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涉嫌詐騙罪|不起訴、無罪的裁判理由

作者:吳斌律師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副主任

楊勳傑 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引言:

房屋拆遷、土地徵收涉嫌詐騙犯罪,存在

虛報面積、虛報戶頭、掛戶等

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從而獲得更多的補償款,達到非法佔有的目的。構成犯罪嗎?本案中的案例為什麼不起訴?為什麼無罪?不起訴或者無罪的理由又是什麼?本文將帶給予我們答案,也帶給我們更多思考以及更清晰的辯護思路。

一、房屋拆遷的基本知識點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並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

房屋拆遷的意義:由於城市規劃和專項建設工程的需要,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但是由於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凝結了原使用者的資金與勞動力,並且是原使用者、住戶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因而在建設過程中,拆遷工作的主持者必須對原使用者、住戶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並對其進行妥善的安置。

房屋拆遷的補償方式:1。貨幣補償;2。以新建房屋的產權等價置換(安置房);3。既給貨幣補償,又給安置房。

房屋拆遷的法律及政策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各地方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

房屋拆遷補償涉嫌詐騙罪|不起訴、無罪的裁判理由

二、房屋拆遷補償涉嫌詐騙,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1.用自己的戶頭頂戶拆遷,獲得拆遷補償款,酌定不起訴

【貴州省貴陽市雲巖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雲檢刑不訴〔2020〕284號】

案情:被不起訴人付某某得知七衝組要拆遷,主動到拆遷辦公室將自己戶頭交由拆遷辦公室用於房屋頂戶拆遷詐騙拆遷補償款,後其戶頭被用於向某某(另案處理)頂戶拆遷,付某某獲利12萬元。付某某於2月26日退贓12萬元到指定賬戶。檢察機關認定其犯罪情節輕微,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全額退贓,可以免除處罰,並作出不起訴決定。

吳斌律師認為,從該不起訴案例可知,

付某某不屬於七衝組要拆遷的戶頭,不具備拆遷資格,為了獲得拆遷補償款,與拆遷戶形成了共同騙取拆遷補償款的共謀,

其戶頭最終被用於向某某頂戶拆遷,以此騙取拆遷補償款,付某某個人獲利1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由於付某某是在他人組織、領導及策劃的前提下,參與到詐騙活動中,在共同犯罪中處於輔助或者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且付某某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再者,付某某全額退贓,依法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綜合以上條件,付某某已經構成犯罪,但是因為其涉案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因此,檢察機關依法酌定作出不起訴處理。

2.積極協助姜某某在公證處公證簽訂房屋轉讓手續詐騙國家補償,指控於某某涉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起訴。

【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檢察院,哈松檢一部刑不訴〔2021〕22號】

案情:王某某(已起訴)夥同姜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得知哈爾濱市松北區松浦鎮燈塔村即將拆遷後,協商在松北區松浦鎮燈塔村購買崔某某的宅基地蓋房詐騙國家徵地補償款。被不起訴人於某某(系姜某某妻子)在明知自己和姜某某的戶口不在松浦鎮,沒有申請宅基地資格的情況下,積極協助姜某某在公證處公證簽訂房屋轉讓手續詐騙國家補償。經司法審計,被不起訴人於某某與姜某某因拆遷詐騙贓款人民幣983,133元。

吳斌律師認為,雖然於某某積極協助其丈夫姜某某辦理簽訂房屋轉讓手續的公證,但是,辦理房屋買賣公證的行為,屬於合法的行為,並不屬於非法行為,即使其丈夫參與詐騙犯罪,也不應以此認定於某某屬於共犯關係;且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於某某屬於詐騙罪的共犯,此案經過二次補充偵查,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屬於證據不足不起訴。

房屋拆遷補償涉嫌詐騙罪|不起訴、無罪的裁判理由

三、房屋拆遷補償涉嫌詐騙,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

1.使用3張空白作廢房票虛填面積及所有權人,以此參加棚改並套取回遷安置住房共8套,價值50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詐騙罪依法不成立。

