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個人靜態收款條碼原則上 禁止用於遠端非面對面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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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個人靜態收款條碼原則上 禁止用於遠端非面對面收款

作者:亓寧

10月13日,為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維護支付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央行釋出《關於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分別在支付受理端、特約商戶、收單,以及監督管理四個方面作出了要求,涉及銀行卡受理端、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個人收款條碼、收單機構、清算機構等多個維度。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支付受理終端涉及支付資訊的讀取、採集和支付指令的生成,其安全性和合規性對保障支付資訊與資金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人民銀行高度重視支付受理終端相關風險防範工作,先後釋出銀行卡收單業務、受理終端安全、條碼支付業務等系列制度,對維護收單市場秩序、保護社會公眾資訊與資金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

對銀行卡受理終端有哪些管理要求?

《通知》圍繞銀行卡受理終端全生命週期管理,要求收單機構建立終端序列號與收單機構程式碼、特約商戶編碼、特約商戶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特約商戶收單結算賬戶、銀行卡受理終端布放地理位置等五要素關聯對應關係,並確保該關聯對應關係在支付全流程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圍繞上述要求,央行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要立足支付市場主體不同職責,建立多層次規範機制,形成各司其職、多方共治的管理體系。一方面,秉承“誰的終端誰負責”,壓實收單機構關於收單業務的主體責任;另一方面,秉承“誰的網路誰負責”,壓實清算機構關於本網路秩序的維護責任。

該負責人進一步強調,清算機構應組織成員機構對本網路入網終端進行全面梳理、評估,對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終端按照風險評級限期清退或升級改造。同時,建立入網銀行卡受理終端註冊管理平臺,會同成員收單機構在終端入網、變更、監測、退出等環節,對終端序列號與五要素關聯對應關係進行全生命週期管理。一旦監測發現相關要素與原繫結關係不一致的,清算機構、收單機構應採取風險核查與處置措施,有效防範“移機”“套碼”等風險。

對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結合條碼支付受理終端與傳統銀行卡受理終端的異同點,《通知》對特約商戶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實施分類管理。

對於與傳統銀行卡受理終端類似,可採集主要支付資訊、參與發起支付指令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如卡碼複合智慧終端等,執行與銀行卡受理終端同等的監管要求。對於僅具備條碼讀取或展示功能、不參與發起支付指令的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如掃碼槍或盒子、顯碼裝置、靜態碼牌等,考慮條碼支付的普惠性,要求透過建立商戶與收單核心要素對應關聯關係、加強監測手段等方式強化風險防控。

此外,對於不具備定位功能的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要求透過付款人的交易位置或其他關於移動終端實際位置的推算方式進行終端交易位置監測,防範終端濫用風險。考慮實施前述監測需收單側、賬戶側機構進行合作銜接,要求由清算機構會同收單側、賬戶側成員機構建立終端位置聯合監測標準和規則,在採取加密等必要安全技術措施確保資訊保安的前提下,共同確定核驗頻率、標準、模式等操作路徑。

如何規範個人收款條碼?

近年來,個人收款條碼得到廣泛運用,有效滿足了社會公眾的個性化、多樣化支付需求,提高了小微經濟、地攤經濟的資金收付效率。但與此同時,個人收款條碼也存在一些風險隱患。

“例如,部分機構使用個人收款條碼轉賬業務辦理大量生產經營、生活消費交易,既混淆了交易性質,導致交易資訊失真,影響風險監測效果,也不利於藉助支付服務為經營活動賦能增值。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跑分平臺’,以高額收益為餌吸引大量人員使用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與賭客‘點對點’線上遠端轉移賭資,將賭資分拆隱藏於眾多正常交易場景,擾亂了條碼支付業務正常秩序,影響了涉賭‘資金鍊’追溯機制的實效。”央行相關部門負責人舉例表示。

為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更好發揮收款條碼的普惠性、便利性,《通知》提出以下針對性要求。一是對具有明顯經營特徵的個人收款條碼使用者參照特約商戶管理,要求為此類個人使用者提供商戶收款條碼,提升對個人經營者的收單服務質量。二是要求個人靜態收款條碼原則上禁止用於遠端非面對面收款,確有必要的實行白名單管理,以防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被出售、出租、出借用於搭建賭博活動線上充值通道。三是對透過截圖、下載等方式儲存的個人動態收款條碼參照執行個人靜態收款條碼有關要求,以防止不法分子藉助個人動態收款條碼規避政策要求。四是要求審慎確定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白名單准入條件與規模、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的有效期、使用次數和交易限額,防範白名單濫用風險。

該負責人強調,為了確保個人收款條碼相關要求有效落地、業務平穩過渡,《通知》設定了過渡期,要求支付服務主體全面、充分評估客戶正常支付需求,制定配套服務解決方案,做好客戶引導和服務工作,確保服務成本不升、質量不降。

對特約商戶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特約商戶實名制是收單業務的基礎性制度,是確保交易真實性、維護收單市場秩序、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保障。

《通知》秉承“誰的商戶誰負責”,收單機構作為特約商戶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加強對特約商戶經營活動合法性、申請收單服務真實意願的實質性稽核,落實對特約商戶的持續性管理義務,並進一步明確了商戶身份稽核方式:對於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要求收單機構應現場核實商戶身份;對於網路特約商戶、無固定經營場所實體特約商戶,考慮到其現場核實難度大、成本高,要求收單機構原則上透過人工或智慧客服同步影片等方式核實商戶身份。

同時,《通知》立足“誰的網路誰負責”,要求清算機構建立入網特約商戶資訊平臺,並遵循最小必要原則採集特約商戶核心入網資訊,對成員機構接入本網路的特約商戶的真實性、安全性和合法合規性進行必要審慎管理,對成員機構與入網特約商戶、支付受理終端的關聯關係和收單交易風險進行持續監測。清算機構收集和使用的商戶資訊限於上述特定目的範圍,不得過度收集或使用資訊。

對消費者和小微商戶有哪些影響?

“《通知》總體上有助於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關於《通知》對消費者的影響,央行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一方面,《通知》從多主體、多維度進一步規範支付受理終端與特約商戶管理,有利於防範不法分子透過改造支付受理終端、申請虛假商戶等手段盜取消費者個人資訊,甚至盜用賬戶資金;另一方面,《通知》要求清算機構完善支付業務報文規則,支援本機構成員機構滿足客戶必要合理的交易資訊查詢需求,有利於提升銀行、支付機構的對賬單、交易資訊查詢等服務質量,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減少相關糾紛和投訴。

長遠來看,《通知》關於規範個人收款碼的相關要求將進一步提升對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戶的收單服務質量。對於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徵的個人收款碼使用者,《通知》要求收單機構參照特約商戶管理。《通知》要求,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戶配合收單機構完成商戶入網程式之後,收單機構應當按照商戶服務標準提供支付服務,按規定建立商戶與收單結算賬戶等要素資訊關聯對應關係,這有助於從源頭防範外包機構挪用資金、大商戶“二清”等風險,有助於更好地保障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戶的資金安全和服務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