具體而言,《唐律疏議》中“十惡”可見一斑,將違反皇帝尊嚴的行為被認為重大犯罪,其刑罰嚴重;又“夫者,妻之天也”,在家庭地位方面,夫為尊而妻為卑;“父為子天”,在家庭中父擁有教令權、主婚權以及財產權等。

這是對古代正名思想的進一步發展,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綱常倫理在唐律中具體化,家族本位的倫理觀則主要體現在準五服以治罪,以此奠定社會基礎。

其次,禮治思想為唐代德法結合提供路徑。唐代一方面強調禮,注重等級名分,而德作為禮

精神

實質,集中體現禮的內在價值,並用此規範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係,唐律作為統治手段,無不體現著德禮,德與法的結合減少了法律的濫用,增加民眾對法律的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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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德禮雖然重要,但是刑罰也是必不可少的。法不僅僅可以懲罰犯罪,同樣也可以起到預防的作用,“古先哲王,則天重法,輔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牛之,義期止殺”。具體而言,德禮可化民,有助於民眾趨善避惡,消除犯罪動機,刑罰則兼顧懲罰以及預防犯罪,減少其犯罪行為,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需德法並用。德禮與法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將這兩者進行完美的結合。

最後,禮治思想為德法結合創造條件。“出於禮者入刑”是唐律的一項重要原則,將禮與刑相連線起來。

唐代統治者主張為政以德,用道德教化民眾,唐律規定一準乎禮,將違反道德禮教的行為歸入違法的範疇,將道德融入法律之中。

其一,“十惡”中規定“不道”,“不義”即

滅絕

人道的方式殺人以及侵犯長官和夫權的惡、犯罪行為,唐律將這樣違反道德的行為規定在十惡之列,這是加重對這些不義和殘忍的行為的懲罰。除此之外,對於合乎道德的行為加以優待,並且將一些道德觀念融入到法律制度之中,例如:恤刑以及八議等制度,對待老、弱、病、殘、孕這些特殊群體給與特殊照顧,犯罪者如果是八種可議之人,可以酌情減輕處罰,根據這些措施來教化民眾,宣傳價值觀念。

唐代德法結合的思想基礎——天人合一的哲學觀、和諧社會觀

其二,唐代統治者秉持明罰慎刑,德主刑輔,不僅在制定法律上輕刑罰,在實施上也給犯罪人悔過機會。例如:對待死刑三複奏,唐中期京城死刑實行五復奏;自首從輕制度,數罪併罰僅從一重罪,堅持從舊兼從輕原則;

除此之外,為了保障刑罰懲罰的作用,防止變相肉刑,對笞、杖刑的執行和適用有嚴格的規範要求,更好實現法律的懲罰與教育目的。

綜上,禮治為德法結合提供倫理基礎,為其提供發展路徑,併為兩者結合創造條件。禮治的內在要求就是實行德治,而外在表現是實行法治,禮將道德和法律相連線,實現禮治的過程也是促進德法結合的過程,禮治思想為德法結合提供禮基礎的理論基礎。

二、唐代德法結合形成過程

隋朝末年因為皇帝獨斷專行,驕奢淫逸,大興土木,壓榨民眾,長期對外實行戰爭侵略,使得民不聊生,哀鴻遍野,社會矛盾激化,最終爆發大規模農民起義,推翻隋王朝統治。唐建國之初,唐高祖與唐太宗吸取隋滅亡的教訓,以“安人寧國”作為指導思想,以民為本。首先,恢復經濟。國家實行均田制、租庸調,重新制分配土地,安定民心,減稅減役,緩和基層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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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高祖在分析時局後,強調儒學重要性,“六經茂典,百旺仰則,四學崇教,千載垂範”,將儒家作為正統地位,以儒家倫理道德作為為政者的基本素養,並將儒、道與佛三教合―,共同服務社會。《興學敕》言“自古為政,莫不以學為先,學則仁、義、禮、智、信五者具備,故內能利深博”,將儒家倫理道德作為基本道德修養,為政之基礎。

最後,重視法典編纂,用刑寬平。

唐太宗繼位後,踐行“安國寧人”的治國方略,即以民為本,德主刑輔,慎刑輕罰,執法劃一。

唐朝儒法道三教並立,形成多元文化格局,源於漢初道法結合的黃老思想流行,至魏晉時期,出現以道釋儒的玄學,唐代佛教興盛,自此,儒、道、佛三教相互融合。多種文化相互交融以及隋末的經驗教訓,促使唐朝形成綜合的治理方式,並逐漸走向德法結合的道路。

首先,施仁政,重民生。太宗言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總結歷代王朝的更替,前朝的覆滅強有力地證明了得民心者得天下,印證了君舟民水理論。為君之道,首先應當心存百姓,而皇權的合法性來源不僅歸結於天命,同樣也來源於民心。

所以為君者應當重視民眾的需求,輕

薄賦,惠及百姓,以民為本,以百姓生活需求作為出發點,“凡事皆須務本,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

唐代德法結合的思想基礎——天人合一的哲學觀、和諧社會觀

其次,德法結合,寬簡刑罰。儒家主張仁義,重視道德教化,而刑罰應當寬簡緩和。唐初期,就有關於法治和德治的爭論,

一方主張法治“以威刑肅天下”,而另一方主張禮法結合,仁義為禮之本,刑罰為末,唐太宗,魏徵以及王珪便是這一流。

唐太宗結合隋煬帝不重視儒術,且任意廢法,法令滋彰,使得國家民怨四起,基於此採取禮制與法制,德法結合。一方面重視倫理道德,唐代法典一準乎禮,失禮以入刑,將違背倫理道德作為違法的標準,重視民眾的道德教化。另一方面,重視立法,唐太宗進一步強調立法應當簡約寬平,去重從輕。

總結

可見,唐代將傳統道德要求作為法律的基本規範,將法律與儒家道德密切聯絡起來,實現德法結合。一方面,鞏固傳統社會的儒家觀念,維護儒家三綱五常,宣揚仁、義、禮、智、信的傳統美德,從而教化民眾,並用法律的強制力促進民眾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實現自律。

另一方面,完善立法,促進法律的發展。以儒家倫理道德為法律解釋,使得法律更具有人性化,保障合理性和提高可接受性。

唐代以《唐律疏議》編纂完成為標誌,不僅代表著中華法系最終形成,也代表著封建法典也已完成。儒家法律化,法律儒家化也已經實現,傳統道德與法律也最終實現結合,並且這一傳統為後代所繼承,是我國法制史上濃墨重彩的—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