【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4刑終334號】

案情:被告人任某某在擔任撫順市東洲區某某村村委會主任期間,使用3張空白作廢房票虛填面積及所有權人,並對東洲區負責棚改工作的人員謊稱集體所有的鋼窗廠南院為上述房票的房屋地址,以此參加棚改並套取回遷安置住房共8套,用於補償提前終止租賃鋼窗廠給承租村民造成的損失等。經鑑定,8套動遷房屋總價值人民幣50萬元。

吳斌律師認為,雖然有一筆141萬元對某某鋼窗廠的補償款劃到某某村,但無法確定對某某鋼窗廠南院的地面附著物是否進行了補償,且

涉案房屋只參加一次棚改,並沒有重複棚改、重複享受拆遷補償的利益

,貨幣補償的141萬元中不包含涉案的房屋。如果本案存在詐騙行為,也應是詐騙八套房的價值50萬元減去房屋的原有價值,但是,

現在無法查清起訴指控的房屋價值,也無法查清該次棚改動遷補償中沒有房票的房屋最高補償數

;因此,指控任某某構成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終,法院宣告被告人無罪。

2.購買11本戶口用於辦理拆遷補償手續,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1525731元人民幣,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詐騙罪依法不成立。

【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2016)桂0108刑初5號】

案情:被告人劉某瓊在曾獲得拆遷補償款的情況下使用購買的玉某仕、玉某仕、周某、玉某來、韋某1、玉某華、玉某琢、李某、玉某享、玉某明、韋某2共十一人戶口本、以玉某華、玉某飛的名義辦理位於南寧市良慶區房屋的拆遷補償手續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1525731元人民幣。

吳斌律師認為,被告人劉某瓊猜測南寧市良慶區玉洞村了蕾坡的土地可能屬於拆遷補償範圍,遂與村民商議在村內出資建房;且

出資建房在前,房屋拆遷補償在後

。劉某瓊雖然不是該村村民,但是合資建房的這十一人符合拆遷補償條件,房屋、土地均屬於真實存在,拆遷補償款也是支付給這十一人,並不是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得拆遷補償條件,在十一人獲得拆遷補償款後,自己得土地補償款部分,劉某瓊得房屋補償款部分。因此,該房屋補償標準及數額符合法律規定,劉某瓊所得款項部分屬於其與這十一人之間的合同關係,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所以無罪。

3.在已經領取了房屋拆遷補償款後,編造了未領取房屋拆遷補償款的謊言,要求拆遷辦給房屋拆遷補償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詐騙罪依法不能成立。

【徽縣人民法院,徽刑初字(2014)59號】

案情:被告人樊某採取隱瞞自己已領取89109。38元拆遷補償款的事實,導致拆遷辦放棄對應由其退還的79040。05元款項進行追償,以此達到其非法佔有的目的,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吳斌律師認為,樊某作為被拆遷人,本來沒有領取該筆拆遷補償費,是光明正大領取拆遷補償款,並按照拆遷優惠價格購買兩套門面房的優先權利。樊某在已經領取了上述補償費情況下,即便是編造了未領取的信訪謊言,只要是拆遷辦未重複給付被告人上述補償費,且未陷入錯誤認識進行財物的交付,就不應當認定樊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此外,

被拆遷房屋系樊某家的祖遺房產,樊某作為家族成員本應當享有分配份額。他全部拿走補償款的侵權行為並沒有給他人及社會造成危害後果

。充其量,他領取了其他繼承人補償款的行為,只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而非犯罪行為。因此,樊某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並在接到拆遷辦領款通知之後,他領取了8萬餘元補償款。該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筆者結語:

房屋拆遷補償涉嫌詐騙案件,研究及探討了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等司法案例,我們不難發現,即使在面對國家的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問題,定罪量刑仍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並且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控方尋找入罪的條件,刑事辯護律師尋找出罪的辯護思路以及辯護策略。

【未完待續,請持續關注下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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